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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 现行指南细化虚拟商品、NFT 与元宇宙商标审查:不能再只写“虚拟商品”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现行商标审查指南把虚拟商品、NFT 与元宇宙相关问题写得更细了。就官方公开页面口径看,当前在行版本由执行主任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采纳,并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对申请人来说,真正重要的不是日期本身,而是审查口径已经从“可不可以报”转向“必须报得足够具体”。

这不是概念热词的跟进式修补,而是一次把申请边界重新收紧的调整。现在,仅写“虚拟商品”通常不够,NFT 也不能只当作一个独立商品名称来报。EUIPO 更关心的是:你到底要保护哪一类数字对象,它在现实世界中对应什么,以及它在元宇宙场景里会不会与现实商品、虚拟商品或相关服务产生更具体的来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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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次变化真正收紧的是“写法”,而不只是分类名目

过去不少申请会把“虚拟商品”“NFT”当成一个方便兜底的入口词,先把位置占住,再看业务怎么长出来。现行指南明显不再鼓励这种写法。EUIPO 的思路很清楚:商标申请不是对新概念做宣示,而是要让保护范围具有足够清晰、足够可审查的边界。也因此,“虚拟商品”本身通常会被视为过宽,申请人需要进一步说明其内容,例如可下载的虚拟服装、可下载的虚拟鞋类、经 NFT 认证的可下载数字艺术品等。

这背后的逻辑并不复杂。虚拟世界里的对象虽然没有物理形态,但在交易上、使用上、品牌识别上都已经越来越像具体商品。既然如此,审查机关就不愿再接受一个只写“虚拟商品”的模糊筐。写得越泛,越难判断保护范围,越难做在先冲突检索,也越难在异议或侵权阶段讨论商品近似。

二、为什么“虚拟商品”和“NFT”都不能单独报

从当前指南框架看,可下载的虚拟商品通常被放入第 9 类,这一点市场已经比较熟悉。但第 9 类并不等于“凡是和元宇宙有关的东西都往里装”。EUIPO 接受的不是空泛概念,而是具体的数字对象。写“可下载的虚拟商品”还不够,最好直接说清是虚拟服装、虚拟箱包、虚拟艺术品还是其他可下载数字物件。

NFT 的处理也更像“认证机制”而不是一个自足商品。仅写“非同质化代币”通常不足以界定保护对象,申请人还需要说明被其认证的数字项目是什么。对品牌团队来说,这会直接影响清单撰写、预算安排和分阶段申请策略。以前靠一个宽泛词试探市场的做法,现在更容易在形式审查阶段就遇到障碍。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与虚拟环境有关的服务,并不当然因为发生在元宇宙里就改换类别。很多服务仍要按照服务本身的性质来判断。这意味着,想覆盖品牌的数字经营场景,往往不能只报第 9 类,还要结合零售、娱乐、软件平台、认证或技术服务等现实业务结构来做组合。

三、元宇宙里的混淆判断,开始更看重现实商品与虚拟对应物的关系

比分类更值得关注的,是 EUIPO 在显著性和商品近似分析里越来越明确地把现实商品与虚拟对应物放到同一张桌子上看。现行指南并没有简单宣布“现实商品必然等同于虚拟商品”,但它明确承认,两者可能构成相似关系,而判断时会看现实商品的功能、用途、通常生产者、营销方式,以及市场上是否存在由同一品牌同时提供现实版本和虚拟版本的商业实践。

这会直接改变元宇宙场景中的商标风险评估。现实世界里本来就缺乏显著性的词,用到对应虚拟商品上,未必会突然变得有识别力。相反,如果一个品牌已经习惯把实体服装、鞋类、化妆品或消费电子延伸到数字版本,那么在异议、无效或侵权争议里,现实商品与虚拟商品之间的距离就不一定像过去想象得那么远。

换句话说,元宇宙并没有让混淆判断“脱离现实”。它反而要求申请人更认真地证明,虚拟商品到底是不是现实商品的自然延伸,消费者会不会把它们看成同一商业来源下的不同载体。对做品牌出海的企业来说,这一点很关键:如果未来计划把实体商品搬进游戏、平台或沉浸式场景,商标布局最好提前围绕“现实商品 + 虚拟对应物 + 相关服务”一起设计,而不是等到项目上线后再补救。

四、对申请人最现实的四个动作

  • 先改商品清单写法。 不要再把“虚拟商品”当作兜底词,直接写清具体对象,并判断是否属于可下载数字物件。
  • 把 NFT 当作认证逻辑来处理。 重点不是写上 NFT 三个字,而是写明被认证的数字内容是什么。
  • 把现实商品与虚拟版本联动检索。 做第 9 类申请时,不要只看同类数字商品,还要看现实商品持有人是否已经在虚拟场景里形成品牌延伸。
  • 按业务场景组合类别。 除了第 9 类,还应结合零售、平台、娱乐、软件或技术服务判断是否需要同步覆盖服务类别。

这轮指南调整最实用的提醒其实很直接: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已经不适合用大词占位了。EUIPO 现在要看的,是你要保护的数字对象到底是什么,它与现实商品有什么对应关系,以及消费者会不会因此把不同载体下的品牌使用看成同一来源。谁能先把这些问题写清、报清、检索清,谁的布局就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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