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 引入单方复审 SNQ 阶段 pre-order paper 新流程:专利权人获得立案前 30 日先行陈述窗口
USPTO 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发布的 Official Gazette notice,引入一项面向单方复审请求的新流程:在 USPTO 依 35 U.S.C. 303(a) 判断请求是否提出“重大新的可专利性问题”(SNQ)之前,专利权人可以无需另行请愿、也无需缴费,先提交一份 pre-order paper,向审查员说明请求中主张的 teaching 为何不足以在门槛阶段成立 SNQ。该材料原则上限 30 页,须在请求送达后 30 日内提交且不得延期;请求人通常不得回应,只有在通过 37 CFR 1.182 请愿并缴费、且获得可准许例外时,才可提交不超过 10 页的回应材料。
这项变化看似只是给专利权人增加了一次更早的发声机会,实则在美国专利争议中打开了一个新的“前置防守窗口”。过去,很多抗辩往往集中在复审立案之后再系统展开;如今,争点被前移到是否启动复审的门槛阶段。对专利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更早争取把程序挡在门外;对请求人而言,则意味着初始请求书的论证质量、对“new teaching”的构造方式以及预算安排,都将比以往更直接地影响案件能否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一、这项新流程究竟新增了什么,边界又画在何处
新 notice 的核心,不只是“允许专利权人提前说话”,而是把这种提前陈述正式嵌入了 SNQ 判断之前的窗口。USPTO 明确要求,专利权人的 pre-order paper 应聚焦于说明:即便考虑请求中主张的 alleged new teaching,审查期间既有的可专利性判断仍应维持。它不是一份无限延展的全面抗辩书,也不适合把所有后续争点一次性提前打完。通知特别强调,该材料不应讨论请求未提出的事项,也不应把 35 U.S.C. 325(d) 的酌情不予启动论点塞入这一阶段,因为 325(d) 的处理是在是否存在 SNQ 之后。
从程序边界看,USPTO 这次设计得相当克制。材料需符合 37 CFR 1.52 的形式要求;声明书可以附上且不计入 30 页页数,但不得通过 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 把外部论点整包导入。与此同时,USPTO 通过 37 CFR 1.183 自动豁免 37 CFR 1.530(a) 及 1.540 第二句的适用,免去了专利权人另行请愿和缴费的门槛。更关键的是,这种自动豁免只适用于 2026 年 4 月 5 日或之后提交的单方复审请求,说明它不是对所有存量案件的普遍性放开,而是带有明确生效门槛的新程序安排。
二、为何它会重塑单方复审的“前置防守窗口”
过去的单方复审节奏中,专利权人虽然并非完全没有发言渠道,但真正成体系地组织反击,往往要等到 USPTO 已决定立案之后再展开。现在不同了:专利权人获得了一个更靠前、且专门服务于“不要立案”这一目标的窗口。它改变的不是一纸名称,而是程序重心——从“立案后如何缩窄损害”部分转向“立案前能否阻断程序启动”。
这会直接影响时间线与成本曲线。对专利权人来说,若能在 SNQ 阶段就说服 USPTO 认为 alleged teaching 并不构成值得合理审查员重新审视的重要新问题,那么案件可能根本不会进入正式复审程序,后续的应对成本、管理负担与不确定性都会前移并可能被压缩。对请求人来说,原本可以寄望于“先把程序推进入口,再在后面逐层施压”的策略,会被更早地检验。换言之,双方竞争的第一现场,已经比过去更明显地落在送达后数周之内,而不是立案之后的数月。
三、请求人的反向压力正在上升:初始请求书质量与“new teaching”构造更关键
从请求人视角看,这一变化最直接的含义,不是“以后仍可再解释”,而是“以后未必有那么大的补救空间”。USPTO 明示,请求人原则上不得对专利权人的 pre-order paper 作出回应;只有在存在诸如重大事实或法律失实陈述、或其他实质妨碍 SNQ 判断的不当论述时,请求人才可以通过 37 CFR 1.182 另行请愿并缴费,争取提交最多 10 页的回应材料,而且回应还必须在收到专利权人材料后 15 个日历日内提交,同样不得延期。
这意味着,请求人的初始请求书要更像“一次成型”的成品,而不是一份可以留待后续补强的大纲。尤其在 SNQ 是否基于 new teaching 的判断上,请求人不仅要说明文献为何重要,还要更清楚地交代:该问题为何并非先前审查中已被决定、已被充分覆盖,或者只是旧材料的重复包装。值得注意的是,USPTO 还特别说明,MPEP 关于 SNQ 必须建立在 new teaching 基础上的既有指导仍然有效。如果 alleged teaching 本身并不“新”,USPTO 仍会拒绝据此启动复审。也正因此,请求人对先前审查记录、引证覆盖范围以及论证结构的掌握,将比以往更影响立案成败。
四、对企业与代理团队的现实建议:把 30 日应对机制写进案件管理,而不是留给临场反应
这一变化最值得立即落实的,不是观点表态,而是流程改造。建议至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 对美国专利权人:建立“单方复审请求送达后 30 日应对机制”,提前准备标准化抗辩框架,例如 alleged teaching 并非 new teaching、相关问题已被先前审查处理、所引材料对合理审查员并非关键、或请求将既有审查结论重新包装为新问题等。
- 对请求人:提高请求书的一次成型质量,尤其强化对 new teaching、此前未被决定或未被充分审查、以及为何足以触发 SNQ 的论证;同时预留可能需要 37 CFR 1.182 请愿回应的预算与时间资源。
- 对跨境客户与中国团队:把“2026-04-05 生效门槛”写入美国争议风险提示、复审评估清单和案件 intake 模板,避免因适用日期判断错误,导致对是否可提交 pre-order paper 或是否需预留回应预算作出错误决策。
- 对机构管理层:不要把 pre-order paper 理解为单纯多出一份文书,而应视为美国专利争议前端正在出现程序性再分层。谁能更快把证据梳理、既有审查史复盘和论点压缩能力制度化,谁就更有机会把这 30 天转化为真正的程序优势。
总体而言,USPTO 这次新流程并未改写单方复审的法定门槛,但明显改写了门槛阶段的信息结构。专利权人第一次被正式允许在 SNQ 决定前,以无需请愿和费用的方式进入程序;请求人则被迫把更高质量的论证前置到最初请求书中。若该机制在实践中被证明有助于提高 SNQ 判断质量,USPTO 也已明确表示,不排除进一步修订规则。对所有经常处理美国专利争议的团队来说,这不是一条只需知道的新闻,而是一项应尽快体现在流程、预算与案件分层中的新变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