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平台版权责任再推进:Emiliou意见称上传过程亦属复制,但无需另取“第二张许可”
欧盟法院总律师 Nicholas Emiliou 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就 C-579/24 Austro-Mechana and AKM 一案提出意见,为《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下在线内容共享服务平台的授权边界再添关键解释。意见认为,用户将受保护内容上传至平台服务器的过程中,不仅会发生“向公众传播/向公众提供”的行为,也会发生受复制权控制的数字复制行为。
但这份意见真正具有制度分量之处,并不在于为权利人额外打开一层收费入口。Emiliou 同时明确指出:平台依据《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 17 条第 1 款为“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所取得的授权,应当一并覆盖为实现该公开传播而在平台服务器上技术上必需的复制行为,相关复制不应再被要求另行取得一份独立授权。若欧盟法院最终采纳这一观点,平台版权合规、集体管理组织谈判以及用户上传内容的授权逻辑,都将进一步向“单一交易、单一授权链条”的方向收束。
一、这份意见改变的不是“是否有复制”,而是“复制如何被授权”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它把长期存在于平台版权治理中的一个潜在分歧摆到了台前:当用户把作品上传到在线内容共享平台时,平台服务器端为了存储、处理、传输和后续向公众开放访问,通常会形成数字副本。问题并不在于这些副本是否真实存在,而在于这些副本究竟只是公开传播行为的技术附属步骤,还是会触发一项需要独立清算、独立授权的复制权使用。
Emiliou 的回答采取了“两步走”的结构。第一步,他承认这些技术上必需的服务器复制,原则上属于欧盟版权法上“复制”的范畴,因此不能简单用“技术中立”或“平台只是管道”来忽略。第二步,他又强调,在《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 17 条的制度语境下,这类复制与平台对作品的向公众提供构成同一上传与开放访问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平台为第 17 条第 1 款所取得的授权,必须被理解为同时覆盖这些技术上必需的复制。换言之,复制权并没有消失,但它在这里并不导向第二层授权门槛。
这一处理方式的制度价值在于,它既没有否认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也避免把平台授权拆分成多张彼此叠加的“许可证”。对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权利边界获得确认;对平台而言,这意味着法律结构更接近可操作的商业现实;对监管者而言,则有助于压缩成员国在平台上传场景中出现碎片化解释的空间。
二、为什么这对平台与集体管理组织的谈判尤其重要
如果欧盟法院最终跟随总律师意见,平台与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授权谈判焦点,将更集中于授权范围、报酬机制和作品目录覆盖度,而不是围绕“公开传播许可之外是否还要再补一张复制许可”展开重复博弈。过去几年,平台治理实践中一直存在一种隐忧:一旦服务器端技术复制被视为独立许可对象,平台可能面临双重收费或至少双重谈判压力,授权成本和不确定性都会上升。
总律师意见实际上是在给第 17 条搭建一种更稳定的交易框架:平台上传场景中的关键经济行为,是平台通过其服务组织并向公众开放用户上传内容;为实现这一核心行为而发生的技术复制,不应在授权层面被拆成额外收费节点。这一思路与欧盟立法推动“发展许可市场”的政策目标是相容的,因为它鼓励围绕平台利用行为形成更完整、更可预期的综合许可,而不是把技术链条切碎后逐段收费。
对集体管理组织而言,这并不意味着议价能力必然下降。恰恰相反,若法院确认第 17 条项下授权具有一体覆盖效力,集体管理组织更需要证明自己能够代表更完整的权利目录、提供更清晰的使用边界和更高效率的分配机制。未来的谈判优势,未必来自“权利切分得更细”,而更可能来自“能够为平台提供一揽子、低摩擦、可审计的授权解决方案”。
三、用户上传行为是否还要单独获权:对 UGC 生态的现实意义
本案另一层重要性,在于它触及用户上传内容(UGC)生态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如果平台服务器上的复制是复制权行为,那么普通用户是否也要为这些复制单独取得授权?Emiliou 的意见倾向于给出一个更务实的答案:在用户并非以商业方式行事,或其活动未产生显著收入的情况下,平台根据第 17 条第 1 款获得的授权,也应覆盖用户为实现内容上传和公众可访问性而发生的相关行为。
这一点如果被法院采纳,将显著降低第 17 条在实际执行中的摩擦成本。因为现实中的大多数平台使用场景,并不适合要求每一个普通用户在上传前自行厘清复制权、传播权、地域范围和目录来源。若法律解释走向“平台拿传播许可,用户再自行补复制许可”,最终结果很可能不是提升合规,而是把制度推向几乎无法执行的状态。总律师意见因此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欧盟平台版权规则应当优先服务于可执行性与体系一致性,而不是制造理论上完整、实践中失灵的权利拼图。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用户获得了无限豁免。商业化上传、显著营收活动、超出平台许可范围的利用方式,以及成员国法下与例外限制有关的具体问题,仍可能引发新的边界争议。平台若想真正降低风险,仍需在用户条款、上传规则、版权申诉机制和商业合作入口之间建立更细致的分层管理。
四、对中国企业、跨境平台与内容经营者的启示
对面向欧洲市场运营的平台、MCN、音乐与视频内容聚合服务商而言,这份意见的现实意义在于:欧盟第 17 条的合规逻辑,正在从“平台是否承担更高责任”逐步转向“平台应当如何组织一体化授权”。这会影响到平台与唱片公司、出版商、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合同设计,也会影响到产品层面的版权管理架构,例如上传前审核、白名单库、争议内容下架与复传阻断机制如何与授权范围相匹配。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最值得警惕的并不是“欧盟突然新增了一项复制许可成本”,而是如果法院最终确认该意见,欧洲市场会进一步要求平台拿出更完整、可验证的授权链条,并把授权覆盖范围与技术流程紧密对应。换言之,粗放式“先上线、后通知删除”的旧逻辑会继续失去空间,替代它的是更前置的目录治理、合同治理和数据治理。
从更长远看,这份意见还可能对其他数字场景产生外溢影响。例如,云端缓存、跨设备同步、平台内二次调用、AI 辅助分发中的临时复制与持久复制,未来都可能被追问:哪些复制应被认定为独立经济利用,哪些又只是为已获授权的核心利用所必需的技术步骤。本案虽然聚焦 OCSSP,但其背后的方法论——即区分“承认复制存在”与“要求单独授权”——很可能会继续影响欧盟数字版权法的解释路径。
五、接下来应关注什么
目前这仍是总律师意见,而非欧盟法院终局判决。实践中,法院经常但并非必然跟随总律师的分析框架,因此平台、权利人和内容经营者仍应保留观察窗口。但可以预见的是,法院无论最终是否完全采纳,都会围绕同一个核心问题作答:在平台上传这一单一技术—商业流程中,欧盟版权法究竟允许把多少权利切割为独立收费单元。
在判决出炉前,企业更适合采取两项准备动作。其一,重新盘点面向欧洲用户的授权合同,确认其中是否已经明确覆盖服务器存储、转码、缓存、分发和必要技术复制。其二,检查平台内部的版权治理话术,避免在对外文件中把上传场景误表述为“仅涉及传播、不涉及复制”,或反过来把技术复制夸大为必须逐层逐项另行获权的独立利用。对未来合规最有利的,不是押注某一种极端解释,而是提前把授权边界、技术流程和商业模式对齐。
若欧盟法院最终确认 Emiliou 的思路,第 17 条将被进一步理解为一种“围绕平台核心利用建立整体授权、并防止技术性双重收费”的规则。这对平台治理而言,未必意味着更轻的责任,但很可能意味着更清晰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