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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在2026年3月集中推进CP16与CP17:描述性标志与商标标语审查进入更可预测的欧洲收敛阶段

2026年3月,EUIPO 通过联合 webinar 再次集中对外释放 CP16 与 CP17 的实施信号,主题分别聚焦“描述商品或服务内容/题材的标志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以及“标语何时能够构成商标”。这一时间点之所以值得关注,不在于欧洲商标法条文本身发生突变,而在于 EUIPO、BOIP 及成员国知识产权局正在把原本容易分散、依赖个案语感的审查议题,进一步压缩进一套更可预测的共同分析框架之中。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欧洲商标审查正在从“知道哪些案例容易出问题”,转向“能否在申请前预判审查逻辑”。与此前围绕公序良俗的 CP14、围绕商品/服务比较方法的 CP15 放在一起看,CP16 与 CP17 的真正意义,不只是新增两份实践文件,而是把描述性判断、宣传性表达与清单设计之间的关联,纳入同一条欧洲收敛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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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次“3月信号”真正意味着什么

从时间轴看,CP16 与 CP17 并非在 2026 年 3 月才首次出现。两项 Common Practice 在 2025 年 11 月已由 EUIPO 管理委员会正式采纳,而 2026 年 3 月的联合 webinar,更像是从“文件通过”进入“统一传播、统一培训、逐步落地”的公开实施节点。也就是说,企业不应把这看成孤立新闻,而应理解为欧洲商标绝对理由审查正在进入更细密的口径校准阶段。

CP16 的核心,在于把“标志是否描述商品或服务的题材、内容、主题”这一长期容易争议的问题,放进一个更结构化的判断方法中:先看相关公众如何理解标志,再看指定商品/服务本身是否天然能够承载某种内容或主题,最后再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直接、具体、即时的联系。它并不是简单扩大驳回范围,而是试图把“什么时候构成描述性”讲得更清楚。

CP17 的重点,则是对标语类文字的显著性判断进行系统化梳理。它并没有建立一条“标语更难注册”的新规则,相反,它延续的是欧洲法院长期形成的一个思路:标语可以同时具有宣传功能和商标功能,关键不在于它是否带有推广色彩,而在于相关公众是否会把它仅仅当作一句普通宣传语,还是会把它识别为能够指示商业来源的标志。

二、为什么要与 CP14、CP15 放在一起看

如果只把 CP16 与 CP17 理解为两个孤立专题,很容易低估其战略意义。更准确的读法是:CP14 解决的是价值判断型绝对理由中的边界与方法,CP15 解决的是商品/服务比较中的语义和结构问题,而 CP16、CP17 则进一步深入到文字商标最常见、也最难统一的两个前端问题——描述性与宣传性表达。

这四个项目连在一起,释放的是同一种监管信号:欧洲并不打算用更抽象的“自由裁量”来处理复杂案件,而是在尽可能把审查拆解为一组可以复用的分析步骤。对申请人来说,这会提高前期评估的可操作性;对代理人来说,这会提高跨法域答复与布局建议的一致性;对审查机关来说,则能减少同类文字在不同办公室之间出现明显落差的概率。

但也要看到,这种收敛并不意味着“欧洲从此只有一个答案”。Common Practice 的价值,是统一分析语言,而不是消灭所有差异。尤其在语言感受、市场语境、公众认知和本地实施节奏上,各办公室仍可能保留不同侧重点。因此,企业最应重视的,不是把 CP 当成一份“结果清单”,而是把它当成一套申请前筛查与答复构造的方法论。

三、对品牌申请与清单设计的直接影响

第一类受影响最大的,是内容型或题材型品牌。对于书籍、课程、播客、流媒体内容、软件模块、教育服务、广告服务等,申请人今后更难依赖“这个词没有直接描述商品本身”来轻松过关。只要相关公众会把该词立即理解为这些商品或服务所涉及的主题、内容或对象,驳回风险就会明显上升。企业在命名前应特别区分:自己是在命名品牌,还是只是在描述内容。

第二类,是高度宣传化的标语。CP17 的信号不是“标语不能注册”,而是“普通夸赞、直接承诺、泛化价值主张”越来越难单独承担商标识别功能”。如果一句口号只是告诉市场“更快、更好、更环保、更专业”,却没有语言张力、认知停顿、双关层次或足以让公众记住其来源指向的表达特征,那么它即使营销效果不错,也未必适合作为核心文字商标单独申请。

第三类,是申请清单本身。很多企业把可注册性问题只看成“名称问题”,忽视了指定商品/服务如何反向塑造描述性判断。CP15 的比较逻辑与 CP16 的主题判断放在一起看,会带来一个更现实的结论:清单越宽、越泛、越混合,申请人越难证明某一表达与全部指定项目之间缺乏直接联系。对跨境业务而言,先把服务路径、商业模式、内容载体和实际市场说清楚,再决定类目与术语,往往比事后答复更节省成本。

四、企业现在最应该调整的四个动作

其一,把欧洲商标前检从“近似冲突检索”升级为“可注册性三问”:相关公众会怎么理解这个词;这个词会不会被立即看作商品/服务内容、题材、对象或宣传语;清单写法是否放大了这种理解。没有做这一步,很多申请在进入官方审查前就已经埋下绝对理由风险。

其二,把品牌名与传播语分层管理。真正承担来源识别功能的主品牌,应尽量避免高度描述或纯宣传式表达;必须使用的 marketing slogan,则更适合围绕使用证据、图形化呈现、组合申请和后续 secondary meaning 的积累来设计保护路径,而不是机械地把每一句广告语都当作可独立注册的文字商标。

其三,重做与内容、教育、媒体、广告、AI 工具和 SaaS 模块相关的命名规则。越是能够“装载某种主题或输出某种功能说明”的商品/服务,越容易落入 CP16 所强调的直接联系分析。对于 AI 时代大量涌现的功能型命名、提示词式命名、描述工作流的短语,这一点尤其重要。

其四,接受“更统一,不等于更宽松”。CP16 与 CP17 提高的首先是可预测性,而不是容忍度。申请人真正获得的好处,是更早识别风险、更早优化名称、更早区分品牌资产与营销语言。对准备进入欧洲市场的企业而言,这恰恰意味着商标战略需要前移,而不是等到驳回通知后再讨论补救。

总体来看,EUIPO 在 2026 年 3 月集中推进 CP16 与 CP17 的意义,不在于制造新的口号,而在于把欧洲商标审查进一步推向“结构化判断、跨局协同、前端可预判”的阶段。对于品牌经营者来说,这既是收紧,也是机会:越早理解描述性与标语显著性的边界,越能在欧洲把真正值得垄断的品牌资源,与只能用于传播的市场语言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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