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CNIPA收紧同日双申:未声明者将失去后续补救,发明专利面临直接驳回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将“同日双申”从过去不少申请人习以为常的操作技巧,重新拉回严格的法定程序框架。根据CNIPA于2025年12月4日发布的官方解读,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申请日同时提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时,必须在申请阶段分别作出“同日双申”说明;否则,即便发明专利申请本身没有其他驳回理由,只要审查中发现已有对应实用新型专利权存在,发明专利申请仍将依《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理并被驳回。

更重要的是,这次调整基本堵住了市场上常见的一种侥幸预期:如果申请时没有完成声明,后续再通过放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来“补救”,已不再是可行路径。对依赖中国“双轨保护”思路的企业、代理机构和跨境申请团队而言,这不是简单的程序提醒,而是会直接影响申请节奏、信息披露、委案管理和组合策略的一次规则重估。

登录后继续阅读全文

完整内容仅对注册用户开放,包括详细分析与实务建议。

一、这次收紧到底改了什么

局令第84号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作出修改,核心逻辑非常清晰: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已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了另一件申请。只有在这一前提成立的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时,审查员才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换取发明专利授权。

反过来看,法律后果也被写得更“硬”。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放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如果期满未答复,则视为撤回。更关键的是,官方解读明确强调,未在申请时作出“同日双申”说明的,即便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其他问题,也要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此次修改还同步删除了过去实践中可能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来获得授权的相关口径,进一步压缩了程序回旋空间。

二、真正的风险不在“是否愿意放弃”,而在申请当天是否完成声明

很多企业过去对“同日双申”的理解,重点放在未来要不要放弃实用新型,以保住发明专利授权。但新规则把真正的风险前移到了申请起点:不是等到发明审查结论出来时再决定,而是申请当日是否已经准确、完整地完成声明义务。换言之,风险控制的关键节点不再是授权前夕,而是立案录入、请求书填写和递交指令发出的那一刻。

这会直接暴露出企业内部常见的协同短板。比如,研发团队希望先用实用新型快速落地,法务团队同时希望保留发明布局;又或者国内与海外代理人分别处理不同案型,导致同一发明创造的双轨申请信息没有在最早阶段打通。过去这类问题可能被视为后续流程中的可修复瑕疵,但在新规则下,它更像是一种可能直接导致发明申请“失血”的前端合规缺口。CNIPA之所以强调申请时声明,本质上也是为了让公众尽早知悉潜在的发明申请并避免信息不透明状态下的交易和侵权风险。

三、对申请策略、代理流程与企业内控的直接影响

对申请人而言,最现实的影响是“同日双申”不能再仅凭经验操作,而需要被制度化管理。凡是存在发明与实用新型并行布局可能的项目,企业应当在立项、交底、委案和递交四个节点建立明确的勾选与复核机制,确保双重申请决定、对应案号和声明要求能够同步进入请求书和内部台账。对高频申请人而言,这类流程控制已经不只是文书准确性问题,而是授权结果问题。

对代理机构而言,风险同样上升。今后“是否提醒并完成同日双申声明”不只是服务细节,而是会影响客户发明专利命运的关键步骤。代理团队需要重新审视接案问卷、申请指令模板、系统字段、校对清单和复核责任分配,避免出现“客户本有双申意图,但请求书未作说明”的低级失误。对于跨所协作、集团企业集中管案、或由不同业务线分别处理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情况,统一案源识别与交叉核验机制会变得尤为重要。

四、这项变化折射出怎样的制度取向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CNIPA这次并不是单纯在压缩申请人的选择,而是在把“同日双申”重新定位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下的严格例外,而不是一种可灵活修补的便利通道。官方解读明确提到,随着发明审查效率提升、创新主体对同日双申需求下降,以及快速审查等其他制度工具逐步健全,监管层有意让这项制度回归其立法本意。这意味着未来中国专利制度对“质量、透明度和程序确定性”的强调,可能会继续高于对数量型、技巧型申请安排的容忍。

对企业而言,最值得吸收的不是一句“以后要记得声明”,而是布局思路本身需要升级:哪些项目真的值得同日双申,哪些项目更适合通过优先审查、预审、专利组合拆分或公开节奏管理来实现“快保护+强确权”的平衡。新规则正在传递一个清晰信号:程序性疏漏不再容易被后端补救,专利组合的竞争力将越来越取决于前端决策质量和流程纪律,而不只是单个案件的撰写水平。

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