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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 补充指南放宽 GUI 设计专利图示要求:投影与全息界面进入更清晰的保护路径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6年3月13日生效并刊发设计专利补充指南,适用于所有设计专利申请以及第30、31、32章程序。新指南针对计算机生成界面和图标作出三项关键调整:在标题和权利要求已清楚指明系“用于某设备、系统或显示器的界面或图标”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图示中画出完整物理制品;“用于某计算机/系统/显示器”的表述被明确接受;投影、全息图以及其他与传统屏幕分离的新型界面形式,也被纳入更清晰的可专利客体分析框架。

这并不是对“纯数字图像”全面开闸,而是 USPTO 对“附着于制品”的理解进一步贴近现实交互技术。对 GUI、XR、车载抬头显示、空间计算界面和可投影交互方案的申请人而言,草图表达、标题撰写与权利要求布局都获得了更大灵活性;但同时,申请仍须满足 35 U.S.C. 171 的制品要求,以及 37 CFR 1.152 和 35 U.S.C. 112 对完整公开、清楚性与支持性的要求,保护范围也仍会受图示整体外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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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份指南究竟放宽了什么

第一,USPTO 不再机械要求在图示里画出电脑、显示器或其局部,只要标题和权利要求已经充分指明相关制品。对于希望把创新焦点集中在界面本身的申请人,这直接降低了绘图负担,也减少了为了满足形式要求而加入过多环境结构的做法。

第二,语言规则发生了实质调整。USPTO 明确,“用于某计算机”“用于某计算机系统”或“用于某显示器”的表述,足以说明该设计并非脱离制品而独立存在的瞬态图像,审查员不应再仅因使用“For ...”句式而提出相应异议。对实务人员而言,这意味着标题、权利要求与说明文字的写法可以更贴近产品真实形态。

第三,新指南专门点出投影、全息图等界面形式。这意味着审查逻辑不再局限于传统平面屏幕,而是开始承认界面外观可以与生成它的设备在视觉上分离,但法律上仍与某一“制品”相联系。

二、为什么这并不等于“纯图像也能拿设计专利”

从指南结构看,USPTO 并未放弃 article of manufacture 的锚点。真正被排除在外的,仍是单纯瞬态、游离、没有指向具体制品的图片或三维影像。换句话说,变化不是取消制品要求,而是放宽申请人证明制品关系的表达方式。

这一区分对实务非常关键。申请文本仍应让审查员看得出:所主张的是“用于某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显示装置的界面/图标”,而不是一个抽象视觉效果本身。对于投影或全息界面,更要在名称、说明和视图中把其依附关系、使用场景与边界表达清楚,否则仍可能在 171 或 112 层面遇到阻力。

三、申请文件撰写策略正在发生什么变化

首先,标题、权利要求和附图说明之间要形成同一套叙事。过去很多申请把制品主要放在图示里硬画出来,今后则更需要把制品信息前置到标题和权利要求中,让文字承担更明确的锚定作用。

其次,不画完整设备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简化。对于投影界面、全息图或空间交互设计,仍应提供足以构成完整公开的视图数量,并尽量避免因表面形状、投射角度或环境不明,导致保护范围和实施边界变得含糊。

再次,企业内部的专利与产品团队需要更早协同。一个界面到底应当写成“用于某计算机”“用于某计算机系统”还是“用于某显示器”,会直接影响公开方式、审查路径及后续执法叙事,不能再把标题视为最后阶段的格式问题。

四、对行业竞争和组合保护意味着什么

这份指南最直接受益的,将是 GUI 密集型企业以及布局 XR、智能座舱、智能家居、工业控制和可穿戴设备的人机交互团队。新规则降低了设计专利与现实产品形态强绑定的程度,使企业更容易围绕界面外观本身进行快速申请和组合布局。

但从竞争角度看,门槛下降不等于边界自动清晰。申请人未来更需要把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商标、商业外观和产品迭代证据结合起来使用:设计专利负责锁定关键视觉轮廓,版权与合同文件补强界面资产归属,商标和 trade dress 再承接长期品牌识别。对希望在美国市场建立数字产品外观护城河的企业来说,这份指南释放的是“更可操作”,而不是“更无条件”的保护信号。

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