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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PCT申请新增EPO与IPOS:国际检索机构选择进入“策略分流”时代

据 Asia IP 近日报道,并经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与相关官方信息印证,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以澳大利亚为受理局提交 PCT 申请的申请人,除原有的澳大利亚本局与韩国主管机构外,已可新增选择欧洲专利局(EPO)或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作为国际检索机构(ISA)及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这意味着,澳大利亚申请人的 PCT 路径不再只是“能否提交国际申请”的程序问题,而开始更明显地转向“为后续目标市场提前配置检索与审查资源”的策略问题。

其中,EPO 选项最受关注的实务利益,在于其与后续欧洲阶段之间形成了更强的衔接:如由 EPO 承担国际检索,并由其完成 PCT Chapter II 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可享受 75% 的审查费减免;而 IPOS 的加入,则被普遍视为对中文现有技术检索能力的补强,尤其适合需要更早识别中文文献风险、且商业布局与亚洲市场联系紧密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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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整的核心,不只是“多两个可选机构”

从制度表面看,本次变化是澳大利亚 PCT 申请人新增了 EPO 与 IPOS 两个 ISA/IPEA 选项;但从申请策略看,真正发生变化的是申请人可以在国际阶段更早地把“目标市场、现有技术语言分布、后续审查成本”纳入同一套决策框架。过去,不少申请人把 ISA 的选择视为相对程序化的步骤;现在,这一步更像是一道前置分流:你希望用哪一家机构的检索口径为后续进入欧洲或亚洲市场铺路,已经会直接影响申请节奏与预算结构。

因此,企业在立项阶段就应避免只从官方费用表面比较谁更便宜,而应把检索质量、检索语料覆盖、后续审查承接便利性,以及对投资人、合作方和潜在被许可人的信号作用,一并放进考量。国际阶段的机构选择,越来越像是全球专利布局中的“第一道市场筛选”。

为何 EPO 选项会吸引计划进入欧洲市场的申请人

EPO 的吸引力并不只在于其品牌与检索质量,更在于其与欧洲阶段之间形成了较强的程序衔接。对明确将欧洲作为重点市场的申请人而言,若国际阶段已由 EPO 出具检索与书面意见,后续进入欧洲阶段时通常更容易形成一条相对连贯的审查路径。尤其是当申请人进一步选择由 EPO 承担 Chapter II 国际初步审查时,可获得欧洲阶段 75% 审查费减免,这一激励对中大型组合申请、预算敏感型成长企业或准备在欧洲募资、许可与维权的主体,都具有现实吸引力。

但实务上也要注意,EPO 作为 IPEA 并非完全独立可选。根据官方安排,如希望由 EPO 承担国际初步审查,前提通常是 EPO 已经担任该案的 ISA。也就是说,EPO 选项更适合“从一开始就明确把欧洲视为关键战场”的申请人,而不太适合先做一般性国际申请、后期再临时切换到欧洲导向策略的案件。

IPOS 的价值,可能主要体现在中文现有技术与亚洲商业语境

与 EPO 偏重欧洲阶段承接不同,IPOS 的现实价值更可能体现在检索语料和区域商业环境的匹配度上。官方信息特别提到,IPOS 方案尤其有利于需要检索中文现有技术的申请人。对于研发活动与中国供应链、制造端、学术发表或中文专利文献高度相关的企业而言,更早看见中文对比文件,往往比获得一份“形式上更国际化”的检索报告更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权利要求起草、优先权布局和后续国家阶段的预期。

此外,若企业的商业化重心本就位于亚洲,或者未来更看重东南亚、中国及周边市场的专利可实施性与合作谈判,IPOS 选项也可能提供更贴近区域竞争格局的检索视角。它未必天然优于其他机构,但在特定技术领域和文献语言分布下,可能更早暴露风险,也更有助于申请人修正全球申请叙事。

申请人下一步应如何做出更稳健的选择

对于准备自 2026 年 3 月 1 日以后提交 PCT 的澳大利亚申请人,当前最需要避免的是把新安排理解为一项“可有可无”的程序更新。更稳健的做法,是在提交前先回答三个问题:第一,欧洲是否是明确的进入市场或融资展示重点;第二,核心现有技术是否大概率分布在中文文献或亚洲技术语境中;第三,企业是否愿意在国际阶段就为后续地区阶段的成本与审查路径做前置配置。

若答案偏向欧洲市场导向,EPO 可能更具制度协同价值;若答案偏向中文现有技术识别与亚洲竞争监测,IPOS 的吸引力会更突出;若案件仍处于早期试探阶段,则仍应综合比较本局、韩国主管机构及新增选项的费用、语言、沟通与时效安排。制度提供了更多自由,但真正决定结果的,仍是申请人是否把这份自由转化为一套清晰、可执行的国际布局判断。

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