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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新规7月20日生效:外国申请人与专利权人须由注册专利代理人代理

美国《联邦公报》于2026年3月20日刊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最终规则,明确自2026年7月20日起,住所不在美国或其属地的外国申请人、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在美国专利事项中原则上必须由 USPTO 注册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代理。USPTO 将该变化定位为一项程序与治理并重的改革:一方面希望让申请文件在进入审查时具备更高的合规性和可处理性,另一方面也希望借由受职业伦理和纪律约束的代理人,强化对虚假陈述、错误认证和欺诈行为的应对能力。

这项规则的意义并不只在于“是否必须委托代理”本身。对跨境申请人而言,它可能直接影响申请数据表(ADS)、微实体资格声明、后续补正、请愿、优先审查请求乃至专利授权后的部分程序动作如何被受理。换言之,7月20日之后,美国专利申请与专利维持中的若干节点,将更明显地从“可以事后补救的形式问题”转向“必须先满足代理要求的程序门槛”。这也意味着企业在第二季度内就应重估美国案件入口、签字路径与外部代理协作机制,而不是等到规则生效后再被动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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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项新规真正触发的不是“国籍”,而是“住所”与主体身份

从规则文本看,USPTO 关注的并非申请人是否为外国国籍,而是申请人、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住所是否位于美国或其属地之外。这个区分非常关键。它意味着企业不能用简单的国别标签来判断是否适用,而应回到申请主体的法律住所、营业地和申请文件中的地址信息来审视风险。对于以受让人、关联公司或投资载体作为申请主体的集团企业而言,这一点尤其需要在内部建档阶段就做清楚。

规则还将要求延伸到专利权人层面,而不仅限于申请阶段。这说明 USPTO 的目标并不只是改善新案进入审查的质量,也在于把授权后仍需要与专利局互动的事项纳入同样的合规框架。换句话说,跨境主体在美国专利生命周期中的“代理刚性”正在增强,企业不能再把代理要求理解为仅在提交申请时才会遇到的问题。

二、程序影响将体现在“文件是否被受理”而不只是审查体验

USPTO 在规则中明确指出:当必须由注册专利代理人代理时,某些文件如果没有由合格代理人签署,可能不会被录入案卷或不会按实质内容处理。受影响的文件类型包括补正文件、后续答复、申请数据表、信息披露声明以及多类请愿。对实务而言,这意味着风险不再只是“审查员可能要求补件”,而是某些程序效果本身可能无法成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ADS、优先权/利益主张与微实体资格文件之间的联动。如果外国住所主体提交的 ADS 没有由合格代理人签署,该 ADS 可能仅被视为转文信,而无法发生本来希望产生的程序效果;微实体资格主张也需要由注册代理人签署后才更稳妥地进入体系。对依赖首案日、优先权链条和费用减免安排的申请人来说,这类后果的商业影响往往远大于单纯的代理费增加。

三、USPTO 为何把“申请质量”“欺诈治理”和“行政负担”放在同一框架下

从政策叙事看,USPTO 并没有把这项规则仅仅包装成国际惯例接轨。它同时强调三层目标:其一,借助专业代理提升文件格式与程序合规性,减少申请处理与审查前端的额外负担;其二,通过将关键提交动作置于受职业纪律约束的执业人员名下,提高对虚假认证、错误签署和误导性陈述的可追责性;其三,把专利局资源更多转向实质审查,而不是消耗在大量程序性指导与纠错上。

这一逻辑背后,实际上反映出 USPTO 对若干风险点的集中回应,尤其是与微实体资格、费用减免和加快审查相关的错误或虚假陈述。对于跨境申请活跃、案件量大的企业而言,这说明未来美国专利程序中的“签字责任”和“声明真实性”会被更紧密地连接在一起。规则未必会立即改变所有申请的审查结果,但很可能改变 USPTO 看待形式瑕疵、失实陈述和代理问责的方式。

四、对企业和代理网络的实务建议:窗口期就在7月20日前

从现在到2026年7月20日,最值得做的不是等待具体个案触发问题,而是尽快完成三项准备。第一,梳理美国在审与拟提交案件中哪些主体可能被认定为外国住所,并核对 ADS、发明人信息、申请人信息与内部登记口径是否一致。第二,重新确认美国本地代理的介入节点,特别是立案、ADS 提交、费用减免声明、优先审查请求、补正与授权后动作是否已有固定签字路径。第三,审视境外中介、国内代理与美国执业代理人之间的分工,避免继续沿用过去由非美国执业主体主导、美国代理仅在后端“补签”或被动接手的流程。

从更长远看,这项规则可能促使美国专利申请市场进一步向“前端即合规”的模式演进。对高频申请人来说,增加的并不只是外部代理成本,也包括更早介入的案件管理成本和跨时区沟通成本;但反过来看,若因此降低优先权瑕疵、费用资格争议与程序性失误的概率,整体案件组合的可预测性反而可能提高。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规则本身,而是企业继续用旧流程处理新门槛所带来的连锁失误。

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