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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修法进入意见期,研发留痕与诉讼证据成为本周硬要求

JCIP Weekly Brief | IP周报

期号:JCIPWB2607#3

本期聚焦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跨境研发保密审查证据、Siri专利侵权诉讼、马来西亚AI版权改革、摩洛哥标准必要专利禁令、UPC诉讼费用,以及数字商品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的程序差异。

JCIP Weekly Brief 2026年7月第三期封面图

本期基于JCIPO中文资讯栏目自2026年7月13日以来公开内容整理。

本周核心判断

权利人不能只证明自己拥有权利,还要证明技术、作品、数据和商业行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形成并被使用。

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把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无障碍格式版和表演者授权纳入更具体的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利行政判决要求跨境研发团队用同期记录证明核心技术的形成地点;小i诉苹果案则再次表明,专利有效并不当然意味着被诉产品落入保护范围。

境外市场也给出了更直接的商业信号。摩洛哥法院作出被视为非洲首例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说明非洲市场的销售禁令已可能进入全球许可谈判;马来西亚版权改革草案则把AI训练数据、平台安全港、快速删除和动态禁令放进同一套制度讨论。

企业需要处理的已经不是单一申请或单一诉讼,而是研发记录、授权合同、平台流程和争议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本周重点

本周重点

以下五条为本期核心观察,其中第 1 条与第 3 条与本期主线关联最强。

01 中国版权修法

中国著作权规则修订:平台、内容方与软件企业应在8月12日前完成影响评估

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与平台版权合规

国家版权局于7月1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12日。草案拟将现行38条扩充至49条,并衔接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涉及表演者范围、阅读障碍者使用无障碍格式版、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等事项。

对视频、音乐、出版、软件、游戏和数字内容平台而言,影响不只体现在条文更新。内容加密方式、数字水印和元数据的保存、用户规避技术措施时的处理规则、无障碍版本的供应流程,以及表演者授权文本,都可能需要重新核对。

尤其应当注意,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并非纯粹的技术部门事项。平台收到投诉后能否准确识别作品、权利人和授权范围,往往取决于元数据是否完整;内容进入多个渠道后,授权期限、地域和传播方式能否持续对应,也需要业务系统与合同记录保持一致。

影响判断:有关企业宜在意见期内完成一次内部核查,将现行用户协议、版权投诉规则、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表演者授权书及无障碍内容流程与草案逐项对照。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应尽量形成具体修改建议,而不是仅表达原则性支持或反对。

02 跨境研发证据

跨境研发与外国申请:技术在哪里形成,必须由同期材料回答

跨境研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7月13日公开的一起专利行政案件,对外国申请保密审查中的“在中国完成”作出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法院没有仅凭申请人国籍、项目资金来源或后续产业化地点确定技术完成地,而是结合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形成过程、发明人所在地及研发规律综合审查。

案件中的同期邮件、技术讨论记录和出入境材料相互印证,支持相关核心内容在美国形成。该裁判并不意味着跨境团队可以降低对保密审查的重视;相反,它说明企业一旦选择先在境外申请,就需要能够说明每一项核心技术特征由谁提出、在哪个地点形成、何时进入申请文本,以及中国团队是否参与了实质性研发。

仅保存最终版技术交底书并不足够。版本修订记录、设计评审纪要、实验日志、代码提交记录、研发人员行程及职责分工,才是判断技术形成地点的主要材料。项目持续时间越长、参与主体越多,事后依靠人员回忆补充说明的可信度越低。

影响判断:中外联合研发项目应在首次专利申请前形成书面判断,分别记录发明人贡献、核心技术形成地点、拟首次申请法域及是否需要办理中国保密审查。该判断应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绑定,而不应等到无效或权属争议发生后再补做。

03 AI专利诉讼

小i诉苹果案:高额索赔不能替代完整的侵权比对

小i诉苹果Siri专利侵权案与软件专利比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小i公司诉苹果Siri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Siri未侵犯涉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并驳回包括停止侵权及暂计100亿元赔偿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审理周期长、索赔金额高,是中国人工智能和消费电子领域受到广泛关注的专利案件。

案件再次区分了两个容易被混同的问题:专利权是否有效,以及被诉技术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使专利已经历无效程序并维持有效,权利人仍须逐项证明被诉系统具备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软件和人工智能案件的难点,通常不在产品界面,而在后台架构、数据流转、模型调用和功能实现方式。权利人若无法取得足以支持技术比对的材料,或者权利要求中的系统关系无法与被诉产品一一对应,索赔金额并不能弥补证据上的缺口。

编辑观察:准备软件专利诉讼时,应先评估能够取得哪些源代码、技术文档、接口说明、运行日志和第三方检测材料,再决定诉讼请求及赔偿方案。技术调查路径不清晰的案件,不宜仅凭功能相似或市场宣传启动高额索赔。

04 AI版权治理

AI版权治理:马来西亚拟同时调整训练规则、平台安全港与反盗版措施

马来西亚AI版权改革与平台安全港规则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版权法修订咨询文件,将AI训练、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和平台责任列为重点。草案还讨论提高网络服务商安全港门槛、设置最快12小时的通知删除要求、通过动态禁令覆盖镜像或后继网站,以及对侵权域名采取扣押和没收措施。意见期截至8月14日。

若相关安排进入最终文本,平台需要重新计算投诉核验、证据保存和内容处置所需时间。12小时内完成处理,并不只是增加值班人员,还涉及投诉主体认证、权利文件核验、内容比对、反通知机制及错误删除责任。

AI开发者面临的则是另一套问题。训练数据来自公开网络,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自由使用;作品许可、数据库使用条件、个人数据处理及模型输出风险,需要分别判断。对于同时向东南亚多个市场提供服务的企业,马来西亚的改革还可能促使区域平台规则出现差异。

WIPO、WHO与ITU本周发布的AI健康创新知识产权指南也强调,AI项目的保护方案不能只围绕专利数量设计。算法、训练数据、临床验证、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数据合规和监管披露需要在同一项目周期内统筹。

影响判断:AI企业应建立训练数据来源台账,区分自有数据、许可数据、开放数据和网络采集数据,并保存使用依据。平台企业则应测试现有投诉流程能否在短时限内完成核验、处置、通知及证据封存。

05 SEP与非洲市场

摩洛哥SEP禁令:非洲法院已经能够影响全球许可谈判

摩洛哥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与全球许可谈判

卡萨布兰卡商事法院于7月6日作出两项判决,禁止传音控股旗下Tecno Mobile和Itel Mobility在摩洛哥销售被认定侵犯爱立信4G、5G蜂窝标准必要专利的智能手机。相关判决被视为非洲首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从起诉到取得禁令约六个月,显示当地法院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处理技术复杂、商业影响直接的专利争议。

双方随后于7月8日达成多年期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并将撤回相关跨国诉讼和行政程序。和解改变了禁令的即时商业结果,但没有消除判决对许可谈判的影响。

长期以来,许多通信设备和智能终端企业主要按照欧洲、美国、中国和印度等诉讼地安排SEP许可预算。摩洛哥判决说明,只要当地市场具备实际销售规模,权利人也可能通过非洲法院取得足以影响供应、渠道和谈判筹码的救济。

编辑观察:设备制造商进入非洲主要市场前,应核对蜂窝通信、视频编码及无线连接标准的许可状态,并把当地经销商、进口主体和库存安排纳入风险评估。许可谈判长期停滞时,企业不能再假设非洲市场只会产生赔偿责任而不会发生销售禁令。

06 UPC诉讼费用

UPC诉讼成本:立案方案应同时计算法院收费、费用追偿与证据投入

统一专利法院UPC诉讼费用与案件预算

本周公布的UPC费用分析显示,统一专利法院侵权诉讼固定法院费为14,600欧元,撤销诉讼为26,500欧元,保护函为300欧元;案值超过50万欧元后,还可能产生按值计费。原则上,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且相称的费用,但法院可基于公平因素调整分配。

UPC现有案例还表明,费用裁定通常不包括诉讼期间的利息。这些规则直接影响立案前的程序选择。侵权诉讼、撤销反诉、独立撤销之诉和保护函的功能不同,对预算、时间和证据准备的要求也不同。

多名原告或被告通常不会重复触发固定法院费,但律师协调、专家意见、翻译和电子证据管理成本仍可能明显增加。

影响判断:企业决定启动UPC程序前,应制作包含固定法院费、按值计费、律师费、专家费、翻译费、保全成本及可追回费用上限的完整预算。仅根据法院收费判断诉讼成本,容易低估多方诉讼及技术证据管理所需投入。

其他值得关注的更新

其他值得关注的更新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不能把不同通道视为完全等同

印度尼西亚于7月14日交存加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文书,预计将在第四季度成为可通过海牙体系指定的法域。对于消费电子、家居、时尚和交通工具企业,印尼加入后将提供新的组合申请选择,但生效日期、指定费、图样要求及本地后续程序仍需等待正式安排。欧盟知识产权局已经接受OBJ、STL三维文件和MP4动画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表示形式,但目前不能据此推定eHague系统已经接受完全相同的文件。EUIPO直接申请取消同一洛迦诺分类限制,也不代表海牙国际申请同步取消该限制。申请人应分别核对两条路径,不宜用一套文件直接替换另一套文件。海牙体系自7月1日起还允许通过DM/10表格补录或更新外观设计创作者姓名和地址。这是一项国际注册簿维护机制,并不当然改变各指定法域下的实体署名权或职务成果归属。

虚拟商品需要真实交易证据,而不只是数字空间展示

新加坡IPOS进一步明确,第9类可下载虚拟商品、第35类虚拟商品零售及第41类虚拟娱乐服务应使用能够说明具体内容和功能的名称。仅申报“虚拟商品”或“NFT相关服务”,可能面临补正或限缩。在商标使用证据方面,仅在元宇宙场景展示带有商标的数字物品,未必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新加坡发生真实商业使用。权利人仍需保存交易、付费、兑换、订单来源及面向新加坡用户的营销材料。

部分“加速审查”消息需要区分正式制度与政策提案

马来西亚MyIPO已推出数字与绿色通道,覆盖人工智能模型、大数据算法及清洁能源技术,目标是在符合条件的请求提出后四个月内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部分初创企业还可申请实质审查费减免。四个月指向首次审查意见,并不等于四个月获得授权。加拿大Track 1超快速审查和关键技术免费加速目前仍处于提案及制度准备阶段,尚未公布可供申请人实际提交请求的正式规则。案件时间表不应建立在尚未生效的通道之上。

非洲商标程序重新恢复法定期限管理

南非电子专利证书已进入日常执行,ARIPO商标异议则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直接提交并缴纳费用,未及时缴费可能导致异议被视为未提出。利比亚恢复电子商标公告后,第三方异议期为公告后30日;苏丹也恢复严格执行商标续展六个月宽限期。这些变化对案件管理的要求十分具体:电子证书需要及时下载和核验,异议付款回执需要与提交文件共同归档,续展不能继续依赖冲突期间形成的宽松处理方式。

实务提示 / 风险观察

实务提示 / 风险观察

01

立即核对四个具体日期

7月20日,美国外国专利申请人注册代理规则生效;7月22日,墨西哥新版工业产权实施条例生效;8月12日,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意见期截止;8月14日,马来西亚版权改革咨询期截止。涉及相关法域的企业,应把案件、合同和意见提交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而不是只在内部转发规则摘要。

02

为跨境研发项目建立“技术形成记录”

记录每项核心技术特征的提出人、形成时间、工作地点、版本变化和验证过程,并保存邮件、代码、实验、会议及行程材料。首次境外申请前,应单独完成中国保密审查判断。

03

软件专利诉讼先解决证据入口

在确定诉讼请求前,评估能否通过公开资料、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或法院调查取得后台架构和运行方式。无法看到被诉技术的核心实现时,应谨慎评估侵权主张的可证明性。

04

AI项目分别管理专利、数据和版权依据

技术方案是否可申请专利、训练数据是否有合法使用依据、源代码是否适合按商业秘密管理、监管申报是否需要披露关键内容,是四个不同的问题。项目立项和融资尽调阶段均应分别给出结论。

05

外观设计申请先确定路径,再制作文件

EUIPO直接申请、海牙国际申请及印尼单独申请在文件格式、分类限制、生效时间和后续程序上并不相同。动态图形界面、三维模型和跨类别设计组合尤其需要在公开产品前确定申请路径。

本周结语

本周结语

本周的制度变化和裁判结果,没有留下多少依靠概括性说明解决问题的空间。
能够持续保存版本、权限、交易和技术记录的企业,才有条件在申请、交易和诉讼中把事实说清楚。

技术在哪里形成,要看研发记录;Siri是否侵权,要看权利要求与内部技术路径能否逐项对应;平台是否履行版权义务,要看投诉、核验、处置和通知记录;虚拟商标是否真实使用,要看交易和本地消费者指向;标准必要专利谈判是否安全,则要看每个实际销售市场的许可与禁令风险。

这些问题最终都要由文件回答。能够持续保存版本、权限、交易和技术记录的企业,才有条件在申请、交易和诉讼中把事实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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