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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

商标函(2003)32号

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3年6月18日《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认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19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括“商 品房”。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 务”申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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