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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法修改草案规定声音颜色或可“入籍”商标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向大会作修改说明时表示,草案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草案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此外,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规定,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在涉及驰名商标方面,周伯华说,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草案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制度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实践中,有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周伯华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

     现行的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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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无需付费,谨防受骗

近期我公司陆续接到一些客户反映,他们接到一些商标代理机构的电话、传真或信件称,国家工商总局将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公告,要求提交企业及商标注册信息并汇款至某个账号,用作公告及宣传费用。对此,鉴诚特别提示,这是以商标公告为名索要公告费的骗局。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和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已缴纳了相关费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不会也不可能委托其他组织收取公告宣传费用。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辨别真伪,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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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商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转让平台和商标查询功能现已开通

鉴诚商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转让平台和商标查询功能现已开通。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它 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 或服务项目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因此,使用 商品分类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及服务项目,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由多个层次部分所组成:
      1、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用“第…类”表示,全表共有45个类别,其中前34类为商品分类,后11类为服务分类。2、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用四位数字和相 应的名称表示,数字中,前两位表示所属的类别,后两位表示类似群组号。3、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名称在前,编号在后,并由六位数所组成;前端有 “C”字标注的编号,表示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未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列入,但属我国常用的。
  

您在浏览鉴诚商标转让平台时,会有一个登记转让信息登记框,只要输入相关信息,我们即可知道你要转让的商标,我们会人工为您编缉转让图片及转让商标的其它相关信息,发布商标转让信息是免费的。在需要时可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鉴诚会给您的商标提供一个安全、便利的交易平台。

此外,鉴诚开通了商标查询功能,您可以自助查询您想要注册的商标。

免费提供商标查询,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向社会公众提供尽可能准确的商标注册信息, 并及时更新商标查询数据库信息。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所有商标注册信息,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为准。 查询数据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注册商标网,因使用本网站查询商标而造成后果的,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周一到周五每天下午16:30到18:30,系统进行商标查询数据更新。更新期间本站将暂停服务,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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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之前该想些什么?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那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我们该知道些什么呢?
想知道某个名称能否作为“我”的“特有标识”使用,首先要知道的是,哪些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最常见也最容易使众多申请人不太理解的方面,简单来说包括:
第一,地名的审查。不 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地名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当然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除外。这里所说的不可作 为商标注册意思是不可以将地名作为商标内容要素予以注册,当然,在商标之外,地名仅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性质的使用是完全可以的。
第二,所谓统称不可注册。在 商标注册申请之初,有部分申请人的申请名称因为与他人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故为求区别而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在名称之后加之其所要做的产品通称。 如,XX太阳能;XX胶带;XX巧克力。实际上,在商标注册中,“太阳能;胶带;巧克力”等等所表示行业通称的字眼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那么这样的字 眼显然就不具有区分商标的功能。而同样不具有显著性不足以达到区分商标的功能的字眼,还包括,仅仅表示大小、颜色、味道等等的词语。
第三,行业通称的混淆。在 上文中已经简述了,作为行业通称的字眼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区分商标的功能。但是将行业通称作为说明性使用是完全可以的。这就出现了另一个容易被申 请人忽略的问题,也就是,商标中表示行业性的字眼必须与实际注册的商品分类相一致。换句话说,“XX面包”所对应的商标分类只能是面包,而不可以饼干、蛋 糕等。
以笔者的工作经验来说, 商标注册过程中有很多很多需要注意的细小问题,但相对于所有硬性规定的审查原则来说,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这是一条贯穿商标 注册全过程的审查原则。换言之,以该原则为主要精神,即使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但我们能够说明商标之间的不同之处,且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 误认。那么,商标注册的申请在申请驳回复审的时候也完全有可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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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须知

检索服务热线:0532-82086098

******

 

1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向查询人提供有关商标信息的一种无偿服务(自国家商标局开放商标检索系统后,此项服务已不再收取费用);

2商标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受国家商标局系统商标数据录入速度的制约,仅供查询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参考,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

3商标查询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权利信息时,仅选择其中的一个提供给查询人(经查询人特别要求,可提供商标查询详单);

4.查询人须准确提供商标信息,保证商标信息同正在使用或即将使用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以尽可能提高商标检索的准确性;

5.商标查询为分类查询,查询人应准确提供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6.未提供商标公告期的商标信息,为1980年以前的注册商标或尚未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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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上申请试用阶段注意事项

 

1、试用阶段商标网上申请仅对商标代理组织开放,商标申请人暂不能直接提交网上申请。

2、为了信息安全,网上申请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商标代理组织(需在商标局备案且无不良记录)向商标局申请、并使用“商标数字证书”后,才能够代理商标申请人提交商标网上申请。

3、试用阶段网上申请受理业务仅限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7种情形网上申请。

4、试用阶段暂时限定每个商标代理组织每日申请量不多于10件。

5、试用阶段仍保留纸质申请。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电子申请后,还需要向商标局递交相应的网上申请商标的纸质材料。

6、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其他具体业务类型和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网上申请的具体事宜,商标局将依据《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十九条,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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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0532-820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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