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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巴朗鲨”没能跃出商标“龙门”

对于没有创业经验和大量资金的人来说,想成就一番事业困难重重,这时,加盟经营就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但是随着近年来市场上的加盟项目逐渐增多,遍布各行各业,一些隐藏在加盟行业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就随之暴露了出来。
继法院判决与山东青岛加盟商所签订的加盟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而被撤销合同后(见本报2013年2月1日第6版相关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就北京巴朗鲨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巴朗鲨公司)加盟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巴朗鲨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品牌加盟竟为“空头支票”
本案要从2011年5月说起。来自江西省德兴市的叶梅芳与巴朗鲨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叶梅芳可以在浙江省金华市区域内销售“巴朗鲨”鞋产品,巴朗鲨公司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许可叶梅芳于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巴朗鲨”的商标、商号、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巴朗鲨”系列产品,经销权许可期与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据了解,在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封皮上标注有斜体“Brlamsa巴朗鲨”商标(下称斜体巴朗鲨商标)。
当日,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出具授权书,载明“巴朗鲨”商标作为巴朗鲨公司的商标及商号,已在中国注册,授权书下方显示有斜体巴朗鲨商标。
同日,叶梅芳向巴朗鲨公司支付区域代理买断费18万元。随后,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发送货物。在这些货物的包装上,均使用斜体巴朗鲨商标。
但是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叶梅芳随后查询到,在和其签订合同的时候,巴朗鲨公司仅仅拥有一件英文为正体的“Brlamsa巴朗鲨”商标(于2012年2月受让取得),而授权叶梅芳使用的斜体巴朗鲨商标申请,在2012年7月才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巴朗鲨公司并不具备斜体巴朗鲨商标的商标权!
在得知该信息之后,叶梅芳认为巴朗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将巴朗鲨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此前与巴朗鲨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并要求巴朗鲨公司返还代理买断费18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巴朗鲨公司在与叶梅芳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约定有偿许可叶梅芳使用该公司商标,在合同封皮上标注有斜体巴朗鲨商标,且使用了注册商标标志。同日,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出具的授权书中亦载明斜体巴朗鲨商标作为巴朗鲨公司的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可见,巴朗鲨公司在代理合同中授权叶梅芳使用的是斜体巴朗鲨商标。
根据巴朗鲨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公司系于2012年2月20日受让取得正体巴朗鲨商标。因此,在巴朗鲨公司与叶梅芳签订代理合同时,该公司既未申请注册斜体巴朗鲨商标,亦非正体巴朗鲨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巴朗鲨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的情形下,仍与叶梅芳签订代理合同并授权叶梅芳使用所谓已经注册的斜体巴朗鲨商标,该公司向叶梅芳隐瞒了其尚未申请注册斜体巴朗鲨商标的真实情况,虚构了斜体巴朗鲨商标已经注册的虚假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综上,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叶梅芳与巴朗鲨公司签订的巴朗鲨区域代理合同;巴朗鲨公司返还叶梅芳代理买断费18万元。
商标授权应有合法权利
记者登录巴朗鲨公司网站看到,巴朗鲨公司在宣传中宣称其是“一家具有丰富的产品开发、生产调控、生产拓展、品牌管理经验与能力的现代制鞋企业”。其主要产品涵盖有炫彩鞋、变脸鞋、换面鞋、变色鞋、趣味DIY、暴走鞋等。其中,以可以随心更换鞋底鞋面的“魔变”鞋产品而树立品牌特色。
据该网站介绍,该品牌鞋产品邀请了年轻演员杨紫作为形象代言人,并于2012年在中央电视台第7频道进行广告宣传。在该加盟合作流程中载明,在加盟商与总部签订合同书之后,将会颁发授权牌,总部还会协助选址、提供店面装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和营销培训等,所售货物则是由物流中心承担相关开业物品配送。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巴朗鲨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在上诉状中,巴朗鲨公司认为,其与正体巴朗鲨商标的所有人于2011年签署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其有权行使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原审判决仅以商标核准转让日为判断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实际,此外,其在正体巴朗鲨商标的基础上,有权进行艺术改造。
同时,巴朗鲨公司认为,其在斜体巴朗鲨商标未完成注册的情况下将其表述为注册商标确属失当,但该瑕疵并不必然构成撤销合同的充足理由。商标附属于产品,是否注册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有效履行。原审判决仅以商标未完成注册为由断定合同违反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判决撤销合同,依据极不充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巴朗鲨公司在并未取得斜体巴朗鲨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在与叶梅芳签订的代理合同封面、授权书及实际交付的货物上使用了斜体巴朗鲨商标,并且标注标志,其上述虚假表示使人误认为其已取得上述商标的核准注册,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故叶梅芳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巴朗鲨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叶梅芳和巴朗鲨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被撤销后,巴朗鲨公司依据该合同取得的叶梅芳已支付的代理买断费应予返还。
最后,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另据记者了解,同日,北京一中院还对针对云南省红河州区“巴朗鲨”产品区域总代理权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中判决巴朗鲨公司返还代理买断费12万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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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滴”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作为生产销售调味品的同行企业,山西溢滴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溢滴香公司)与河南郑州春芝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春芝公司)就“溢滴”二字打起了官司。春芝公司称“溢滴”是自身商标“一滴”的延续,溢滴香公司则认为“溢滴”是该公司的字号。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春芝公司申请注册的“溢滴YIDI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损害了溢滴香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撤销争议商标在食用油、芝麻酱商品上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5473612号“溢滴YIDI及图”商标,由春芝公司于2006年7月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9类芝麻酱、食用油、熟芝麻等商品上。溢滴香公司于2012年4月申请注册“溢滴香”文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作用的商品相同。
  溢滴香公司认为,该公司一直使用“溢滴香”字号,并将其作为调味品品牌进行推广,其“溢滴香”商标使用在先,并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建立了较高知名度。春芝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并且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芝麻酱、食用油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后,春芝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构成了对溢滴香公司在先使用的“溢滴香”商标的抢注,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关于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 
  春芝公司随后提起上诉。其认为争议商标是来源于该公司的知名商标“一滴”,是在该商标的基础上形成了争议商标“溢滴”,并非是对溢滴香公司商标的抢注,并且争议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溢滴香公司使用的商标“溢滴香”以及商号“溢滴香”的主要汉字相同,争议商标的图文组合形式也未能使其显著部分与溢滴香公司的“溢滴香”商标及商号形成明显差异。春芝公司与溢滴香公司的经营内容属同一行业,产品的经销地域存在重合,春芝公司应当知晓以“溢滴香”作为商号的溢滴香公司从事着上述商品的生产销售。另外,“溢滴香YIDI及图”在组词结构、修辞方式上明显不同于“一滴”,而与溢滴香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溢滴香”极为近似。据此,法院认定春芝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溢滴香公司的在先商号权,遂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撤销争议商标在食用油、芝麻酱商品上注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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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武当红”商标案看未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原告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下称仙尊酿酒公司)系一家从事白酒加工销售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武当”系列商标并于2011年5月28日经核准注册取得第8333106号“武当红”商标。被告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神武天滋公司)系一家从事红酒加工销售公司,自2009年始,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的酒瓶包装、酒瓶等上使用“武当红”未注册商标并通过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方式进行广泛持续宣传。仙尊酿酒公司认为,被告神武天滋公司上述使用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神武天滋公司停止使用“武当红”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当作为我国久负盛名的道教名山,历史悠久,风景秀丽,武当不仅仅意味着风景名胜,更标识着中华的道教文化。对相关消费者而言,原告“武当”系列商标知名度不高,“武当”并非指向特定生产厂家,加之白酒与葡萄酒因物理属性的不同在市场上有一定区分等因素,神武天滋公司使用的“武当红”商标与原告“武当”系列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原告第8333106号“武当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系类似商品。鉴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注册商标性质上属于善意在先使用,且在所在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识别性;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表明第8333106号“武当红”核准注册后,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已经投入实际使用,故被告善意使用行为不会消极影响原告“武当红”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导致其标识功能的减损。另外,原被告双方均位于武当山下,利用公共资源“武当”均有客观正当性;原被告双方生产销售的商品在物理属性上存在明显区别,加之白酒、葡萄酒在品味、价格以及消费者消费需求、习惯等方面上的差异,双方已经形成可以区分的市场格局;尽管两商业标识存在物理意义上的近似,但两者的客观共存并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不能成立。
【法官评析】
在先使用成为审判重点
在先善意使用并在一定区域内获得一定识别力的未注册商标能否免于在后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诘难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考量本案以下特殊因素,在后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不能给予在先正当使用未注册商标否定性评价,即原告不能基于在后注册“武当红”商标的合法性禁止被告正当善意使用未注册商标“武当红”。
从使用时间上看,自2009年始,被告便开始使用未注册商标“武当红”,并在相关媒体上对其生产的“武当红”葡萄酒进行系列宣传,2010年12月,十堰市旅游局认定被告“武当红酒”为十堰市首届十大旅游商品,早于原告“武当红”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因此,被告使用行为性质上属于在先使用;从使用目的上看,原告并无证据表明“武当红”商标已经实际使用。鉴于“武当”的地名属性,原告“武当红”商标本身缺乏在先显著性,又未经实际使用,知名度不高。因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武当红”未注册商标并不具有攀附原告“武当红”商标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从使用方式上看,被告并未通过突出使用的方式刻意搭建其生产销售商品与原告提供的商品存在关联,被告在其酒瓶包装、酒瓶等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同时,还附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介绍产品的特征、原料、产地等;从原被告双方所处的地理环境看,原被告双方均位于武当山下,作为武当山下的两家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在各自的市场经营活动中,利用“武当”这一公共资源作为宣传名片推介各自商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告不能凭借其享有的已注册“武当红”商标来垄断“武当”这一特殊地理资源以及蕴含的文化底蕴,并借机排挤其他经营者合理利用该公共资源。结合上述因素,被告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武当红”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二者共存不会引起混淆
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先使用的“武当红”未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识别性,但尚不足以禁止他人将近似标识注册为商标,原告注册“武当红”商标后,能否凭借在后注册行为的合法性阻却在先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必须考察涉案标识共存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从商品的物理属性上看,原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产品针对的目标消费群体不同;从两商标共存的现状看,二者的销售区域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在市场重合存在竞争的区域,基于商品之间上述物理属性的差异,消费者也能够清晰的辨别白酒、葡萄酒系不同的生产销售商提供;从诉讼过程看,原告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共存并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混淆的证据。从共存的实际状况看,共存行为并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法律后果,亦即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继续诚实信用使用并不会阻却在后合法注册商标商标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后注册商标不能仅以合法注册禁止在先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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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通用名称纠纷不断

从优盘之争到雪花商标与雪花粉的争辩,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纠纷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每一起案件都不仅仅只关系到涉案两家企业的利益,而是影响着行业内每一家企业的发展。近日,“玉带”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纠纷又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关注。
  今年9月30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西昌市合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昌公司)董事长赵海忠的心又凉了。对于合昌公司不服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法院作出了维持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即认定合昌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玉带”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西昌市航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的“玉带”注册商标专用权。
  事情的缘由可以追溯到去年。作为同是西昌市内生产加工蚕豆食品的企业,航天公司分别在去年8月和11月向西昌市工商局投诉,称合昌公司擅自使用该公司“玉带”注册商标,在云南昆明、重庆、陕西西安以及新疆等地都发现该侵权产品销售,请求对合昌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今年7月6日,西昌市工商局对合昌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没收侵权标识及罚款5万元。
  面对这一处罚决定,赵海忠在惊讶的同时迅速地做出了反应。7月15日,一纸诉状递到了西昌市人民法院。合昌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西昌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玉带蚕豆”一词,合昌公司认为这是胡豆在去皮加工后的通用名称,并为公众所熟知。蚕豆即是胡豆,由于胡豆是两瓣,去皮后为不让豆瓣分离,而在胡豆的中间留一部分外皮,这部分外皮看起来像人的腰带一样,故而称之为“玉带”,这类加工后的胡豆就成为“玉带蚕豆”。
  合昌公司特别指出,在1987年2月28日完成注册的第279336号“饶食”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就明确出现了“玉带豆”一词。可见,在当时“玉带豆”这一通用名称就已经为公众所熟知。同时,赵海忠还向记者出示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1995年开始实施的《出口油炸蚕豆检验规程》,其中在“油炸蚕豆的分类”中明确指出了“玉带豆”。赵海忠认为,以上这些都足以表明“玉带豆”是通用名称。
  此外,合昌公司还收集取证了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玉带豆或玉带蚕豆产品,用以证明玉带豆或玉带蚕豆作为通用名称已经被社会广泛使用和认可。但是,对于这一证据,法院认为“只能证明有关食品公司使用了‘玉带’二字”,却“不能证明玉带蚕豆是通用名称,不作为定案依据”。
  然而这一说法同样让赵海忠困惑,既然法院认可这一证据的真实性,承认有关食品公司都使用了“玉带”一词,那么如果认定合昌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玉带”二字是侵权行为,那么其他企业呢?是不是因为航天公司拥有“玉带”商标,这一行业的其他所有企业都不能再使用这一被人们熟知并认可的通用名称呢?
  作为本案中焦点之一的“玉带”商标,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该商标注册号为第1426888号,核准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蚕豆、瓜子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是2000年7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然而这一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也并非一直平安稳定。在中国商标网上可以看到,早在这一商标公告时就被提起过异议,而现在又因3年不使用而被提请撤销,并在待审中。
  对于航天公司自身对待“玉带”二字的使用行为,合昌公司认为很难理解。合昌公司指出,航天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是航天牌玉带蚕豆,在这里“航天”是商标,如果“玉带蚕豆”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那么即是说“玉带”是商标,蚕豆是商品名。而蚕豆是未加工过的胡豆,属于农副产品,应属尼斯分类中的第31类。那么第29类的商标又怎能使用在第31类的商品上呢?合昌公司认为,如此前后矛盾的做法不能不让人质疑航天公司注册“玉带”商标的意图。
    尽管合昌公司据理力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玉带”二字与航天公司的注册的“玉带”商标文字相同,侵犯了航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维持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判决,赵海忠表示不能接受,称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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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5月施行,专家详解政策变化

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5月1日,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详解新商标法的变化与出新之处。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样的广告语耳熟能详。驰名商标成为消费者辨别品牌质量好坏、信誉高低的标准,企业也将这块“金字招牌”当作了广告法宝。

  吴群认为,驰名商标本意仅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或熟知的未注册商标”,其实不应带有任何荣誉色彩。但在这一概念被引入国内后,却造成公众对于其所对应产品“质量优良”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此,新商标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吴群认 为,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法律适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功能。

  李志军则建议说,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无论申请人在先创用商标有多知名,其都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评审案件时是依据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定,而不是依据所谓的耳熟能详做出判断。

  首例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近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申请声音商标注册。这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的首例声音商标申请。

  传统意义上,声音不作为注册商标的来源,主要是认为声音不具备可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可构成一个商标”,并将此作为对于缔约国的基本要求,这为声音注册成为商标打开了大门。

  吴群说,此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声音注册门类,方便了企业注册。企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建立商标代理信用档案

  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共有19300家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统计,近五年来,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5%以上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吴群介绍说,取消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后代理行业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由于缺少专业资质要求,代理组织鱼龙混杂,竞相压价竞争,一些代理组织甚至 把专业商标法律服务演变成门前“摆地摊”、街边“拉客式”服务,不仅影响了广大委托人的商标权益,甚至发展到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拖欠商标规费等 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恶性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新商标法对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等行为做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报送其基本信息以及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由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商 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吴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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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时间:2008-3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

  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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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青岛市工商局首次发布商标品牌发展报告

商标是品牌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个地区发展软实力的集中体现。作为品牌城市,青岛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商标品牌发 展,将商标战略作为重要的城市发展战略,将商标品牌发展作为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重要举措之一。

市工商局作为政府推动此项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始终把推进实施商标战略作为服务创新 型城市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商标战略实施的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推进商标品牌事业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

目前,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59件、山东省著名商标336件、青岛市著名商标326件,驰(著)名商标总量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为客观记录我市商标品牌事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和主要成效,给商标战略实施留下珍贵的历史资料,市工商局编辑发布《青岛市商标品牌发展报告 (2007-2011)》。存史资政,本书所记载的内容,如实反映了我市商标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汇总了我市实施商标战略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就和 新变化。知往鉴来。下一步,工商部门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把实施商标战略作为服务“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为 青岛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积极的转型支持和自主创新保障。

商标战略五年硕果累累

商标注册总量迅速膨胀

随着我国“十一五”规划深入实施,特别是在市委、市政府提出扎实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思路后,我市商标事业也进入快速发展期。

2007年,工商部门先后印发了《商标管理工作标准化指导规范》等文件,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监管优势,指导各类经济主体及时申请商标国内外注 册,全市有效商标注册总量达25822件。2008年,工商部门研发了我市注册商标数据库、商标管理操作系统和商标管理系列软件,在全国率先推行注册商标 辖区工商所认定制度,实现了注册商标数据库与企业登记数据库的有效衔接。

2009年,进一步完善了商标认领管理系统,实施注册商标续展警示制度,全面建立健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台账,全市商标注册量较上年同期增长 110%。2010年,工商部门深入开展“一所多标”和商标大走访活动,强化工商所在商标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建立企业联系制度,运用“三书一表”有针对 性地开展行政指导,全市新增注册商标12239件,首次突破万件大关。2011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注册一家企业申请一件商标”活动的通 知》,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引导企业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全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46560件,较2007年增长了80.31%。

长期以来,工商部门积极引导我市企业充分利用马德里体系这一便捷、经济的商标国际注册途径,促进我市企业在全省外贸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方面始终处于领 先地位。2010年,全市共有15件商标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比上年同期增长30%;2011年4月,市政府组团出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产权组织就 国际商标注册保护合作问题加强沟通,市工商部门联合商务局、经信委等七部门开展外向型企业品牌创建活动,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和“三百工程”(即对规模型、成 长型、潜力型的外向型企业各100家进行跟踪服务),当年我市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达到52件,是上年同期的3.5倍。

商标拉动经济作用明显

商标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众多驰(著)名商标的创建,有力提升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发展增添了强劲动力,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明显提高。

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19家企业,2010年产值总计达331.8亿元,实现利润15.8亿元,纳税8.9亿元,不仅 未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反而以每年两位数字的速度保持较快增长。根据世界著名消费市场研究机构欧睿国际发布的数据,2009年,海尔在世界白色家电品牌中排 名第一;2010年9月,中国最有价值品牌100榜揭晓,海尔以855.26亿元的品牌价值连续9年蝉联榜首。作为中国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企业,青岛 啤酒公司已成为世界第六大啤酒制造商,是最早走向国际化的中国品牌之一,并于2009年跻身世界品牌500强。

驰(著)名商标发展反映了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整体形势,我市商标注册和驰(著)名商标创建的质量、品牌结构、地区分布等优势突出、覆盖均衡,驰 (著)名商标辐射带动效应明显,为全市“十二五”开局起步提供了良好基础。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市驰(著)名商标企业经济总量达到4708亿元, 增长13%,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的46%。驰(著)名商标在促进青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呈现出以海尔、青啤、海信、 双星、澳柯玛“五朵金花”为引领,一大批驰(著)名商标企业“百花齐放”的喜人局面,进一步提升了青岛的城市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商标战略实施对我市农业经济发展也显示出独特的作用。我市涉农商标注册总量达7600多件,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幅度,拥有胶州大白菜”、 “崂山茶”、“大泽山葡萄”、“马家沟芹菜”等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达到7件,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品 牌农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仅以胶州大白菜为例,胶州大白菜有一千多年的种植历史,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在注册成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前,在销售上混同于普通大白菜,优质并不优 价。在工商部门指导下,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当年白菜种植面积扩大了10倍,菜农年收入由不到1万元,增长至1.5万元,2009年达到2万 元,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品牌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随着种植规模的扩大,胶州大白菜的产业链也进一步拉长,胶州市大白菜年加工能力超过千吨的企业 有7家,其产品既有在亚洲占重要市场的泡菜,也有销往世界各地的大白菜汁、大白菜干等深加工产品。同时,胶州大白菜种子产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年生产、销 售大白菜种子50万斤以上,占全国销量的1/7。2011年,胶州大白菜种植、加工、销售及种业等产业总值达到14.6亿元,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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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温馨巴士成为首个公交系统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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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闻网1月29日讯 近日,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全国城市公交行业第一个驰名商标。据交运集团董事长刘永康介绍,从2000年 开始,交运集团在我市31路公交线率先使用“温馨巴士”品牌,至今已有12个年头了。这个荣誉来之不易,有我们的付出,更离不开市民乘客的共同爱护。

    借品牌交运重返公交市场

    如今,在德国风情街

 

上 的馆陶路汽车站是一个不起眼的小站,但在1907年,这里曾是青岛的交通枢纽站,从这里乘车可以前往今崂山区的柳树台,这应该说是全国最早的一条公交线 路。解放后,这条公交线停运了。但是,作为城市公交的鼻祖永远储存在交运的历史和交运人的记忆里。2000年8月,为了提高城市公交服务水平,我市拿出了 6条公交线路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实施市场化改革,交运集团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凭借品牌经营的优势,获得31路公交线的经营权。谈到当时的情况,刘永康介绍 说:“当时我在一运公司任总经理,我们以214万元的价格拍得31路公交线8年的经营权,强势回归到了我们先辈曾经运营过的公交市场。这是一条全国最好的 海滨黄金线路,为了打造这条线路,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在世人面前,我们将22部公交车统一文化标识、统一车身颜色、统一服务设施,公交司机穿着统一制服。另 外,我们还在全国率先注册了城市公交领域第一个商标—‘温馨巴士’,并将‘巴’字设计成两颗心相连的形状,寓意我们和市民乘客联心共创品牌公交。”刘永康 说。从此,“温馨巴士”服务品牌就从这里起航。

    “温馨巴士”创下20多个全国第一

    “温馨巴士”主打“温馨”特色。31路公交车在沿海一线运营,经过的旅游景点多,他们就在报站器上增加了旅游景点介绍的功能,经过每一个景 点前对景点进行简要的介绍,受到外地游客的赞扬。工作人员发现,由于有时雨下得太突然,一些乘客没有带雨伞,他们就在公交车上放置免费取用的爱心雨伞。同 时,他们在“温馨巴士”配备了集清凉油、晕车药、创可贴、纸巾帕等物品于一体的“便民服务盒”,解决乘客在乘车过程中的晕车、碰擦等问题。还有服务质量监 督卡,零币兑换盒、雨伞套袋机、车载监控,冬天扶手上的布绒套,夏季座椅上的竹凉席等等。“加起来这些创新服务有20多个,在全国来说也是罕见的,而且还 有多个设施获得了国家专利证书。”交运集团相关负责人称。

    为此,青岛大学的王教授打电话反映:“在一条线路运营的公交车不少,但我宁愿多等几分钟,也要乘坐‘温馨巴士’,享受一下特色服务。”青岛 用友软件的一位女士在乘客留言簿上写道:“温馨巴士秉承‘比乘客的需求做得更好’不是一句空话,它让乘客得到了超值的服务和享受”。

    前市委主要领导看到新闻媒体对“温馨巴士”品牌的报道后,作出批示:城市交通都应如此,走品牌之路,将大大改观城市道路状况。

    “温馨巴士”已从公交延伸到多个领域

    自从31路公交线确定“温馨巴士”品牌经营的思路后,交运集团建立了高效的运作体系和高质量的服务标准,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的同时,形成了 强大的品牌和市场号召力,“温馨巴士”品牌的规模和涵盖领域也在不断地扩张和延伸。12年来,“温馨巴士”从最初市南区的1条线路22部公交车,发展到现 在遍布全市的150余条公交线路1600余部公交车。凭借品牌优势,延伸到学生校车领域,已有1300余条线路900余部校车,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温馨巴 士(校车)公司;延伸到旅游领域,已有旅游班车1000部,成为全省最大的温馨巴士(旅游)公司;并延伸到都市观光、通勤等多元客运领域,当前使用“温馨 巴士”商标的客车达到了3500余部。

    在推进崂山区、即墨市和原胶南市城乡公交一体化的进程中,“温馨巴士”品牌的引领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当初即墨市在实现全国第一个全域城 乡公交一体化时,即墨市政府在选择客运企业时,也是看中‘温馨巴士’这个品牌。”市交通运输行业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记者谢小真 通讯员 董景舜  詹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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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诈骗 济南一商户被骗3800元(启示)

济南一商户负责人张先生被假商标代理以商标将被抢注为由骗走3800元,回顾整个事件我们发现其实揭穿骗子的伎俩并不难。首先,从商标代理流程上讲,商标代理机构当接到申请人的委托后会从商标检索系统中查询在先权利,如果没有障碍便会代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绝不会从网络查找已经使用这个商标的商户,更不会提示这个没有任何关系的商户商标即将被抢注,这是极不符合常理的。我国行政区划众多,商标权取得制度以“注册取得”为主以提高效率,如果在先使用人发 现他人注册的商标是抢注自己的商标或是侵犯了自己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可以在申请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错过公告期的还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提出撤销申请。

    通过这个事件,青岛鉴诚知识产权建议商家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权的保护。

    1、将自己使用的商号或产品标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

    2、选择适合自己的代理机构,保持合作关系,有任何问题应先听取自己代理人的意见(代理人的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应将代理人的执业经验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兼听则明。);

    3、注册商标时一定要将自己的经营项目信息或日后有可能涉及领域的相关规划告知代理人,由代理人提供保护方案,在参考该保护方案后再决定商标注册内容、商品服务项目、地域等内容;

    4、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商标使用记录的保存,如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包装、进销货合同、参展资料等,以备日常应对各种权利侵害事件;

 

事件回放:

 青岛传媒网消息(记者修从涛通讯员刘俊)商户张先生收到自称“商标注册中心”的电话,称其商标遭受抢注,要求他汇款注册商标,他汇去注册款后,又被要求交9000多元“赎回”商标。他到工商所咨询后发现,原来自己遭遇了诈骗。

  近日,长清区商户张先生接到自称“商标注册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说有人要抢注他使用的字号做商标,如想保护商标,可汇款3800元进行注册。张先生就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汇入了3800元。
第 二天,张先生又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南方一家企业负责人,他们说我昨天注册的商标早就被他们注册了,如果我继续使用,他们要起诉我。”张先生又联 系了“商标注册中心”,对方竟又要求他交9000多元“赎回”商标。张先生觉得事有蹊跷,来到长清区万德工商所咨询发现,原来自己遭到了电话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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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12月7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自2013年1月1日起可自行申报,申请商标必须为行业内的具有一定声誉的品牌,并且需要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无商标侵权行为或受到此类处罚。

   此外,申报所提交的商标,其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需满2年,其他商标依法 连续使用需满3年且核准注册需满2年半,商标权属无争议,才能申请。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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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8208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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