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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手记 (304)

商标注册显著性判断之整体判断+相关公众视角

 实践中 ,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 需要采用整体判断的方法,并通过想着公众的视角来考察。下面就介绍一下这两方面的内容:

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 相关公众 "的概念 , “ 相关公众 "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如代理商、消费者、采购商等等。

实 践中 , 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 比如某眼保科技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 " ADVANCE " 商标 。 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 “ 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 " , 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 , 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其属于通用名称 , 显然不具有显著性 。

然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人来说 , 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 。

因此 , 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 , 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 , 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 。 以 " ADVANCE " 商标来说 , 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 , 英文水平一般较高 , 很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

" 相关公众 ” 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 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 、 近似 , 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 , 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


整体认定原则


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原则也是认定过程中需要采用的方法 , 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 , 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 , 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 主要原料 、 功能 、 用途重量 、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 , 或者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 图形 、 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 , 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 。

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 , 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 . 比如青岛注册商标 “ 海尔电器 ” 、 “崂山啤酒 ” 虽然含有不显著的 “ 电器 " , " 啤酒 " , 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 。

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 , 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 , 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

商标注册什么情况属于缺乏显著特征 ?

缺乏显著特征 , 实际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 这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当然更不能用来申请注册商标 。

本问題中所谓的标志缺乏显著性 , 指的是商标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即无法实现商标的区别功能 。

我国 《 商标法 》 第 11 条列举了两种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 图形 、 型号 ;

二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 主要原料 、 功能 、 用途 、 重量 、 数量及其他特点 。

提交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商标注册时,除申请需要具备申请人的资质要求以外,商标本身还必需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必需商标具有显着特性;

二是商标为合法权益,不得与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 第9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有显着特征且容易辨认,并为合法权益,不能与别人在先权利抵触。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如何在中国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有关商标应当委托合格的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
在这里,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事宜必须委托我们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相应商标局送达通知申请人,文档和提交申请,认为方便的答辩说明。

  从这一点上,我们已经实现了商标条例“第7条可以更清楚地看到。

根据该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的,可以进行商标申请的事项不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可以申请我国注册商标吗?

“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该协议应该由本国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或国际条约签署是双方,还是按照的基 础上,解释的相关原则去做,这里主要是指国际条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工业产权的保护”,该公约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成员国该公约必 须给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的法律等同于它的治疗其国民,即使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是公约对国内居住或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成员,应给予同样的待遇, 以本国国民。

因此,只要缔约国“巴黎公约”,或以任何成员国国民拥有居住和建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特定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亦可人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特定情形下加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使用 。 我国 《 商标法 》 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

( 1 ) 外国政府 、 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 。 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 。 如果某一商标已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 , 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

 ( 2 )中含有与国家名称形同或近似的文字 , 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 , 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 , 德意志银行 、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

 ( 3 ) 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 , 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 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 。 比如中华鲟 , 虽然含有中华字样 , 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

( 4 ) 商标含有 “ 五星 ” 、 “ 红旗 ” 字样或者 “ 五星图案 ” 、 “ 红旗图案 ” , 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 , 不判为与我国国旗 、 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 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

( 5 ) 判断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是否可以用作商标 , 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 , 不会将其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产生误认混淆 。

商标注册,可以使用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

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

我国 《 商标法 》 第 1 0 条第 1 款规定了五类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 , 分别是 :

 ( 1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 国旗国徽 、 国歌 、 军旗 、 国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 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 图形相同的 ;

( 2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 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 旗帜 、 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 4 ) 与表明实施控制 ,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但经授权的除外 ;

( 5 ) 同 “ 红十字 ” 、 “ 红新月 " 的名称 、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的原因大体相同 , 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 , 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 , 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 。

另外 , 国家 、 国家机关 、 国际组织的名称 、 徽记 、 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些商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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