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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旨在为市场经营主体排除知识产权侵权的疑虑,促使权利人尽力提出维权主张,防止权利滥用。该程序本质上来看依然属于侵权之诉,

      作为侵权之诉的延伸,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地域管辖方面仍然适用侵权之诉的相关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还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前提条件,即“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原则目前在受理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也普遍参考适用。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1

 

1、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四辑, 34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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