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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新法衔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337调查再指向消费电子巨头

JCIP Weekly Brief | IP周报

期号:JCIPWB2609#4

本期聚焦中国新《商标法》实施前的司法规则衔接、美国专利公开披露标准、苹果三星谷歌涉及的337调查、欧盟声誉商标与政治表达边界,以及美国专利独占许可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JCIPWB2609#4 知识产权周报封面

本期基于 JCIPO 中文资讯栏目自2026年9月15日以来已经上线的内容整理,截至9月19日核对两页近期资讯,共覆盖12条更新。

本周核心判断

本周最值得企业处理的三件事,都不是抽象的制度趋势,而是会直接落到现有案件、产品交付记录和许可合同上的具体问题。

中国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为2027年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补齐司法衔接规则。征求意见稿不仅处理新旧法的时间效力,还触及驰名商标、外文和三维标志显著性、抢注、使用证据,以及行政裁决后事实变化如何进入法院审理等问题。对于目前仍处于异议、复审、无效和行政诉讼阶段的案件,案件所处节点可能直接影响明年以后适用的法律规则。

美国本周的两项判决则把企业平时容易忽略的交易文件和许可合同推到诉讼中心。一项判决说明,产品已经卖给客户,并不等于相关技术已经向公众公开;另一项判决则再次表明,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不能只看合同标题是不是“独占许可”,法院会具体检查诉讼控制、分许可、收益以及专利权人究竟保留了哪些实质权利。

与此同时,美国ITC新启动的337调查把苹果、三星和谷歌同时列为被调查方。对消费电子供应链来说,337程序真正需要留意的不是大公司被起诉这一新闻点,而是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一旦进入实质争议,会同时牵动进口主体、产品配置、供应链赔偿以及美国库存安排。

本周重点

本周重点

以下五条为本期核心观察,其中第 1 条与第 3 条与本期主线关联最强。

01 中国|商标制度|授权确权

新《商标法》明年实施,跨年度案件先要判断落在哪个时间节点

中国新商标法衔接与授权确权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公布两份商标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一份解决新旧《商标法》的时间效力,一份重写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部分审理规则,意见反馈截至10月28日。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文件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

时间效力问题对在办案件尤其重要。征求意见稿根据复审决定、核准注册决定、撤销程序启动等不同节点安排适用规则;对于新法生效前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草案拟继续保留原法的三个月异议期。企业不能简单按照“2027年以后审理,就全部适用新法”来判断。

另一份草案涉及的内容更广,包括驰名商标损害、外文及三维标志显著性、抢注和使用证据等。行政裁决作出以后出现的新事实,法院应如何处理,目前甚至保留了两套方案供征求意见。

影响判断:对可能跨过2027年1月1日的异议、复审、无效及行政诉讼案件,现在就值得把申请、公告、注册、行政决定及起诉日期单独列成时间表。新法衔接问题最终会以正式司法解释为准,但案件节点已经发生,事后无法重新选择。

02 美国|消费电子|337调查

苹果、三星、谷歌同时进入音频专利337调查

苹果三星谷歌涉及美国音频专利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编号337-TA-1521的音频技术电子设备调查。正式文件显示,立案决定作于9月15日,BoomCloud 360指称相关进口和销售行为侵犯三项美国专利,苹果、三星电子、三星电子美国公司以及谷歌被列为被调查方。投诉方申请的救济包括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

现阶段只是调查正式启动,并不代表侵权已经成立,也不意味着相关产品已经受到进口限制。真正值得供应链企业关注的是,337案件通常同时要求技术团队和贸易合规团队工作:一边需要按权利要求核对具体功能,一边需要厘清实际进口主体、美国库存、零部件供应以及供应商之间的赔偿责任。

立案通知载明,答辩原则上应在委员会完成送达后20日内收到;委员会还将在立案后45日内设定目标完成日期。后者只是确定调查时间表,不是45日内结案。

影响判断:对向美国出口包含相关音频功能的终端设备、模块或软件方案的企业,337风险不宜只由美国诉讼律师单线处理。技术比对、进口记录、BOM、供货协议和赔偿条款最好同时准备,否则即使自身不是被调查方,也可能在客户向供应商追责时被动补材料。

03 美国|专利诉讼|公开披露

产品已经卖出去,不等于技术已经“公开”

美国专利诉讼中的销售与公开披露判断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9月14日在NCS Multistage v. Nine Energy Service案中处理了一个很有实务价值的问题:申请人曾经把产品卖给客户,这笔交易能不能作为“公开披露”,从而帮助申请人排除后来出现的现有技术?

法院认为本案不能这样处理。NCS虽然已经向单一客户销售AirLock装置,但装置交付时封装在需要切开的黑管内,案卷中也缺乏证据证明公众可以获知相关技术特征。因此,这笔交易不足以满足35 U.S.C. §102(b)(1)(B)所要求的公开披露。法院同时纠正了权利要求解释,撤销原侵权、有效性和赔偿相关判决并发回重审。

这里最容易产生误判的是“没有保密协议”。产品交付时双方没有签NDA,并不自动等于技术已经向公众开放;法院仍然会查看究竟什么内容被披露、哪些人能够接触,以及相关技术特征事实上能不能被识别。

影响判断:企业安排样机试用、客户测试、首批销售和专利申请时,不应只记录“什么时候卖出去”。销售对象、产品状态、技术是否可见、是否能够拆解、交流过哪些资料,都可能在几年后的专利争议中决定一笔交易究竟属于公开还是非公开。

04 欧盟|声誉商标|政治表达

借用知名品牌做政治表达,表达自由本身不是免责理由

欧盟声誉商标与政治表达边界

欧盟法院大审判庭9月8日在Inter IKEA Systems案中处理了政治宣传借用宜家标识的问题。法院明确,政治表达涉及表达自由,并不因此自动构成使用声誉商标的“正当理由”;法院仍需结合使用者是否善意、相关表达对公共利益讨论的贡献以及对商标权人的影响进行权衡。

这项判决并没有得出“政治使用品牌一律侵权”的结论。案件仍须由国内法院结合事实作最终判断。它真正划出的界线是:如果只是利用知名品牌本身的识别度和声誉,让政治宣传获得更多注意,仅仅宣称属于政治表达,不足以结束商标侵权分析。

对品牌方来说,同样不宜把所有戏仿、评论或政治表达都直接处理成普通商业仿冒。是否存在商业使用、消费者会不会误以为品牌参与或支持相关活动、传播是否真正服务公共议题,都可能影响处理尺度。

编辑观察:面对政治广告、社会议题营销或网络戏仿时,完整保存原始页面和传播语境比只截取品牌标识本身更重要。最后进入法院判断的往往不是“有没有用商标”这一个事实,而是究竟怎么用、为什么用,以及公众看到的整体信息是什么。

05 美国|专利许可|诉讼资格

“独占许可”四个字,并不能直接决定谁有资格起诉

美国专利独占许可与诉讼主体资格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9月14日在TexasLDPC v. Broadcom案中撤销驳回裁定。法院认为,得克萨斯农工大学通过许可合同已经向TexasLDPC转移涉案专利的全部实质权利,因此大学在这起案件中并非必须追加的当事人。

案件还有一个值得技术转让机构注意的细节。TexasLDPC后来把经营重点放在知识产权维权,但法院认为这并未因此触发合同中的停止经营终止条款,因为合同本身把维权纳入商业上合理努力,并设计了维权收益分享机制。

判决解决的是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认定Broadcom侵权。它给许可合同的提醒却十分明确:法院不会因为协议名称写着“exclusive licence”就停止分析,而会逐项检查专利权人是否仍保留诉讼控制权、分许可权、终止权、收益以及其他实质权利。

影响判断:大学、研究机构和专利运营公司在安排独占许可时,诉讼资格最好在签约阶段就按照实际控制权设计。等侵权案件已经准备起诉,再发现权利保留条款使专利权人必须共同参加,往往会直接增加程序成本。

其他值得关注的更新

其他值得关注的更新

中俄联络渠道、韩国K-Brand与印度外观设计送达规则同步更新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自9月15日起启动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联络员试点,企业可通过本国主管机关转交跨境知识产权咨询,但该渠道不替代正式申请、异议、续展或诉讼,也不会暂停法定期限。韩国K-Brand认证项目启动第二轮招募,申请期至9月28日,计划通过政府持有认证标识、数字验真及海外协助打假形成组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及中型企业技术导入费用可获50%支持、上限2亿韩元,但认证不能替代企业自己的海外商标注册、海关备案和平台维权。印度知识产权局则通知,自10月2日起外观设计申请首次审查报告原则上只发送至Form 1登记的印度送达地址邮箱,境外申请人应提前核对代理邮箱、内部转发和备用监控安排。

巴西同时推进电商假冒治理讨论与专利服务模块升级

巴西司法和公共安全部举行电商监管公开听证,讨论商品合规核验、卖家身份、商品追踪、侵权信息监测和移除等问题,目前仍属于监管研究,尚不能视为已经生效的新平台责任规则;跨境品牌更应按店铺、商品和投诉时间持续保存页面、卖家信息与平台处理记录。与此同时,巴西INPI开放专利服务模块第二版,国内申请和PCT进入巴西国家阶段的部分业务可直接衔接申请表、GRU缴费单和在线付款,并支持年费缴纳;旧PAG和原电子递交渠道仍在过渡期运行,近期案件应特别防止重复制单或重复付款。

印尼商标转让与加拿大专利门户都把程序细节推到前台

按照印度尼西亚2026年第5号商标注册部长条例第66条,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备案时,外文转让证明须附由官方宣誓翻译人员完成的印尼语译文。跨境并购或集团内部商标转让应把翻译、当地认证要求与备案材料形式分别核对,不能把完成电子上传等同于文件已经合格。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则安排MyCIPO Patents维护,并明确提醒除非官方另行提供期限延长,服务中断期间原有期限仍然适用;近期有加拿大申请、缴费或紧急文件的企业,应保留提交成功回执并提前确认备用通信渠道。

实务提示 / 风险观察

实务提示 / 风险观察

01

给跨2027年的中国商标案件做一张“程序时间轴”

把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注册日、异议或无效启动日、行政决定日及诉讼日期放在同一张表中。新法衔接最终规则尚未定稿,但这些已经发生的案件节点可能决定将来适用哪套规定。

02

产品试销和客户测试不再只留订单

美国专利项目在首次销售或测试交付时,同步记录接触对象、产品是否封闭、客户能看到哪些技术内容、是否提供图纸或说明书,以及相关保密安排。几年后发生现有技术争议时,这些事实比单独一张销售发票更有解释力。

03

美国进口产品把337风险写进供应链合同

消费电子、通信和软件结合型产品在美国上市前,可重新检查知识产权赔偿、诉讼协助、技术资料提供以及被排除进口后的库存和替代供货责任。337案件发生后再讨论谁负责,通常已经太晚。

04

独占许可合同单独检查“谁能起诉”

不要只看合同是否写着“exclusive”。诉讼控制、和解、分许可、终止、收益分配以及专利权人保留权利,应当作为一组条款审查。对已有许可协议,也值得在准备重大维权行动前重新核对。

本周结语

本周结语

真正决定案件适用规则的,可能是今天已经发生的程序节点。
真正决定未来维权空间的,也可能是多年以前留下的一份交付记录或许可条款。

本周几项最有价值的更新,都在提醒企业不要只看权利本身有没有登记。一件中国商标案件明年适用什么规则,可能取决于它今天已经走到了哪一步;一件美国专利能否排除后来出现的现有技术,要回头查看多年前产品到底以什么状态交给了谁;一份知识产权许可能否让被许可人独立维权,也要逐项检查合同究竟转出了哪些权利。

换句话说,真正决定知识产权结果的,往往藏在案件时间表、产品交付记录和合同条款里。把这些基础记录做准确,比争议发生以后再寻找一个概括性的法律结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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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正式服务建议。具体事项请结合个案情况,并以最新法律、政策及主管机关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