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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德国西门子公司来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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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并在生产销售的油烟机等产品上使用“SIEMIVES”标识,侵犯了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将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及股东吴谋等3名被告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也入选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中德“西门子”之争见分晓

 

  因认为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并在生产销售的油烟机等产品上使用“SIEMIVES”标识,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下称德国西门子公司)将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新昌西门子公司)及股东吴某、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绍兴邦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日前,该案入选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于2016年12月作出的二审判决,新昌西门子公司与绍兴邦代公司被判令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昌西门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吴某被判令停止使用并注销涉案域名“siemives.com”,新昌西门子公司、绍兴邦代公司、吴某需共同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

 

  奋起维权

 

  记者了解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注册有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核定使用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其中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包括电动厨房用具、微波炉、炊具、炉灶等;在中国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亦被核准注册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其中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包括家用厨用电器、灶具等。在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和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曾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民事判决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新昌西门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其股东吴某的控股比例为80%,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2013年11月,吴某提出“SIEMIVES”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新昌西门子公司被许可在油烟机、燃气灶等商品上使用该“SIEMIVES”标识。2014年1月,吴某注册了域名“siemives.com”后,许可给新昌西门子公司使用。

 

  2009年7月,绍兴邦代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油烟机、灶具、热水器、厨房用具等。

 

  2015年8月,有媒体报道称,在山西省太原市有消费者将新昌西门子公司生产的油烟机产品,误认为德国西门子公司的“SIEMENS”品牌产品。

 

  随后,德国西门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吴某、新昌西门子公司、绍兴邦代公司共同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在该案中起诉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包括3名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西门子”与“SIEMIVES”标识、“新昌县西门子公司”企业名称及“siemives.com”域名,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终审告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昌西门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德国西门子公司的商品或者误认为其与德国西门子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侵犯了德国西门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同时,新昌西门子公司与绍兴邦代公司生产销售使用“SIEMIVES”标识的油烟机产品,共同侵犯了德国西门子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德国西门子公司未提供足以证明吴某与新昌西门子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故吴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昌西门子公司与绍兴邦代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新昌西门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包含“西门子”字样、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吴某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siemives.com”并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德国西门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未判决吴某构成共同侵权,且不服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吴某是否应与新昌西门子公司、绍兴邦代公司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该案属于典型的公司股东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既通过控制公司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又试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该类行为多发生于侵权产品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极大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为了加大对侵权源头的打击力度,遏制以侵权为主业的不正当的搭便车、摹仿行为,实现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亦应当对该类股东侵权主体课以连带责任,以起到规范公司经营秩序的导向作用。

 

  该案中,由于吴某与新昌西门子公司主观上具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具有通力合作的行为协作性,结果上具有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同一性,其各自行为已经结合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且二者的人格严重混同,因此吴某应与新昌西门子公司、绍兴邦代公司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经审理指出,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因素及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因素的综合考量。该案中,由于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权利信息因素属于很高的层级,侵权信息因素属于较高的层级,因此可以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法定赔偿额度内,选择在较高的层级区间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德国西门子公司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价值不相适应,未能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亦难以使以侵权为主业的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无法营造侵权人不敢“傍名牌”、不愿“搭便车”的法律氛围。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酌确该案法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另外,德国西门子公司虽然并未提供其已实际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的证据,但考虑到该案系涉外案件,德国西门子公司确实聘请了相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且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侵权取证地域范围较广,德国西门子公司所聘请的律师能够积极举证证明关于侵权成立和损害赔偿数额的主张,律师在该案诉讼中的劳动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同时,德国西门子公司亦支出了相应的公证费、差旅费,故德国西门子公司关于7万元合理开支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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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动画为大头儿子维权

2月14日消息,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并使用“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万元。

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二被告均表示没有侵犯央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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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出示被封存的大头儿子卡通玩偶

 

案情

央视动画起诉大头儿子公司

 

央视动画起诉称,该公司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的著作权。1995年版及2013年版动画片上映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的发行市场和观众市场,收视率极高。

 

经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此外,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还擅自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微信公众账号对外宣传。

 

央视动画认为,二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庭审

被告称已与作者谈妥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央视动画和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各委派两名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委派一名代理人到庭应诉。

 

庭审时,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表示,由于央视动画在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中多加了“网站”,需要再额外申请一定的答辩期,被法庭当庭驳回。

 

随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央视起诉的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互不牵扯的案由,应当分别起诉,恳请法院分别立案。其次,央视动画并没有明确他们侵犯了哪个作品,如果是三个作品,应当分别立案起诉。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央视动画没有举证证明大头儿子侵犯不正当竞争的哪一款哪一条,未尽举证之责,该公司并未在商品上进行使用,只是在微信中使用,且只有经营者存在经营关系,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该公司与央视动画不存在竞争关系。并且,该公司已经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作者谈妥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的转让,历经16年的努力,在相关公众和行业中获得了肯定,恳请法院依法中止审理。

 

北京时代佳丽有限公司表示,涉事商品是通过正规采购途径上市的,没有侵犯央视动画的任何权利,且在此案诉讼期间,该公司已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等待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处理。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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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M在华维权获胜

MCM控股公司是时装奢侈品牌“MCM”的权利人,该公司发现红桥市场内有多家商户长期销售假冒“MCM”品牌的商品。MCM控股公司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要求红桥市场展开全面检查。此后,MCM控股公司对市场复查发现,红桥市场仍有商户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MCM控股公司认为,红桥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红桥公司侵权成立,责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标题:MCM维权胜诉,市场管理方被判担责

 

因发现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桥公司)经营的红桥市场内有多家商户长期销售假冒MCM商标背包,自2015年11月起,时装奢侈品牌MCM品牌权利人MCM控股公司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要求红桥市场展开全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销售假冒商品。MCM控股公司随后对市场复查发现,仍有商户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MCM控股公司认为,红桥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50万元。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红桥公司侵权成立,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50万元。因该案涉及时装类比较知名的奢侈品牌,且又是在北京市加大疏解低端产业市场大背景下法院对市场管理方作出的判决,因而备受业界关注。

 

国际品牌来华维权

 

据MCM控股公司代理律师提供的资料显示,于1976年在德国慕尼黑创立的MCM控股公司,专注高端皮具、饰品等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产品颇受年轻人喜爱。1994年7月和2002年11月, MCM控股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MCM文字及图形系列商标,注册类别均为18类,该系列商标此后在箱包、皮具、服装等商品上广泛使用。

 

不过,令MCM控股公司不满的是,他们发现红桥市场内有多家商户长期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2015年11月3日,MCM控股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市场8个摊位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假冒商品。2015年11月27日,MCM控股公司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市场内开展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并确保市场内不再出现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后,MCM控股公司对红桥市场进行了复查,发现仍有商户在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其中两家为涉嫌重复侵权商户。

 

MCM控股公司诉称,红桥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从事了向市场内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服务的行为,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制止商户的售假行为,而现有证据足以表明红桥公司没有尽到引导和督促涉案商户规范经营的前期管理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在收到律师函后,红桥公司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涉案商户的侵权行为,扩大了对权利人的损害,被告没有尽到对涉案商户进行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等后期管理义务,主观上有过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红桥公司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红桥公司侵权成立,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法庭激辩是否侵权

 

对于MCM控股公司的指责,红桥公司不认可。

 

红桥公司辩称,MCM控股公司与自己不存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自己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方,不应对涉案商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红桥公司作为红桥市场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不与消费者发生直接的商品买卖关系,因此任何因商品买卖产生的法律纠纷,均应由购买者与销售方或生产者解决,红桥公司既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基础,亦无须承担任何相关的法律责任。

 

红桥公司认为,自己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比如,在商户承租摊位经营时,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就明确约定商户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在收到原告送达的律师函后,红桥公司组织涉案商户约谈,明令商户停止销售涉嫌侵犯涉案商标的商品。同时,涉案商户与红桥公司之间系固定资金的租赁关系,商户经营利润的多寡不影响租金支付的标准,被告并不会因为商户侵权而获利。因此,对承租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红桥公司主观上无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侵权

 

东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桥公司作为红桥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其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MCM控股公司在第一次公证购买涉案侵权商品后已向红桥公司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之后,MCM控股公司仍在红桥市场内的多个商户甚至第一次公证购买的同一摊位处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法院有理由认为红桥公司知晓涉案商户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红桥公司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管理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实际上是放任个别商户在市场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客观上为该销售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侵犯了MCM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虽然红桥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在收到MCM控股公司的律师函后采取了约谈涉案商户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市场管理,但上述措施并未有效制止市场内的售假行为。因此,红桥公司关于其尽到相关管理、监督、整顿义务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后,认定MCM控股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属合理范围,予以支持。

 

业内人士分析,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会在一些大型市场购买到侵权假冒商品,但市场管理方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责任。东城法院的此次判决实际上给相关管理方敲响了警钟,尊重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产品,市场管理方责无旁贷。此外,北京市正加大疏解非首都功能和低端产业,在此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意味着低端产业经营者不能停滞不前,应抓住机遇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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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举行揭牌仪式

27日,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玩具快维中心”)在汕头澄海区举行揭牌仪式。据介绍,这是全国目前唯一一家玩具知识产权快维中心。
 
玩具快维中心投入运作后,将构建起汕头市玩具行业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维权的一站式服务快速通道。此外,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还争取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玩具快维中心设立了汕头诉讼服务处,进一步扩展了玩具快维中心的快速维权服务功能。
 
玩具行业是汕头特色支柱产业之一,澄海区是首个国家级玩具礼品出口基地,也是“中国玩具礼品之都”。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在汕头设立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这是今年广东省范围内唯一一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设立的快速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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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险为维权“埋单”

维权比搞个发明还难

    喜好发明的济南市民郑先生目前拥有4项专利,但这些专利不但没有给他带来财富,反而惹来了无尽的烦恼——屡屡发生的侵权案件让他身心俱惫。他向记者感叹:“专利维权比搞个发明难多了。”

     据郑先生介绍,他发明的一种锁具两年前获得专利后注册了公司并开始小规模生产,当年就被许多企业仿制,郑先生的产品很快被赶出了市场。郑先生为了维权先后请了4位律师,给十多家侵权企业送去侵权告知,结果至今未讨得一分钱的专利使用费。郑先生告诉记者,专利的最大特点便是“以公开换保护”,但是一公开便很容易被侵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看就能学会,市场前景越好就越容易被侵权。

      “各种费用加起来五六万元了,而且漫长的审理时间也会把我们这样的小企业拖垮。”郑先生告诉记者,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案件时,最盼望的是尽快终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但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处理部门调查取证等需要时间外,侵权人常常会采用“申请撤销专利权”的招数,为继续侵权争取时间。另外,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有10年。对专利权人而言,维权时间越长,专利的“含金量”就越低。

     郑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与其等待最终的审理结果,不如再搞出一个新发明。”

 

专利申请量省内第一

    目前,济南市有不少规模不小的企业,有专利但不愿意申请。“主要是因为目前的专利保护还存在一定难度,企业一旦遇到专利纠纷,维权成本较高。”济南市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今年要采取措施,督促这些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2012年,济南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幅显著,发明专利授权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均位居全省首位。这其中,济南的企业专利申请量为7883件,同比增长30.9%,占专利申请总量的34.13%。“济南的专利发明申请量在全国也位列前茅。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数字的对比,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让知识产权为济南的实体经济发展起到更明显的作用。”济南市科技局局长徐群表示,“技术创新只有转化成生产力,才能展现出其真正价值。得力的保护措施才能促使企业发明专利的增加,这样知识产权工作才是有源之水。”

 

 维权成本尚待降低

 

     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进行赔偿。从2012年起,“专利保险”开始在全国试点,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开展。济南今年也被纳入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城市。济南目前已经选择了20家企业(专利权人)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并与人保财产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如果企业遭遇专利侵权事件,专利保险就会发挥作用。

    济南市科技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权人面临专利侵权,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存在两方面的担心:一是在获得赔偿前能否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二是在支付巨额诉讼费用后仍可能败诉。一些专利权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由于难以承担这种风险就只好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甚至直接放弃自己的专利权,这有损于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引入专利保险机制,就可以分担上述专利人的风险,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利。

    “如果有保险公司协助处理专利后期保护,那我们可以专心研发了。”在山大路经营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梁旬得知济南将试点“专利保险”后激动地说,“专利保护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就会节省我们的精力。专利有保障,产品才会畅销。”

     “专利保险在投保人转嫁专利侵权诉讼风险与成本的同时,往往导致其降低注意程度,疏于防范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侵权发生,就必然增加诉讼概率,导致社会总体诉讼成本增加,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专利保险要想得到快速推广,就必须尽量降低保费,在合同中设定好双方注意义务条款,并注意设立有效的监管与约束机制,避免专利保险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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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双喜”烟台维权遭遇“滑铁卢”

在体育用品行业,享有“一哥”之称的“红双喜”日前在山东省烟台市发起一起维权诉讼,但此案结果与以往“红双喜”打假捷报频传不同,法院以“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侵权产品还是由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由,驳回了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双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纷争始于2011年9月,红双喜公司发现烟台市牟平区嘉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嘉伟公司)在销售带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乒乓球拍,随即进行公证购买,并请该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鉴别,鉴定结论为“假冒商品”。此后,红双喜公司将嘉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等。
  对此,嘉伟公司并不认同。该公司称,对红双喜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的法律效力不认可,并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红双喜的全部请求。
  嘉伟公司的理由为,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临沂天汇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天汇公司),天汇公司经红双喜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系红双喜体育用品的经销商,经营范围为销售文化体育用品等。嘉伟公司所售产品从该公司合法所购,不构成侵权。
  区分涉案商品是否是假冒红双喜公司的产品,无疑成为此案关键。在庭审中,法院曾要求对涉案产品与红双喜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鉴别,但红双喜公司代理人未同意。
  红双喜公司代理人称,公司现在的制假技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其部分原因是源于红双喜维权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泄露了商业秘密,让造假者获知了真假产品的区别。为了保护红双喜公司的商业秘密,减少给打假工作带来的障碍,该公司不同意在法庭上公开比对说明“红双喜”产品真品与假冒产品的区别。如果法官要求真假产品比对,只能在开庭前或开庭后进行真假产品比对或提供鉴定说明,仅限法官获知真品与假冒产品区别。
  对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表示:为了解决红双喜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披露、泄露的问题,法庭可以对涉及本案真假产品比对部分的庭审进行不公开审理,并要求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作出保密承诺,对于比对部分的事实在判决中不予记载。但最终,红双喜公司未对涉案产品与该公司正品进行比对。
  法院认为,红双喜公司主张是侵权产品的依据是其自己的鉴定结论。但对该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红双喜在庭审中没有陈述,也拒绝在庭审中说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差异。在法院向其释明可以不公开审理和要求被告作出保密承诺的情况下,红双喜公司仍拒绝说明两者的差异。法院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还是由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考虑嘉伟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天汇公司是红双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之一的天汇公司,据此,法院认为侵权不成立。一审判决后,红双喜公司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据悉,红双喜公司日前正就该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该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红双喜公司是商标权人,知晓公司产品的特征和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完全有权利、有能力鉴定涉及自己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假,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法替代这种权利和能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在此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标有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属侵权行为。法院让被告承诺不涉密,要求商标权人在被告在场的情形下讲出商业秘密,这样,不能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此案,曾参与审理此案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权人自己做出的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上属于当事人陈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商标权人只陈述了最终的结论,拒不说明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拒绝说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生产的产品两者的差异,则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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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网络知识产权维权,清理侵权信息近二十万条

我公司自2009年开展网络知识产权维权代理工作以来,先后接受多家企业委托,截止目前已经完成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信息及网络不良信息清理近二十万条。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公司与淘宝、阿里巴巴、HC360、DHgate、中国制造网、马可波罗网等网络服务商建立业务关系,并于2012年3月14日受邀参加了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以及淘宝网共同主办的“淘宝2012网络消费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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