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op

第四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2016年12月27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和《中国版权》杂志社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与网络版权环境治理”。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版权协会秘书长孙悦与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主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中国版权协会驻会副理事长王自强、腾讯公司副总裁江波在开幕式上致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发表总结讲话。
  会上,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丛立先、北京石景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珍春、中国版权协会12426版权监测中心副主任吴冠勇、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张丰艳、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刘政操、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等嘉宾分别以《互联网内容产业中外数据对比解读》、《网络文学的行业治理与产权保护》、《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新特点及难点、热点问题》、《中国网络版权监测的新趋势》、《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网络视频产业保护的版权思考》、《网络广告联盟治理的理论探讨与行业实践》、《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再思考》等为题进行了精彩的演讲,话题聚焦网络音乐、游戏、视频、文学、广告等产业主题,受到了与会者的欢迎。
  记者注意到,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将数字创意产业纳入战略新兴产业,将更加增强产业各界创作数字精品内容、打造优质IP的信心。当前,我国正处在网络版权制度不断完善、持续变革的时期。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持续推进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在数字音乐、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等领域出台维护版权市场秩序的专门通知,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云盘、广告联盟、聚合盗链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蔓延态势。未来一年,我国网络产业如何发展,版权制度如何发挥更大效能,值得我们共同思考和探讨。此次研讨会通过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热点问题的分析解读,探讨如何我国网络版权制度的构建与适应性调整问题,对以上话题做出了有益的思考和建言。
  据悉,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此前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2013年首届研讨会主题是“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与开放平台的法律问题”;2014年第二届研讨会主题是“内容聚合与深度链接技术”;2015年第三届研讨会的主题是“互联网+内容产业的生态发展及制度保障”。三届研讨会的举办对相关理论问题的明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提供了有益的指引,业界反响良好,特别是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引起了学界和司法界的重视。

阅读更多...

阿里体育获三大主流高尔夫巡回赛版权

北京时间1月12日,2017赛季PGA首站比赛将于南非约翰内斯堡开战,作为欧巡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新媒体******,预计总播放时长将超过1000小时。

 
  继去年将停办一年的华彬LPGA中国精英赛重新带回大众视野,以及与LPGA签订10年长约之后,阿里体育此次又以内容播出为支点,有节奏地渗入高尔夫领域。加之阿里体育即将在海南岛全面开展的高尔夫业务,以及将要独立开发的青少年高尔夫学院赛事,阿里体育短时间内已在运营和转播方面涉猎多项高尔夫赛事。据悉,阿里体育未来还将开发顶尖的男子职业赛事,并与全国其他职业比赛、业余比赛以及青少年比赛展开充分合作,打通世界大赛、职业比赛、业余比赛以及青少年比赛,形成全面且具有层次的高尔夫赛事体系。
 
  阿里体育方面表示进入高尔夫领域之意并不在于某一项赛事,而是希望增加整个产业的规模、体量与参与度。除了转播与赛事运营,阿里体育将继续在高尔夫培训、旅游、订场等领域开疆辟土,丰富资源种类,打造高尔夫生态平台,为高尔夫爱好者提供观赛、社交、娱乐、练球、比赛等多种功能,不仅满足资深高尔夫爱好者的需求,也吸引新晋高尔夫人群通过阿里体育的高尔夫生态平台了解高尔夫入门知识,发现周边球场并预约价格合理的高尔夫教练,打破初学者接触高尔夫过程中的重重困难,真正做到普及高尔夫,让运动简单。
阅读更多...

国际动漫版权合作协议在苏州签署

日前,为期四天的2016中国苏州动漫国际合作峰会正式落下帷幕。峰会期间,苏州欧瑞动漫有限公司与来自四大洲、8个国家的12家企业正式签署了动漫版权合作协议,签约总金额逾6800万美元,成为中国动漫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版权合作成果最大的一次贸易行动。
 
文化部外联局亚非处处长余建表示,本届峰会是国内唯一、国际少有的以动漫版权交易为主题的文化贸易交流活动,摸索出了中国文化由“走出去交流互动合作”向“发展文化贸易互动共赢”转变的新思路。“此类中外联合制片的文化合作模式不仅可以做大服务贸易,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合作方参与创意设计和市场开发,有助于推动中国文化更好地开拓海外市场。”
 
作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苏州欧瑞动漫有限公司成立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原创动漫产业的发展和探索,目前已建成集原创动画制作发行、对外文化贸易、动漫人才教育培养、动漫旅游开发等于一体的动漫文化产业发展基地。2013年,苏州欧瑞动漫正式开启“走出去”战略。
 
据苏州欧瑞动漫有限公司总裁钱锋介绍,“走出去”的三年多来,公司每年都要参加10次以上的国际影视展会活动。“走出去”拓宽了欧瑞人的视野,也让境外公司了解了中国动漫与中国文化的魅力。“公司与沙特国家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动画电视片《孔小西与哈基姆》虽然最近才制作完成,但版权已经成功转让给了22个阿拉伯语国家的发行商。”
 
2016中国苏州动漫国际合作峰会由中国苏州创博会组委会主办,吸引了来自美国、俄罗斯、白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意大利等8个国家的20多名影视动漫企业负责人与会。其中包括独联体地区最大电影集团——天堂电影集团总裁、英国电影学院奖(英国奥斯卡)评委等。

阅读更多...

奥运脸谱头盔获版权保护

******

     脸谱头盔(资料图)

    从5日在广州开幕的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获悉,今年里约奥运会公路自行车赛上惊艳亮相的脸谱头盔,近日被瑞士洛桑奥林匹克博物馆收录。该头盔的设计师张栋良5日在版权博览会上独家签约广州一家数字化版权交易和保护平台。

  今年8月13日凌晨5时17分,中国选手夺得中国自行车奥运历史上的第一枚金牌。选手们当时所戴的头盔——以穆桂英和花木兰为主题的京剧脸谱头盔,是张栋良带领他的团队耗时两个月为自行车国家队设计的。通过复杂而独特的设计,以及繁复的涂装工艺,奥运脸谱头盔征服了世界的目光。

  然而,作品迅速被山寨的苦恼也随之而来,在网上充斥着大量仿冒的奥运脸谱头盔。

  为了加强版权保护,在本届版权博览会上,张栋良与一家名为“原仓1710”的平台进行了签约,双方将在原创作品版权保护、维权服务、版权交易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据了解,“原仓1710”是一个基于数字化版权保护、面向全球提供原创版权交易的平台,专注于文创产业,一键连接品牌商与原创者,让原创者安全、快捷、高效地实现知识产权商业化。

“让你的原创作品实时拥有身份证”,张栋良说,正是“原仓1710”这个直指文创产业基础核心的理念打动了他。“通过互联网平台快速数字备案、变更,而且能够维权,让原创者安心创作,这是我们原创者梦寐以求的。”

  作为原创者有了最基础的版权保障,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做好IP孵化实现原创的商业化。“好的产品需要市场推广、渠道拓展,如何选择靠谱的企业将设计产品化,如何评估渠道,如何深化传播,这些需要交给专业的团队,我看重‘原仓1710’平台在备案上的权威性,在版权交易、变现上的高效专业性,在维权保护上的强效。跟他们合作,我相当于拥有了自己一个专业的营销推广团队。”张栋良说。

  “原仓1710”负责人指出,许多自主创业的小型企业、原创者,他们能生存下去正是由于其新颖的创意。这种创意一旦被窃取,对于他们的打击几乎是致命的。如何既能保障原创版权,又能便捷安全地进行原创变现交易,成为文创产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当天开幕的版权博览会上,“原创1710”展示了包括奥运脸谱在内的众多创新时尚设计作品,吸引了不少参观者。

阅读更多...

部分声音商标可获版权保护

编者按:“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种类同样适用版权化的保护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要对两种情形进行区分,对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独创性的标识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而非音乐声音商标则一般不受版权保护。 

 

  原标题:什么样的声音商标可获版权保护?

 

  “商标版权化”是近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采用得越来越多的一种新策略。所谓“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对于“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思路,不少学者忧心忡忡,认为这会导致对商标的重复保护和过度保护。那么,这种双重保护是否过度,是否合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后,声音也可以注册成商标,声音商标能否获得版权保护?

 

  笔者认为,“商标版权化”的确属于双重保护,但这种保护是合理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各有其不同的客体,相互之间并无交叉。比如,就一张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标贴而言,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带有相同或近似的图案和文字组合的标贴产品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线条和文字组合所形成的抽象作品;商标法保护的是图案和文字构成的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性关系(而非商标标识本身)。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客体是泾渭分明的。尽管因为权利客体载体的复合性,导致在同一权利客体载体(标贴)上可能同时并存两种以上类型的知识产权,但必须看到,除了外观设计具有必须与产品结合因而与标贴本身紧密结合之外,作品和商标与载体的关系都较为松散,载体仅仅起到展示的作用,换言之,应该将作品和商标理解为脱离了产品载体而存在的抽象的图文组合。既然权利是基于不同的客体而产生,就不存在对权利的重复保护问题。因此,“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

 

  新商标法实施后,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或者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也可以取自现有乐谱;非音乐声音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按照前文所述,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种类同样适用版权化的保护模式。那么,声音商标的标识——声音,要获得版权保护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笔者认为,按照声音的不同种类,可做两种情形进行区分。

 

  其一,对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独创性的标识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

 

  音乐声音,是指包含一定节奏和和声的旋律,显然,只要这段旋律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由其构成的音乐声音自然构成作品。虽然看起来,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广阔,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由度却并非如此令人满意。这是因为,人的乐感和对特定旋律、节奏的偏好是特定的。考察一下那些脍炙人口的经典流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导致了两种现象:第一,音乐创作上有意识地趋同。例如,在西方创作中,通常有两个八度音域并持续三分钟,连续七音高在流行音乐中也很常见;第二,音乐上无意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因为潜意识的记忆而将他人有独创性的旋律、节奏当成自己的灵感而加入到作品中。正因如此,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和侵权判定相当困难。笔者认为,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判断其独创性时一方面不能过于简单,要有基本的旋律表达,另一方面要考虑其与已有音乐作品特别是经典流行音乐作品的相似性程度,特别是已有音乐作品的高潮部分和灵魂部分,如果对公众熟稔的段落进行了抄袭,即使只有几个小节,也足以推翻其独创性。

 

  其二,对于非音乐声音商标,一般不受版权保护。

 

  非音乐声音,指的是不具有规律性的节奏或者旋律的声音,包括自然声音,也包括人工合成的声音,如米高扬公司电影片头的狮子吼、QQ的上线声等。相较音乐商标,非音乐商标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由于音符过少,就如同作品标题一样很难独立表达一个完整的构思或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正因为这一原因,非音乐声音商标只有结合音视频或其他媒体才能作为独立作品或录音制品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除了少数非音效素材(一般用于影视作品的配音,包含了设计、录音、替换、配音、混音等多项独创性的创作内容),大多数的非音乐声音难以进入版权领域而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阅读更多...

我国音乐版权环境持续良性发展

11月8日,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导,中国传媒大学主办,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学部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中国移动咪咕音乐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2016第三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在京举行。来自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校、音乐公司、版权律师等上百名代表齐聚一堂,共话国内音乐产业发展之路。尤为指出的是,此次论坛重磅推出了《2016音乐产业发展报告》(下称《报告》),在总结过去一年音乐产业发展概况和主要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分析了音乐产业的热点问题和行业发展趋势。

 

  《报告》指出,2015年我国音乐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3000亿大关,达到3018亿元,同比增长5.85%,增速较2014年的4.9%提高了19.4%,标志着我国音乐产业继续保持了中高速增长,结构性调整进一步到位,新兴融合业态产生的经济动能不断涌现。在我国音乐产业主体规模稳步提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同时。以优质原创内容为核心、以突破产业边界为路径、以分享经济为纽带的“音乐+”发展模式成为音乐产业发展的新生态,“创新、跨界、融合”成为2015年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新气象。

 

  《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音乐版权环境继续好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版权许可收益再创新高,达到1.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其中,复制权和表演权收益都呈现出翻倍的快速增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总收入也创新高,达到1.55亿元人民币,不仅扭转2014年收入减少趋势,还同比实现11.51%的增长,网络直播的音乐版权问题也开始成为关注重点,线上KTV及网络演艺部分的音乐版权自2015年开始填补管理空白现象后,也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2015年,我国数字音乐的市场规模达498.18亿元。其中PC端音乐市场规模为58.06亿元,同比增长13.4%;移动端音乐市场规模为41.5亿元,同比增加22.8%;电信音乐增值业务为398.62亿元,同比略有下降。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01亿,同比增长4.8%。

 

  2015年,我国影视剧、游戏、动漫音乐总产值达5.64亿元,同比增长15.6%。其中影视剧音乐总值为2.94亿元,同比增长27.8%;游戏音乐收入为1.2亿元,同比减少4%;动漫音乐总产值为1.5亿元,同比增长12.8%。

 

  除发布上述《报告》外,本次论坛还就“音乐产业园区生态发展”“音乐产业人才的需求与培养”“探究数字时代全球音乐产业的产值增长”“中国流行电音的发展和模式创新”“音乐产业的跨界融合” “电视、网综音乐节目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全媒体视域下的音乐版权发展新业态”“IP内容、商业模式及资本的互动与共荣”等8个板块进行了专题研讨。

 

  另外,本次论坛还启动了2017年即将于四川成都召开“国际音乐产业博览会”。该博览会由中音数协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发起,并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美国克劳斯国际展览会议公司共同组织举办,是全球首个聚焦音乐产业全产业链的国际大型综合性博览会。

阅读更多...

比赛棋谱到底是谁的版权?

近日,一则棋坛新闻产生了强烈的“爆炸冲击波”——中国棋院把主办的相关赛事和棋谱版权卖给或者授权给了一家上市公司,而该公司已拿着这些版权内容卖出去了一千万元!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某些机构把棋赛的棋谱编成书,最后竟然拿着这些书,向参赛棋手去“兜售”,棋手惊呼“被出书”;更滑稽的是,围绕棋谱著作权和版权的争议,有人士认为如果下棋的棋手拥有棋谱的IP,也只有赢棋的才拥有版权。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因此有了以下“三言二拍”。

  比赛产生的棋谱

  有无版权?

  施绍宗:据悉,一位围棋爱好者编了一套包括常昊、谢赫等著名棋手名局棋谱的《世界围棋豪强选集》在网上售卖,常昊对此很有意见,表示这套书并未得到棋手的授权。我不知道这套棋书是不是单纯的棋谱记录,还是有解说和分析,这些解说又是谁做的。单就比赛的棋谱而言,是不应该向棋手取得授权,而是向比赛的组织机构。而比赛的组织机构,在中国往往是中国棋院。

  梁伟棠:首先是棋手对自己比赛产生的棋谱有没有版权?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因为围棋的知识产权模糊,所以无法折换成商业价值,也就无法为围棋估值。

  施绍宗:这里说的棋谱,必须要先定义清楚,是比赛棋谱,而不是创作的排局。排局的作者是有知识产权的,但比赛棋谱没有,因为比赛棋谱不是创作,只是比赛的过程与结果的记录。有人举了这样的例子,两个拳手的比赛,拳手对比赛录像也不拥有版权。

  陈鸿飞:《著作权法》是把著作权等同于版权的,而棋谱属文字作品,因为图形与数字都属于文字类,当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而言,棋谱的作者是自动拥有版权的,这毫无疑问。而通过棋类比赛而制作的棋谱,不论是否发表,棋谱版权的归属并不清晰,这在外国亦然。以法律的观点分析,棋谱版权应该由棋谱的作者拥有,而作者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棋赛主办方,还应该包含棋赛对弈的两方棋手。

  版权归棋手和棋赛主办方共有?

  施绍宗: 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棋谱只是已发生的棋局,没有独创性的文字点评或只有对棋局下子步骤的简单复述,这类棋谱没有版权。但如果是个人独创的围棋死活大全或者是象棋中的排局,又或者是对比赛对局棋谱进行分析解说,则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这类棋谱则拥有版权。

  梁伟棠:我对这个异常复杂的问题也只是抛砖引玉,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探讨职业棋手和围棋的市场化问题。这一次,棋谱版权的纷争与讨论弄出这么大的声响,起因是某出版社出了一套棋手的棋谱集,但对收录棋谱的棋手没有打过招呼,引起了他们的不满。

  陈鸿飞:因为棋谱最能体现对弈棋手的“技”和“艺”,比赛棋手每走一步均能体现其功力修为,棋谱可以说是棋手“智力劳动”的结晶。所以,棋谱的版权不能把棋手排斥在外。但我们也必须要看到棋赛主办方的重要作用,棋赛没有他们就组织不起来,没有比赛,当然也就没有棋谱,因此棋赛主办方应该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在棋谱的版权权益中占较大的份额。因此我认为,可以认定棋谱是对弈双方棋手及棋赛主办方三方合作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棋谱应该有版权,而版权应该归上述三方共同拥有。至于三方的份额比例,可以在开赛前以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确定下来。事先没有确定的,可以通过仲裁或申请法院审理判决的形式确定下来。

  梁伟棠:书画有交易市场,音乐作品有知识产权, 文学作品也有版权,作者可以收版税,围棋同样属于文化艺术之列,可除了吸引企业赞助,找不到好的商业模式,想要做强做大困难重重。

  建立合理的版权分成制度?

  陈鸿飞:有人认为,赋予棋谱版权不利于棋类运动的传播和推广。这是完全没有把握住《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版权属知识产权范畴,其作用首先就是要保护创作、保护创新。明确棋谱得到版权保护,是对棋谱版权所有人智力成果的承认及后带来经济上的回报,这应该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层意义。版权人要通过版权获得经济回报,自然晓得选择最佳的传播途径,这样其实反而能够让棋谱传播得更快更广。

  施绍宗:听上去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情形比较复杂。我看问题是看实际结果如何,而不是应该如何。产生比赛棋谱的棋手,他们的利益已经体现在比赛之中,比赛的组织者已经向参赛棋手支付了报酬,或者说是出场费和奖金,也就拥有了比赛的棋谱版权,如果棋手认为自己也有版权,就应该事先与比赛的组织方提出,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没提出,就不应该提出什么版权的概念。如果认为这一点不合理,棋手可以不参加比赛。棋手愿意参加比赛,实际上是将版权让渡给比赛的组织者或者主办方。在现实中,棋手在比赛中没有提出版权问题,可能是因为没有版权意识,也可能是认为提出棋谱的版权没有意义。

  梁伟棠:谈到这一点,放眼将来,我认为,就目前的体制而言,中国棋院应该成为注册棋手的棋谱版权保护者,建立棋谱版权制度。例如,棋谱的出版者或者使用者前来谈版权出让,中国棋院应该有一个合理的价码,也应该与棋手分成。分成的比例可以协商或者先确立一个分成制度。

  施绍宗:作为棋手,有权利诉求是可以理解的,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因为问题被提出,至于解决得如何,那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中国棋院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有很多弊端的,这不仅体现在棋谱版权问题上。

  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

  陈鸿飞: 棋手比赛,用符号记录下来成为棋谱,那拳赛用录像记录下来,版权属谁?我认为,首先棋赛、棋谱和拳赛、拳赛录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次棋赛用符号、文字等记录下来,属文字作品,而拳赛录像由主办方负责摄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音作品的版权归制作方持有。另外,版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所以,棋谱更符合此特征,而拳赛录像的版权不归属拳手正是拳赛本身的特征是一项体育竞技,拳手当然就不能享有录像作品的版权了。

  施绍宗:如果棋赛过程是以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而不是棋谱,那么棋手就没有版权了?无论是棋谱还是录像,从实际来看,不也是同样传播了比赛的过程吗?对于受众或者棋迷来说,不也是同样欣赏到棋局吗?

  梁伟棠:棋类比赛有特殊性,棋局最佳也是最低成本的记录形式是棋谱,用录像的形式单纯记录比赛对局费时费力不讨好,除非还有专家挂盘讲解,但那已超出单纯棋谱记录这一问题了。棋类比赛是智力竞技,智力竞技的结晶是棋谱而不是外在的动作,观众主要也是欣赏棋谱,即使是直播比赛本身,欣赏点也主要是在棋局上,实际上就是欣赏棋谱。这和拳赛可大不一样,拳赛包括所有的身体运动项目只有录像是最好的记录形式,观众看棋的比赛可以只看棋谱,但观众看拳赛就必须现场或看直播和录像,其他都没有意思。

  陈鸿飞: 根据《著作权法》,我们应该肯定棋手应该拥有棋谱的部分版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更好地组织棋赛,更好地体现和维护各方在棋谱版权上的权益,我们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做法,在棋赛和拳赛的合作协议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赛事主办单位拥有全部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而棋手和拳手在版权上的权益就体现在他们参加赛事的收入。

阅读更多...

“2015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公布

2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在2016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闭幕式上,公布了“2015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2015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由《******》杂志和《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联合评选。分别是:

 

1、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若干意见,版权强国建设提上日程。

 

 

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到2020年,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国际竞争的知识产权新优势,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意见》的出台,为“十三五”期间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版权强国建设提上日程。

 

 

 

2、国家版权局发布“最严版权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截至7月底,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此后,国家版权局启动了对20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指导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加强自律,推动各方积极开展转授权等版权合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行为,有效促进音乐作品的合法、有序、广泛传播,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3、第四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颁发,进一步激发版权创新创造活力。

 

 

6月1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家版权局在厦门市共同举办“第四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颁奖仪式,《舌尖上的中国I》等14个作品著作权人、版权相关企业和机构获此殊荣。此奖项是目前国际版权领域最高奖,旨在表彰最具创意或艺术技巧的版权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和相关组织,以及对我国文化艺术、版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该奖项为激发我国版权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版权保护形象,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

 

 

 

4、“剑网2015”专项行动成效显著,网络版权生态进一步优化。

 

 

2015年6月—11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第十一次亮剑,有效规范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网络转载等重点领域版权秩序。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剑网行动”的开展,对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进一步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优化网络版权生态,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5、我国版权产业对GDP贡献增至7.27%,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12月30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2013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结果》,调查显示:2013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逾4.27万亿元,占全国GDP的7.27%,同比增长20%。我国版权产业包括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版权产业四大部分,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信息网络等众多行业。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保持平稳增长态势,版权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6、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版权合作备忘录,版权国际合作开启新篇章。

 

 

12月1日,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上海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双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双方将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版权宣传、人才培养、推动双方高层及工作层交流与沟通,双方的合作领域将会进一步拓宽,版权交流机制将更加常态化。备忘录的签署,对我国版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规划双方未来合作方向、鼓励和保护创新成果将会产生深刻影响。

 

 

 

7、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强化审计和考核,软件正版率明显提升。

 

 

2015年,审计署结合42家中央部门201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对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部纳入了审计报告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区、市)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各省(区、市)也开展了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审计和考核工作。全国共抽查了3.34万家(次)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各级政府政府机关软件正版率显著提高,中央和省级机关软件正版率达到96%。

 

 

 

8、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在京成立,共同打造版权交易服务体系。

 

 

10月28日,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等12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和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京共同发起成立“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12家联盟单位代表当日共同签署了加入联盟的协议书。联盟旨在加强版权保护和运营,发挥各自特点,整合优势资源,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联手打造全国性、国际化版权交易服务体系,共同搭建版权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推动版权产业发展。

 

 

 

9、琼瑶诉于正抄袭案终审胜诉,版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起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于正等5名被告公开道歉,停止传播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琼瑶500万元人民币。至此,历时600个日夜的琼瑶诉于正案有了最终结果。本案的最终宣判,对于依法加强原创作品保护,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提振权利人维权信心,优化版权保护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10、IP元年开启,文学艺术领域版权价值迅速提升。

 

 

2015年,作为知识产权英文简称的IP概念大热,频繁见诸媒体的IP则主要是指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运用。在2015年,文学创作、影视剧制作、体育赛事转播等版权运用活动多样、事件多发,版权价值大为提升,屡屡成为社会热点。IP大热显示了文学艺术领域版权创造、运用的欣欣向荣,版权进入价值迅速拓展、产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因此,2015年被称为IP元年。

阅读更多...

联系方式

0532-82086088

0532-82086097

该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协会组织

  • 国际商标协会
  •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
  • 中华商标协会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 to 17:30
周六
9:00 to 17:30
周日
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