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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声音商标,这些内容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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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

2、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1)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2)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3)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4)古典音乐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 (5)开启酒瓶的清脆“嗒”声使用在“啤酒”上; (6)儿童“水开啦,水开啦”的叫声使用在“电热水壶”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例如:(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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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声音商标可获版权保护

编者按:“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种类同样适用版权化的保护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要对两种情形进行区分,对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独创性的标识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而非音乐声音商标则一般不受版权保护。 

 

  原标题:什么样的声音商标可获版权保护?

 

  “商标版权化”是近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采用得越来越多的一种新策略。所谓“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对于“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思路,不少学者忧心忡忡,认为这会导致对商标的重复保护和过度保护。那么,这种双重保护是否过度,是否合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后,声音也可以注册成商标,声音商标能否获得版权保护?

 

  笔者认为,“商标版权化”的确属于双重保护,但这种保护是合理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各有其不同的客体,相互之间并无交叉。比如,就一张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标贴而言,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带有相同或近似的图案和文字组合的标贴产品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线条和文字组合所形成的抽象作品;商标法保护的是图案和文字构成的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性关系(而非商标标识本身)。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客体是泾渭分明的。尽管因为权利客体载体的复合性,导致在同一权利客体载体(标贴)上可能同时并存两种以上类型的知识产权,但必须看到,除了外观设计具有必须与产品结合因而与标贴本身紧密结合之外,作品和商标与载体的关系都较为松散,载体仅仅起到展示的作用,换言之,应该将作品和商标理解为脱离了产品载体而存在的抽象的图文组合。既然权利是基于不同的客体而产生,就不存在对权利的重复保护问题。因此,“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

 

  新商标法实施后,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或者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也可以取自现有乐谱;非音乐声音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按照前文所述,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种类同样适用版权化的保护模式。那么,声音商标的标识——声音,要获得版权保护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笔者认为,按照声音的不同种类,可做两种情形进行区分。

 

  其一,对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独创性的标识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

 

  音乐声音,是指包含一定节奏和和声的旋律,显然,只要这段旋律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由其构成的音乐声音自然构成作品。虽然看起来,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广阔,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由度却并非如此令人满意。这是因为,人的乐感和对特定旋律、节奏的偏好是特定的。考察一下那些脍炙人口的经典流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导致了两种现象:第一,音乐创作上有意识地趋同。例如,在西方创作中,通常有两个八度音域并持续三分钟,连续七音高在流行音乐中也很常见;第二,音乐上无意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因为潜意识的记忆而将他人有独创性的旋律、节奏当成自己的灵感而加入到作品中。正因如此,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和侵权判定相当困难。笔者认为,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判断其独创性时一方面不能过于简单,要有基本的旋律表达,另一方面要考虑其与已有音乐作品特别是经典流行音乐作品的相似性程度,特别是已有音乐作品的高潮部分和灵魂部分,如果对公众熟稔的段落进行了抄袭,即使只有几个小节,也足以推翻其独创性。

 

  其二,对于非音乐声音商标,一般不受版权保护。

 

  非音乐声音,指的是不具有规律性的节奏或者旋律的声音,包括自然声音,也包括人工合成的声音,如米高扬公司电影片头的狮子吼、QQ的上线声等。相较音乐商标,非音乐商标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由于音符过少,就如同作品标题一样很难独立表达一个完整的构思或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正因为这一原因,非音乐声音商标只有结合音视频或其他媒体才能作为独立作品或录音制品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除了少数非音效素材(一般用于影视作品的配音,包含了设计、录音、替换、配音、混音等多项独创性的创作内容),大多数的非音乐声音难以进入版权领域而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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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次批准声音和动作等新类型商标注册 中国还远吗

日本特许厅27日宣布,首次批准声音和动作等新类型商标注册。此次注册对象是久光制药和味之素等广告中耳熟能详的旋律等共43个商标。修改后的新《商标法》4月1日实施,不仅声音和色彩,立体展示动态、位置、图像的全息图也能注册成为商标。共同社报道,特许厅已接到逾千件相关申请。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同样允许注册颜色等商标。美国珠宝饰品巨头蒂芙尼公司已为其包装盒独特的蓝色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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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将可作商标注册

目前,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这次修订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气味”未被允许。

  在4月14日召开的2013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解释:“气味离商标和社会生活事务还是远了一点。”

  张建华介绍,这是一次“问题回应式”的立法,商标法修订主要是针对八种不正当现象展开的。

  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主办,迄今已举办十届。

  异议程序全部走完需七年

  张建华算了一下,一个商标申请注册,如果遇到争议,走完全部程序,需要7年多的时间。“这七年多的时间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中国经济在最近30多年间每隔七年就要翻一番,可见这7年的问题非同小可。”张建华说。

  7年,是怎样算出来的呢?

  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漫长的诉讼就此开始。经过一审二审,加之公告之前审定的时间,最长要七年多的时间。

  张建华补充说,另外两个因素的存在,使得商标申请时间过长的问题更是雪上加霜。一是商标申请量快速增长,仅2012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量就达到了164.8万件;二是竞争对手滥用商标注册程序提起异议,故意延迟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有发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次“问题回应式”的立法

  此次商标法修改充分重视到了上述问题,用张建华的话来讲,“这是一次‘问题回应式’的立法。”包括上述问题在内,张建华归纳了商标领域存在的八大不正当现象,“我们的商标法修改主要就是针对这八种不正当现象展开的。”

  其一,商标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如声音还不能作为商标组成元素。

  其二,很多申请注册商标的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抢占商标的资源。比如,奥运会开过后,很多奥运冠军的名字被注册成商标。

  其三,明知某一商标存在已为他人使用,还去抢注这一商标。

  其四,为不正当竞争目的提出商标注册异议,将整个商标注册过程拉得很长。

  其五,为了认定驰名商标不惜制造案件,以获得国家机关“背书”,因为驰名商标都是在案件当中来认定的。

  其六,在商标代理领域存在恶性竞争,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权益。

  其八,权利人赢了官司却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这一现象大量存在,说明了商标保护仍然不力。

  张建华说,商标的重要利益日益为社会所认识,但是商标秩序的规范制度还不够完善。

  考虑到五个方面的平衡

  要解决上述问题,张建华表示并不容易,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平衡,而此次修法主要考虑到五个方面的平衡。

  第一,现实需要与理想状态的平衡。比如,“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气味”未被允许。

  第二,注册在先与使用在先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平衡。我国商标法将“注册在先”作为原则,“最初这个原则是很刚性的,现在则越来越多地吸收了一些合理使用的合理因素,兼顾使用者的合理要求,在这次修改有所反映。”张建华说。

  第三,兼顾个人正当利益保护与社会公平秩序。

  第四,简政放权与社会行政机关对商标执行保护的必要手段。一方面要简政放权,另一方面行政保护还不可或缺。

  第五,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权利人的自力保护要形成合力。知识产权是私权,最关心商标权保护的还是权利人自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都是对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保护,但各有优势。行政机关的优势在于它享有调查权,如果行政机关能够把案情调查清楚,最后由法院来判决并得以执行,商标保护就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这次商标法的修改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调查权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增加了司法机关文书提供令制度,从而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权利人自力的保护形成合力。(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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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5月施行,专家详解政策变化

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5月1日,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详解新商标法的变化与出新之处。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样的广告语耳熟能详。驰名商标成为消费者辨别品牌质量好坏、信誉高低的标准,企业也将这块“金字招牌”当作了广告法宝。

  吴群认为,驰名商标本意仅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或熟知的未注册商标”,其实不应带有任何荣誉色彩。但在这一概念被引入国内后,却造成公众对于其所对应产品“质量优良”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此,新商标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吴群认 为,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法律适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功能。

  李志军则建议说,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无论申请人在先创用商标有多知名,其都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评审案件时是依据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定,而不是依据所谓的耳熟能详做出判断。

  首例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近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申请声音商标注册。这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的首例声音商标申请。

  传统意义上,声音不作为注册商标的来源,主要是认为声音不具备可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可构成一个商标”,并将此作为对于缔约国的基本要求,这为声音注册成为商标打开了大门。

  吴群说,此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声音注册门类,方便了企业注册。企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建立商标代理信用档案

  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共有19300家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统计,近五年来,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5%以上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吴群介绍说,取消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后代理行业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由于缺少专业资质要求,代理组织鱼龙混杂,竞相压价竞争,一些代理组织甚至 把专业商标法律服务演变成门前“摆地摊”、街边“拉客式”服务,不仅影响了广大委托人的商标权益,甚至发展到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拖欠商标规费等 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恶性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新商标法对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等行为做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报送其基本信息以及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由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商 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吴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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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声音商标?怎样应用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Sound trademark)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声音商标在市场营销领域应用的比较早,但是由于声音商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具有不可视的特点,通常不被作为商标看待,因此,声音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个难题。这个问题直到WTO的《TRIPs协定》的出现才取得了进展,《TRIPs协定》第十五条对保护客体部分约定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并将此作为对于缔约国的基本要求,虽然在可视性方面有所保留,但起码为不可视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依据。

声音商标在市场应用中发展出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声音标识。

声音标识(Sound logos)

  声音标识是属于声音商标的一种,随同广告用短乐、品牌主题音乐和一连串的品牌题材使用。一个声音标识是一支很短的独特曲调或旋律,主要被安置在广告的开头或结尾。声音标识与其他可视标识具有同等价值,通常会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来增加强品牌的便识度。成功的典型例子如英特尔芯片广告、诺基亚开机短乐、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等等,都在消费者脑海中形成了独特的画面,将这些旋律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唯一联系。

  声音标识在某些产品上会给特定顾客产生深刻的印象。曲调是声音最难忘的组合方式,这是因为当曲调开始时,人便自动想到结尾。一个理想的商标的最基本的品质是独特、难忘、和灵活,声音商标也不例外。

  以下为一些著名的例子:

  英特尔的“Intel inside”。

  诺基亚之歌 

  苹果麦金塔电脑的开机声音 

  NBC's 3 note flourish incorporated into station id's and news themes 

  THX's Deep Note 

  Fourscore, the four note audio ident used by Channel Four

其他形式的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包含许多的策略来表达组织或产品特质(是什么组织,并且由什么代表)、提高顾客产品或服务的体验、或者增进组织与它顾客的关系。

  通过在有声音商标的区域内来创造用户的品牌体验,使经营者与用户产生更深层的接触。创造声音商标的体验机会,使得向顾客传达品牌精华和灵魂成为可能。

  声音商标可以经由手机、ATM、笔记本电脑、PDA、以及其他不计其数的音频设备使其增进用户体验更加容易以及更加令人愉快。通过这些声音消费进可能也会体会到创造这个声音的公司的某些想法。有特定目的的制造者、创造这些声音软件的设计师和面向市场的人通过应用声音商标表达对某事的看法。

  另一种形式的声音商标涉及组织的公共关系或非盈利音乐组织的赞助,例如音乐艺术家或者艺术家团体。比如一些公司在与他们完全无关的网站上的提供音乐自由下载。

  以流行音乐歌曲随声附和一个公司口号,表达公司独特的销售特色或品牌价值(而不是直接推销品牌或产品)。其中一个例子就是王力宏演唱的麦当劳餐厅歌曲“巴巴巴巴巴~~,我就喜欢”

  

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声音商标注册的立法

美国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 解释上认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three dimensioned mark、smell mark、sound mark等。当然,这些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才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的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等。 

欧盟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欧盟是较早对声音商标予以注册保护的地区,1999年,诺基亚公司(NOKIA)的标志性开机声音(见图四)​在欧盟获得核准注册。欧盟对包括声音在内的商标注册要素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在声音商标的注册中显著性的专业审查和分析非常重要。

 

我国香港地区关于声音商标的相关规定

  我国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 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孔祥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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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草案规定声音颜色或可“入籍”商标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向大会作修改说明时表示,草案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草案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此外,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规定,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在涉及驰名商标方面,周伯华说,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草案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制度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实践中,有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周伯华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

     现行的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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