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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9)

专利代理的传道授业解惑者——记2012年度优秀专利代理人杨立

他,曾经在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取得全国第一名的优异成绩;他,不仅在专利代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颇有研究,并长期受聘担任特邀讲师。他就是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轻创公司)高级合伙人杨立。
身份特殊的全能老师
学计算机软件出身的杨立,大学毕业后在中科院软件所从事研发工作,之所以后来选择转行进入专利代理行业,在杨立看来,纯属偶然。“我接触专利代理完全因为对这个行业感到好奇,并且觉得很有意思。” 杨立微笑着对记者说道,也许兴趣所激发的效果往往会产生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非“科班”出身的杨立竟然在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取得了全国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在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之前,考生在复习时没有任何正式官方版本的参考资料,经常出现考试结束之后,考生还对知识点模棱两可。见此情况,杨立觉得将历年的考题整理出来,让考生在考前正确理解专利代理行业及相关知识是一件很值得去做的事情。于是,杨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把历年来有价值的真题都甄选总结出来,并逐一给出了答案和解析。起初,这套书只是作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培训班的学习资料使用,结果得到了学员的广泛好评。2008年,知识产权出版社将杨立编写的真题解析正式出版,出版后立即成为了行业内的畅销书籍。
截至目前,该书的发行量已达几万册,每次印书都在5000册以上,有时甚至库存破损的书也被购买一空。杨立坦言:“写书的过程比起复习考试难度加大了很多。我给自己定的要求是:对每道题目的每个选项都要做出准确透彻的解析。”
随着书籍的畅销,陆续有各地的知识产权部门邀请杨立去代理人考试培训班上授课,他也成为业内首个以代理人身份去讲课的老师。与其他授课老师不同的是,杨立作为有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战经验”的老师,他深知考生们的听课需求:“考生们什么都想学到,并且希望老师在授课时讲授的透彻一点。以往老师讲课多是讲理论知识,基础知识多一点,但是好多考生是需要提升的,光知道基本知识绝对不够。”因此,杨立在讲解考题的同时,还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逐一做了梳理和系统的讲解,这种授课模式给学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杨立笑着向记者说到:“我不仅传授考试经验,而且更注重讲解考题背后的东西,例如一个案例的来龙去脉;一道考题所对应的法条应该怎么理解;一个选项背后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我都会涉及到。”杨立的课程开设之后,受到了考生们的广泛好评,甚至有考生表示:“自己琢磨了好几个月的问题在这一堂课上都给解决了”。这无疑是对这位“全能老师”最好的褒奖。
据了解,从2007年到现在,已经有几千名学员听过他的课程。杨立说,在一年中,大概要占用二、三十天时间用于全国各地的讲课,除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前培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主办的执业代理人培训也邀请了他前去授课。
帮助企业的维权斗士
“因为讲课好多人认识了我,但我的本职工作还是专利代理。”杨立表示,通过几年来的工作经验,使他坚信,一个企业如果从设立初期就抓牢知识产权,对于这个企业来说,今后的发展将受益无穷。
几年前,杨立帮助一位客户完成了产品的专利申请,没过多长时间,他眼看着这个客户从一个只有几个人的小公司发展到了拥有一定规模的工厂,并且在2008年奥运会时,其产品还被联想公司采用成为了奥运会特许商品。“从这样一个例子不难看出,知识产权能实实在在为企业带来益处。”杨立表示,有的企业依靠知识产权由小做大,有的企业依靠知识产权起死回生。他举例说,一个纯外向型的建材企业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曾遭受重挫,迫使其在绝境中开始谋求技术突破。通过杨立代理申请的一项专利,不仅帮助该企业成功“复活”,此项专利技术还被列入国家标准,并且有美国公司愿意出资上千万美元收购该专利技术。“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帮助它们成功转型,这使我们很有成就感。”杨立说道。
虽然杨立的本行是电子专业,但是通过多年的学习和经验的积累,他的代理范围已经涉及机械和医药等其它领域。在专利诉讼工作中,他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了国内第一起因“药品注册引发的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并且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原告不构成侵权,终使原告多年研发的药品得以顺利通过注册并投入生产。
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杨立在轻创公司主要从事申请文件的审核工作,每天都会审核很多文件。“通过帮助其他代理人修改申请文件直到最终定稿,这其实也是一个培训代理人的过程,通过一字一句来告诉他们哪里不合适,如何修改,帮助他们找到正确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方法。”杨立说道。
“我用业余时间做培训工作,就是想为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和水平做点力所能及的事,让听过我课程的学员都能有所进步就是我最大的收获。”杨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道。目前,有些准备入行或刚刚入行的初学者,由于没有找到正确的学习方向或培训渠道,专业基础知识不够牢固,这些都从根本上拉低了专利代理行业的从业水平。随着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国内企业的重视,专利代理行业也需要高素质的代理人来引导。杨立坦言,目前整个行业内急功近利的心态还是较多的,尤其体现在一些年轻的代理人身上。比如,有些代理人刚学会了撰写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文件,就认为已经“掌握”了专利代理这门技能。而实际上,对于一个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来说,仅学会些皮毛是远远不够的。专利代理是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一个职业,要想真正把这个职业做好,除了必须具备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通过不断学习新知识和积累经验来完善自己。

条条溪流汇“金河”——澳大利亚专利许可入门(上)

帅 杰 (Jack Redfern)
专利是一个国家授予专利所有人的一项独有的权利。这项独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发明专利通常是20年。在这20年中,发明人可以利用其发明获得经济效益。专利制度的使用者通常是产品制造者,所以拥有专利不仅能够使制造者阻止生产类似产品的竞争对手生产同样的产品,还能够因产品具有发明专利权而获得经济效益。如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在澳大利亚,专利权人可以有效地使用专利限制竞争对手的活动,比如,阻止竞争对手在澳大利亚生产某些产品,或者阻止竞争对手的经销商将那些商品进口到澳大利亚,还可以阻止零售商在澳大利亚销售这些商品。
在实践中,有些案例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以最终阻止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但在多数情况下,专利或专利申请本身已足以起到阻止潜在侵权活动的作用了。由于专利诉讼涉及大量资金投入和耗费大量的时间,这种威胁不可能被任何人轻易地忽略。诉讼的另一个不利因素是某一方必然会输掉官司,而且这个损失会公之于众。因此,一旦法院作出侵权判决,败诉方的公众形象会很快会受到影响。总之,拥有专利权的威慑力不能被低估。
为避免被侵权和免受更多经济、公众形象的损失,除去以上所述,专利权的另一个重要用途就是许可。如果将专利权比作不动产,比如房屋地产,那么买卖这套房屋就是一个选择,当然屋主可以选择自己居住在这套房屋里。当选择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获得收益流时,即你可以在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的同时将一个房间租出去,或者是将其中两个房间租借给他人,或者你还可以搬出将整套房屋出租,你甚至还可以让租借者支付房屋的某些费用。这就相当于租用一项专利权或者说专利许可,包括就分享专利独有权,专利权人与另一方签订相关协议条款。这些条款为书面形式,并可以遵照合同法实施维权。
专利许可最常见的形式是独占许可,即专利权被独有地许可给被许可人,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无权使用。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同意既不许可给另一方,也不制造或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产品。 这就好似房屋主人搬出该房屋,并将整个房屋出租给另一个人。
第二种形式的专利许可是独家许可,即专利权人同意另一方对该项发明进行商业运营,但自身同时仍然保留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这就好像房屋主人仍居住其中,同时将一间屋子出租给他人(共享共用空间)。
专利许可的第三种形式是非独占许可,即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许可给一方,但自身保留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同时还拥有将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这就好比房屋主人居住其中,将一间空屋出租给租借者,并保留将另一间空屋出租给第二个租房人的权利。
当一件专利被许可后,相关各方之间的地位要被书写到文件中并要签字,形成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这些工作需要专利权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协助。这样形成的文件即为我们所说的许可合同,该合同要明确许可的相关规定,包括期限、终止条件、一方对他方的各种义务,以及支付许可费用。许可费用具有很大的变通性,通常包括预支付然后分期提成。有些情况是没有预支付,而有的情况是没有分期提成。采用哪一种方式,取决于各相关方之间的协商结果。
许可合同中提成费的计算基于所出售的单位数目、出售单位的价格、销售所获利润,或者任何适用于双方的计算方法。不同的许可和不同的技术领域也决定了提成费的不同,比如生产量很大的提成费可以为1%到2%,而对于价值很高的产品的提成费还可以为15%,比如一些药类技术领域。
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也是可行的,诸如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版权、商业机密等。使用一个单一的许可合同来规定多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也是可行的。
对专利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许可具有很多优势,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从专利产生收益流。经验告诉我们,只要专利资产组合中的专利数目增加,许可数目增加,那么将来自各处的每个收益流汇集起来,就可以为专利权人构成一条“金河”。
拿专利许可与诉讼相比,诉讼结果总是有人要输,而许可必定是每人都是赢家。因为许可人通过许可收取提成可以获利,而被许可人通过获得一个原本不具备的专有的地位而获利。更重要的是,双方可以不必诉诸诉讼而获得双赢。

“融资有道”前景堪忧

日前,青岛易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易天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一审审结。易天公司“融资有道”商标被认定缺乏商标显著性,其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
  据悉,2010年4月,易天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198930号“融资有道”商标,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42类计算机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易天公司是一家贷款融资专业服务提供商。该公司认为,其申请注册的“融资有道”商标在山东省青岛市已经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力,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应有显著性,为此易天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后未支持其复审理由。
易天公司不服该复审决定,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易天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于2010年开始使用,具有独创性。经过易天公司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具有了较强的显著特征,并且多件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
  对于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融资有道”商标属于普通广告用语,不具备相关公众区分系指代服务来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据悉,易天公司已就一审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格力电器成功阻击“GREENLY”

 

“好空调、格力造。”一句简洁的广告语,让广东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的“GREE格力”“格力”等关联商标驰名国内外。

 

    但同处于广东省中山市的天润瑞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瑞丰公司)也曾在相关产品上打出“好产品、格力造”的广告语,并且瑞丰公司法人代表张志东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与“GREE”商标相近似的“GREENLY”商标,并标注在关联商品上进行营销。瑞丰公司此举引起格力公司异议,格力公司凭借同类商品上在先确权的“GREE”“GREE格力”等商标对“GREENLY”商标发起,一场阻击战。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GREENLY”与“GREE”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相关裁定。

 

  据悉,“GREENLY”中文意思是“绿色地”,该商标由张志东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制冷容器、冰箱等。2009年4月,“GREENLY”商标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审并公告,格力公司随后提出异议申请。

 

  据了解,格力公司从1992年申请注册第一件商标开始,不断完善扩大商标注册的规模及保护范围,并在全球实行多角度的注册策略。目前格力公司已在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全面的商标注册申请,累计在国外递交注册申请数量逾8000件,覆盖了格力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目前产品以及未来可能涉及的业务。

 

    对于此案,格力公司认为,“GREENLY”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GREE”“格力”“GREE格力图形”等9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格力公司的“GREE格力”图形商标早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使用多年。据此,格力公司请求商标局对“GREENLY”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该申请被驳回。格力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同样也被驳回。格力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一审中同被驳回。

 

  记者注意到,单纯比对“GREENLY”与“GREE”“GREE格力”等标识是有区别的。对此,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李明华表示:“对方是在恶意抢注‘GREENLY’商标,从而实施‘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李明华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瑞丰公司曾因生产销售带有“GREENLY”及“格力”标识的相关商品被格力公司投诉。李明华认为,该公司法人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是为其实施侵权行为创造便利和提供条件,而一旦“GREENLY”商标获准注册,将会使得格力公司后续的打假维权工作异常被动。

 

  据格力公司提供的相关已生效判决显示,早在2009年,瑞丰公司曾因生产标有“深圳市格力厨具有限公司”和“GREENLY”标识的相关产品家用燃气灶不合格,被广东省中山市质量监督稽查分局查处700余台,并罚款4万余元。此后,格力公司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瑞丰公司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获支持。法院认为“格力”不仅是格力公司核心字号,也是该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瑞丰公司的行为使消费者对涉案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15万元。

 

  “涉案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明显,涉案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将会大规模生产制造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后果不堪设想”,李明华称,这也是格力公司在“节节败退”时,坚持将官司打下去直至撤销“GREENLY”商标的原因。

 

  有关此案,曾作为格力公司代理律师的李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事人通过商标异议等程序维权的同时,瑞丰公司仍在大范围使用“GREENLY”商标,但使用中多次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商标侵权为由查处,实际上也已经造成了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从本案基本情况看,被异议商标“GREENLY”完整地包含了格力公司引证商标“GREE”的显著识别部分,虽然被异议商标通过在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后添加“NLY”形成了新的含义,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体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仍旧近似,在引证商标已经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势必会使得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构成混淆和误认。2012年10月,格力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的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比对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法院认为在“GREENLY”商标申请注册日前,“GREE”等商标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若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北京高院作出上述判决。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号)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 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第十三条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三章 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时间:2008-3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

  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18日

“冠中园”被指傍名牌

本报讯 当年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冠生园)诉苏州冠生园食品厂“傍名牌”生产黑心月饼的事件曾轰动一时,日前,上海冠生园以商标近似为由欲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富利来食品厂(下称富利来食品厂)的“冠中园”商标,同样剑指“傍名牌”。
  此次被上海冠生园提出争议的商标是第8197826号“冠中园”商标,为竖向排列的文字“冠中园”构成,由富利来食品厂于2010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4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果馅饼、馅饼(点心)、饼干等商品上。上海冠生园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第761052号“冠生園”文字商标和第1474122号“冠生園及图”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糕点、饼干等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冠生園”作为食品行业内驰名商标,同样生产糕点食品的富利来食品厂不可能不知晓,因此争议商标存在模仿、复制驰名商标的故意。
  富利来食品厂并不认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其认为二者在图样整体外观、整体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别,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富利来食品厂认为对于“冠生園”的驰名商标认定应属于个案认定,富利来食品厂并没有模仿驰名商标的恶意。
  法院就该案审理认为,在文字构成、读音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相近,而且两者并未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相互区别的含义。此外,“冠生園”商标及以“冠生園”作为主要识别、认读标识的“冠生園”系列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两者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其相互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一审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原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结果。(杨 柳)

“傍名牌”让企业的发展走入瓶颈

 

“傍名牌”显然不是一个褒扬之词,但至今仍有人将其作为一种商业竞争手段。
虽然拉菲的价格被抬到了月球上,但你真正喝到的红酒,到底是“拉菲”呢,还是“拉斐”呢?实际上,无论是哪一个,可能你喝到的都不是传说中的那个“Lafite”。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在葡萄酒上注册“拉斐”与“拉菲”商标的,似乎都不是法国“Lafite”品牌的所有人。而众多的包含“拉菲”,如“拉菲伯爵”之类的商标申请,基本上都是想“傍名牌”的主儿。
“傍名牌”也有多种方式,除了使用别人知名品牌的中文翻译,还包括在企业字号上借用别人的商标名称、模仿使用近似的商标标志、使用别人的商标名称及注册域名等等。如果视野再宽阔一点,还有通过商标傍名人姓名,甚至热点事件的情况。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为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很多企业意图通过商标战略,来防止他人傍名牌。所谓“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策略,就是为了应付这样的现象:前者是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一批与自己真正使用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后者则主要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被别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
“脸谱”(Facebook)深谙中国国情,虽然它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却已开始事先进行商标布局。它注册了包括“THE FACEBOOK”、“FACEBOOK”、“F”等在内的数十个商标,涵盖社区网络、照片分享、软件、搜索引擎、电子杂志、游戏等类别,甚至男女服装类别也注册了。更有趣的是,“脸谱”尽管在其网站上没有中文名称,却在中国对可能的中文音译进行了商标注册,包括飞书博、飞思簿、菲丝博克、脸谱、面书、脸书等。
实际上,想通过注册近似商标以彻底防止那些“合法”的“傍名牌”活动,并不容易。谁能猜到别人会取一个什么样的近似商标呢?微软公司要是早知道后来会有Lindows与Windows争风头,估计早就把它注册了。2004年,微软公司付出了2000万美元的代价,才让Lindows公司将其操作系统名称Lindows改为Linspire,从而结束双方的商标诉讼战。微软公司当时在一份声明中说,很高兴Lindows公司将以“明显地只属于它自己的名字”在市场上竞争。这听起来,怎么都有点强颜欢笑的意味。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月在第21类和28类商品上申请了一个注册商标,结果同时招来了全球运动品牌耐克(NIKE)和全球家具卖场品牌宜家(IKEA)的商标异议,因为这个商标叫“NIKEA”,去掉前面的“N”,剩下的就是“IKEA(宜家)”;去掉后面的“A”,剩下的就是“NIKE(耐克)”。有人认为,事实上,借助于国际知名品牌来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这在国际商业竞争中已是司空见惯的事。
关于NIKEA商标注册申请,此前有消息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耐克和宜家的异议申请,但NIKEA同时挑战两个跨国巨头,其后续的诉讼前景并不乐观。事实上,目前的查询结果显示,这两个类别上的NIKEA商标已经处于“无效”的状态。这也许是一个信号,表明在良好的创新环境中,“傍名牌”之路正越走越窄。
(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致青春》编剧李樯剧本集出版 疑涉嫌侵犯著作权

记者在京东商城上看到,知名编剧李樯公开出版了《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剧本集,与辛夷坞的原著小说打擂台。剧本集广告称,李樯此后还将陆续推出《姨妈的后现代生活》《黄金时代》《放浪记》等作品。

 

就知名编剧李樯即将公开出版剧作集一事,本报记者昨日致电几位原著小说的作者,他们都表示自己只是授权了原著小说的电影改编权,并未授权将改编的剧本进行再出版的出版权。此事再次将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涉嫌侵权

 

《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小说作者辛夷坞经纪人李国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表现出无奈:“这件事情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所以太复杂了。”辛夷坞方面认为,从法律上严格地讲,改编的剧本进行再出版有侵犯原著作者权益的嫌疑,因为辛夷坞只是授权了原著小说的电影改编权。但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针对“改编剧本能否出版”进行约定。

 

李国靖还透露,出版李樯剧本的是磨铁图书公司,辛夷坞团队方面跟其沟通过,希望对方尊重原著,并且拉大剧本书跟原著小说的区别,要求在图书醒目位置明示这种区别,至少突出“剧本”信息,不要误导读者。对方答应在封面上作了调整,将原有的“李樯作品”修改成了“李樯编剧作品”。

 

早有先例

 

早在2009年,作家燕燕和拍摄《姨妈的后现代生活》电影的齐欣然公司以及编剧李樯就已经有过一次交锋。当时,在影片上映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请原作者燕燕看过片、征求她的意见,而编剧李樯更是否认“电影改编自小说”这个事实,表示小说和剧本是“同步创作”。

 

燕燕在电话中表示,当年和齐欣然公司签署的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有效期是5年,如今早已过期,如果李樯要出版同名剧本,就应该再次签署合同征得自己的同意。

 

律师视角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的娄俊律师告诉记者,改编者在改编时肯定应该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不过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当初改编的授权对此如何规定。”像燕燕这样授权过期的情况,如果合同上没写明授权出版的话,那就已经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了,原作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富敏荣则对记者说,根据原著改编的作品,可以单独出版,但应该支付原作者一定比例的版税或稿费。(张艺 乐梦融)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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