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商标使用与商品服务来判断商标的显著性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只能仅从商标本身考虑,还需要结合商标使用情况,以及商品或服务与商标的关联性。
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
即使是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通过长期的使用来增进相关公众的认知 , 取得显著性的 。
因此 , 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 , 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 。
比如 “ 非常可乐 ” 商标 , 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或属性的直接描述,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 , 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
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
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不能仅考虑商标或不看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些商标本身看似没有显著性,但当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结合时,可以实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另有一些商品本身看似具有显著性,但当与特定产品或服务结合时,显著性会丧失 。
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 “ 苹果 ” 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 是毫无意义的 , 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 , 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 ; 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 , 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 。
再如,我们仅看“502”这个是具有显著性的,但当这个商标使用在胶水上时,便成功特定产品的能用名称,也就丧失了显著性。
最后修改于 201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