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费用担保正在抬高空壳NPE诉讼的前置门槛
一则标注为2026年8月22日、指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巴黎地方分庭的案件动态称,法院在一宗由非专利实施实体(NPE)发起的跨国侵权诉讼中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费用担保申请,并把原告是否具有可执行资产、是否为境外轻资产或壳公司等因素置于更突出的位置。若这一案件文本最终按该口径公开,其意义并不只是“让NPE多交一笔钱”,而是把原告的执行风险更早带入案件管理阶段。
截至2026年8月25日,公开可检索的UPC裁判资料中尚未见到与上述8月22日描述完全对应的正式文本,因此对“逾期未缴即当然驳回侵权请求”等细节仍需谨慎。可以确认的是,巴黎地方分庭此前已经依据《UPC诉讼程序规则》(RoP)第158条审查原告财务状况并命令提供费用担保;Rule 158.5也允许法院在未依令提供担保时采取包括缺席裁判在内的程序措施,但是否采取最严厉后果仍取决于法院对个案事实和当事人勤勉程度的判断。
Rule 158正在从“费用保障”变成案件早期风险筛选工具
费用担保制度的传统功能,是避免胜诉被告拿到费用裁决后却无法执行。UPC的实践正在把这一工具推到更靠前的位置。巴黎地方分庭2024年的ICPillar案件已经明确把原告财务状况视为重要考量,并要求提供数十万欧元级别的担保。2026年巴黎分庭在另一案件中又处理了担保是否及时、担保形式是否合规以及未按命令履行时能否作出缺席裁判等问题。
这类裁判对NPE尤其敏感,因为许多专利主张实体本来就采用项目公司、特殊目的实体或轻资产架构。轻资产并不等于恶意,也不应被自动等同于“专利流氓”;但如果原告几乎没有可执行资产、主要资产只剩诉争专利,且败诉后的费用追偿存在现实障碍,被告就更有理由在实体审理深入之前申请担保。诉讼的第一场硬仗可能因此从侵权比对提前到原告的资产、融资和执行可得性。
最关键的变化不是“境外身份”,而是可执行性与资金真实性
UPC现有判例并不支持把“原告来自欧盟以外”本身当作足够理由。其他地方分庭已经强调,仅凭加拿大、美国等境外注册地并不能自动证明费用裁决难以执行。真正有分量的材料通常包括原告是否披露资产、是否存在稳定运营收入、是否只是为诉讼设立、是否把专利或收益权质押给第三方、执行费用裁决是否需要复杂的跨境承认程序,以及担保金额是否与案件价值和可回收费用上限相称。
对被告而言,这意味着申请Rule 158担保不能只写一句“对方是NPE”。更有说服力的做法是把公司登记、公开财务、专利权属、融资安排、历史诉讼和执行路径拼成一条证据链,说明为什么最终费用裁决存在具体而非抽象的落空风险。对原告而言,越早准备资金证明、银行担保方案和集团支持文件,越能减少程序被动。
未按期提供担保可能很重,但“自动驳回”仍不宜写成机械规则
Rule 158.5允许法院在原告未按命令提供担保时作出缺席裁判。巴黎地方分庭2026年2月的裁判同时显示,法院会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明显的不勤勉:如果原告在期限内已经冻结资金、主动寻求程序澄清,并在收到指引后迅速补交合规担保,法院未必直接采用最严厉制裁。
因此,企业在看到“逾期未缴即驳回”的市场概括时应当多看一步。更准确的实务判断是:担保命令一旦作出,原告不能把上诉或形式争议当作天然暂停键;继续拖延会迅速累积程序风险。被告则应同步准备两套路径,一套推动担保本身,另一套在对方未履行时及时申请相应程序后果,而不是假设法院会自动结束案件。
对欧洲经营企业而言,费用担保可以成为反NPE组合策略的一部分
面对NPE诉讼,企业过去往往把资源集中在无效抗辩、非侵权比对和禁令风险上。Rule 158带来的变化,是允许被告把原告的诉讼可持续性也纳入前期防线。收到UPC起诉后,应尽快完成四项核查:原告的注册地和集团结构、专利及许可收益的实际归属、可执行资产和融资情况、以及案件价值下可主张的可回收费用区间。只要事实基础足够,费用担保申请应与初步异议、无效反诉和证据保全策略一并评估。
这不会消灭NPE诉讼。资本充足、资产透明的专利主张实体仍可以继续使用UPC,真正有价值的专利也不会因为原告商业模式不同而失去实体保护。但对以低资产、跨境执行困难和高和解压力为核心杠杆的诉讼模式而言,Rule 158正在增加一项必须提前支付的“可信度成本”。企业越早把这一程序工具纳入UPC应诉手册,越能减少仅凭诉讼成本不对称被迫和解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