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IPO为名作家姓名商标划线,公有领域不能借商标续期
EUIPO大审判庭在 2025 年 12 月 19 日作出的 GEORGE ORWELL 案裁决中,维持了对“GEORGE ORWELL”一词商标在第 9、16、41 类多项商品和服务上的驳回。核心理由并不复杂:对英语公众而言,这首先是世界知名作家的姓名。放在录音制品、出版物、教育或娱乐服务上,公众更容易把它理解为内容、主题或所涉人物,而不是某一经营者的商业来源标识。
这项裁决真正有分量的地方,在于它把文化符号与商标来源功能之间的边界说得更硬了。对于版权已届满、即将届满,或者长期围绕经典作品开展授权经营的权利人来说,作者姓名当然仍可能具备商业价值;但要把公众熟知的文化姓名本身重新锁回商标体系,尤其用于以内容指示为主的商品和服务,门槛显然高得多。
裁决抓住的不是“名气”,而是公众会怎样理解这个名字
这起案件里,EUIPO并不是在泛泛讨论“名人姓名能不能注册商标”。大审判庭处理的是更具体的问题:当一个名字早已在公众心中稳定对应某位作家、其作品以及由作品衍生出的观念和文化符号时,这个名字放在出版、影像、教育、娱乐等以内容为核心的商品和服务上,还能不能发挥识别商业来源的功能。EUIPO给出的答案很明确——至少在这类场景里,不行。
这也是为什么裁决同时落在“描述性”和“缺乏显著性”两条绝对驳回理由上。因为一旦公众把“George Orwell”直接看成作品内容、思想主题或作者对象的说明,它就很难再承担“这是谁家商品或服务”的任务。对商标法来说,问题不在于这个名字有没有名气,恰恰在于它太容易被理解为文化指示,而不是来源指示。
这会压缩以商标接续版权控制力的空间
过去几年,围绕经典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作者姓名的商标布局一直有一个敏感背景:当版权保护接近尾声,或者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相关利益方往往希望通过商标、周边授权或平台控制,把原本会逐步回到公共文化空间的商业价值继续锁定。GEORGE ORWELL 这份裁决没有直接讨论“延长版权”这种政治化表述,但它确实把这条路径的边界画得更清楚了。
关键就在于,商标法保护的不是作品本身,也不是文化记忆本身,而是商业来源识别功能。作者姓名越像公众共享的文化入口,越难被单一主体重新包裹成内容类商品和服务上的专属来源标识。换句话说,商标不能因为版权边界变薄,就自动补位成为新的排他壳层。对文化遗产经营者来说,这不是情绪判断,而是资产分层问题:哪些权利仍能依靠合同、版本控制、设计化标识或特定授权体系维持,哪些则迟早要让位于公共可用性,现在需要分得更清楚。
对遗产管理、授权业务和内容平台意味着什么
这项裁决对文学遗产管理机构、出版社、影视改编方、展览运营方和内容平台都会有实际影响。首先,单纯依赖作者姓名本身去覆盖图书、音像、教育、文化活动等核心场景,风险明显上升。未来更稳的做法,通常不是押注裸姓名,而是把可注册的识别层做得更具体:例如稳定使用的系列品牌、设计化标识、组合标志,或者与具体项目、策展体系、会员服务相绑定的来源性标识。
其次,授权经营逻辑也要跟着调整。很多机构过去默认“掌握遗产资源”就足以把作者姓名纳入强控制资产,但这件事在欧盟语境下并不稳。真正更可执行的,往往是合同链条、版本来源、权威背书方式、特定视觉系统以及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许可安排,而不是抽象地宣称对一个文化姓名本身拥有排他市场控制力。平台和发行方也会更关心一个问题:你主张的是内容权利、品牌权利,还是只是试图把公共文化指示重新私有化?这三者的证据路径并不一样。
申请策略要改:别把文化指示直接当来源标识
这起案件也给还在做国际商标布局的申请人提了个醒。名作家姓名、经典作品名称、历史人物称谓,并不是当然不能申请;但越靠近内容表达、出版发行、教育娱乐这类商品和服务,申请人越不能想当然地把文化指示当成来源标识来用。真正需要重新设计的,是商标资产的结构,而不是只把申请清单铺得更宽。
更务实的路径通常有三条。第一,把可注册的商标重心放在组合标识、项目品牌或能稳定体现单一来源的运营名称上。第二,别把商标申请当成版权到期后的自动接力工具,尤其不要高估公众对文化姓名的“品牌归属感”。第三,尽早检查现有许可业务、周边商品、数字内容分发和活动服务里,究竟是哪一层权利在支撑商业独占,避免把原本属于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或特定视觉识别的问题,误压到一个越来越难成立的文字商标上。GEORGE ORWELL 案最值得记住的,不是某个名字没注册下来,而是 EUIPO 再次提醒市场:文化影响力再强,也不能替代商标最基本的来源识别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