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屠呦呦商标被抢注看商标法对姓名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
2015年10月5日,瑞典卡罗林医学院宣布,将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授予中国药学家屠呦呦以及另外两位科学家。屠呦呦这个名字可能到今天才被大家熟知,所以,就有人打这位科学家名字的主意了,对“屠呦呦”进行抢注。从2015年10月8号开始一直到11月,陆续有尽20个申请“屠呦呦”的,所涉及的行业有药品、医疗器械、开立诊所,甚至还有食品和饮料。
难道这些人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吗?当然不是,他们只是想利用“屠呦呦”的名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与姓名权。
其实,早在2012年1月,就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屠呦呦”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是安徽省一个个人,申请品类为第5类,并于2012年12月初步审定,2013年3月核准注册。同年6月,也是安徽省一家眼镜企业,申请品类为第9类,2014年核准注册。这两个申请人为何都在2012年就已经申请了“屠呦呦”呢,通过资料查询,早在2011年,屠呦呦就获得了拉斯克医学奖引起轰动,此奖为诺贝尔奖的“风向标”,被当时的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从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于是,在2016年,屠呦呦对这两位权利人分别提出了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这两位权利人都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两个商标都判为无效商标。从他们未作出答辩的行为可以看出,该商标并未实际去使用,也是存在恶意抢注的用意。其中,对第9类的商标审查意见写到:申请人屠呦呦为我国药学家,在此商标申请前,经广泛宣传报道,已经在中国有较高的知名度,该争议商标与屠呦呦本人形成了特定联系,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授权情况下,将申请人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成商标,很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屠呦呦是存在对应关系的,或来源于申请人授权于其他主体,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的冒用,损害了申请人屠呦呦的姓名权,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故商标评委会判争议商标为无效。在近几年,还是有很多人依然不放弃对“屠呦呦”的申请,商标局都不予核准。
这个案列是典型对姓名权的保护和恶意抢注的案例,屠呦呦本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是对自我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损害他人的姓名权的适用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相关公众认知中,争议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争议商标的注册会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在审理实践中,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的申请注册的,应当认定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另一方面,就是打击恶意抢注的行为。就在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标法》的修正案,修订后《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强化和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
《商标法》第4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申请,应予驳回”,并将该情形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无效宣告的事由。该规定就是在打击恶意囤积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兜售或者要挟的方式,从商标使用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囤积和抢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市场环境,已经构成了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占用,增加了真正商标使用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所以,恶意囤积和抢注商标的危害涉及之大,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除了相关部门一些的政策出台,也需要加大商标使用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无处遁形,对这种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