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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1598)

不正当竞争搅乱上海电力市场

因涉嫌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上海能电公司将上海隆电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隆电公司赔偿能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7.5万

不正当竞争大多是通过傍名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打压同行,而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尚属罕见。上海隆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隆电公司)挖空心思贿赂上海能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能电公司)的原销售代表,掠夺他人客户和业务,致使能电公司蒙受巨大损失。因此,能电公司将隆电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日,该案一审宣判,隆电公司赔偿能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7.5万元。
沪电企爆发商业贿赂丑闻
据了解,能电公司是从事计算机领域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电网自动化工程等软件技术开发运用的高科技技术性公司。公司成立后,能电公司投入约1000余万元、历时多年开发出“配电网GIS应用系统”,对供电部门的配网调度、生产管理、故障抢修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内广电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荣获上海市及华东地区多个奖项。能电公司对研发的专有技术,除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对于未申请的专有技术及原告通过经营服务、洽谈、调研收集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信息,尤其是供电部门的供电网络布局、网线状况、客户需求、改造方案、服务计划等软件技术服务信息均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
“自2009年起,企业业务大量下滑,且好多家都签了意向书的业务最终都未能做成。经走访了解,那些业务被一家名称为隆电公司的电企所承接,且均是能电公司销售代表黄某陪同隆电公司去签订合同。”原告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晓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隆电公司股东薛某等人曾经是原告的业务员,辞职后注册了该同一类型的企业,该公司与原告公司名称仅一字之差,隆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范围与能电公司一模一样。并且,隆电公司在其公司人员名片上标明为“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但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事实上是原告能电公司的上级单位,与隆电公司风马牛不相及。
为何签订意向的业务被隆电公司承接,而且是均是黄某去签订合同?能电公司经调查发现,黄某具有收受贿赂、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于是,根据收集的资料形成控告书后,向相关部门控告,要求追究受贿人黄某的刑事责任。
原职工收受贿赂见利忘义
原来,隆电公司为承接业务,采取向黄某支付7万余元的手段,将本应由能电公司签约的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应的配套合同的工程项目,转由隆电公司签约承揽。其中,2009年2月16日、17日,隆电公司与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签订了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商务合同及地图数据技术服务合同,上述合同标的总价为38.9万元;2009年11月26日,隆电公司与石屏供电有限公司签订了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商务合同、数据采集合同及购货合同,总标价为47.46万元。
后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就隆电公司承接江西上饶供电公司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配套工程项目向黄某贿赂进行了查处,认定隆电公司给付黄某钱款构成商业贿赂,于2010年8月对隆电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万余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11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违法所得。
邱晓明认为,隆电公司利用黄某是能电公司销售代表的身份,通过其向案外人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石屏供电有限公司隐瞒真实签约对象的手段,将上述两公司总价近90万元的工程项目交给隆电公司签约承揽,黄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隆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隆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能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不当手段攫取业务被判赔
“隆电公司从未以能电公司的名义在外进行宣传,能电公司的陈述并不属实。”隆电公司代理人认为,黄某利用其工作便利签署合同属实,但并未与隆电公司勾结、串通,黄某自2009年10月8日起与隆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市场开发、洽谈业务。隆电公司并没有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
然而,根据相关事实,法院认为,隆电公司为了能够与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石屏供电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采取贿赂黄某的手段达到最终签约的目的,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因能电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历经3年总算有了相对满意的结果。但此类案件反映出企业维权的艰难程度,一般企业在利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凭自身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对该类情况制定了相关法律,但在实际维权操作中困难重重。”邱晓明表示,企业一旦遭受侵权无法凭自身力量收集到有力证据,必须借助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同时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撑,才能实现维权,商业秘密保护和同业竞争条款的法律理解在社会上还有诸多误区。
邱晓明认为,在一般的商业贿赂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为了承接工程、获取订单等直接的商业目的而进行商业贿赂,而通过商业贿赂获取商业秘密从而窃取被侵权企业的商业秘密这种现象未被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去认识,企业在受到侵权时也难以维权。但即使在商业资讯高度发达、商业信息透明度日益提高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作为企业发展生存的软实力被加以保护仍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创新:互联网平息抄袭风波之本

互联网企业又起抄袭争端。3月4日到6日,网易连续发布两份声明和一份警告函,称发现网易轻博客LOFTER站内大量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抄袭,要求新浪轻博客立即停止抄袭行为并撤掉抄袭内容,并表示,将根据形势的发展考虑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针对此事,新浪方面目前还未作任何回应。
互联网是最具创新性的领域,但在国内,互联网企业间因抄袭引发的争端时有发生,百度、新浪、网易、腾讯、酷狗等多家互联网公司都曾卷入其中,这也反映出国内互联网行业现阶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同质化严重,创新力不足。业内人士认为,抛开低端的模仿借鉴“微创新”,才是提升国内互联网行业创新力的关键。
轻博客卷入抄袭争端
轻博客是介于博客与微博之间的一种网络服务。博客倾向于表达,微博则更倾向于社交和传播,轻博客吸收双方的优势。LOFTER是网易2011年推出的一款轻博客。
“近段时间,网易LOFTER接到大量用户的举报,称自己的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原封不动地照搬。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网易LOFTER上大量的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盗搬,不仅涉及特色标签、图片内容、文字描述,甚至连LOFTER独创的‘首页交给你’网页设计被也原封不动地照搬。”网易Lofter产品负责人朱静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新浪轻博客的抄袭,大部分集中在凌晨4、5点钟,疑为僵尸机器人所为。
网易在3月4日下午发表的声明中,强烈谴责新浪轻博客抄袭行为,要求其尊重LOFTER用户的权益,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道歉,撤掉抄袭内容。该声明列举了部分新浪轻博客与网易LOFTER的对比图,表示,针对LOFTER大量用户的内容被抄袭照搬,LOFTER坚定地与用户站在一起,维护其利益。
紧接着,3月5日中午,网易又发声明,称通过网易新闻客户端向新浪微博分享“网易LOFTER谴责新浪轻博客抄袭”新闻时遇阻,页面提示为“包含非法内容”,而来自网易新闻客户端的其他新闻均可成功分享。此外,在新浪微博输入“新浪 抄袭”关键词,显示结果为“未找到”,疑该新闻已被新浪微博设为敏感词。网易对此表示强烈的谴责。网易在3月6日发给新浪轻博客的警告函中称,要求其在收函5日内对侵权内容予以处理。
据悉,目前新浪轻博客正在删除抄袭自LOFTER的用户作品,但并未对网易方面的声明作出官方回应。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新浪未果,截至记者发稿,新浪并未就此给出任何说法。
“三步走”保护创新成果
如何判断互联网企业的模仿是否侵权,创新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这些互联网企业抄袭纠葛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分清‘楚河汉界’,即模仿与侵权的界限是什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介绍,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侵权,首先要看其创作者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并且该作品是否与在先作品相似,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构成侵权。陶鑫良指出,在此案中,新浪轻博客使用这些文字、图片、网页设计等是否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这些著作权是不是归网易所有,是涉及侵权著作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两者兼而有之,都需要在具体的案情中进行认定。
面对互联网领域抄袭成风的现状,陶鑫良给出3点建议:互联网公司创新出一种互联网产品,要事先声明自己拥有版权;一旦发现有人模仿、抄袭、盗版,则应及时联系对方,要求停止侵权;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三步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去年12月5日,网易LOFTER发布新版用户协议,曾引起业界广泛关注。针对许多网站抢占用户著作权的条款,该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上传(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朱静波表示,这一协议尽管得到广大LOFTER用户的积极支持,但并未得到业界相关同行的积极响应。相反,LOFTER大批原创内容遭到一些同行的抄袭,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目前,国内互联网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借鉴并非不可,但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创新需要更多耐心。只有坚持源源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活力。直接窃取他人成果的行为,不仅伤害了用户,更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希望引起行业的重视。”朱静波指出。

土豆网携手真维斯打造原创音乐节目

近日,“真维斯土豆最音乐”启动发布会在京举行,土豆网携手服装品牌真维斯打造原创音乐资讯节目,并合力开拓互联网音乐营销。
  据了解,“真维斯土豆最音乐”是土豆网的一个音乐栏目,周三到周日每天12点进行正片首播,最富有特色的土豆音乐榜在周日播出。它是根据MV在土豆网一周的播放数、评论数、转发数等数据,综合考量集结而出的网络音乐流行指标。
这次合作双方投入的资源总价值超过数十亿元,土豆网将拿出全年超过十亿元的资源在站内外推广,真维斯则利用全国3000家门店及自身服饰周边内容等资源为该档节目做推广。
据悉,3月至5月,真维斯、土豆网将联合举办全民潮流范活动,喜爱音乐的年轻人可以录制自己的视频短片上传至全民潮流范专区,还将举办音乐盛典,选出最受年轻人喜爱的奖项。另外,土豆网还签下当红歌手在栏目上创建私人乐单,还将以“明星员工”的身份担当栏目的编导、主编,并轮流主持周日播出的“真维斯土豆最音乐”。
“‘时尚、青春、个性、不甘平凡’是对土豆网的定位,而‘最音乐’节目是最符合土豆网特性的节目之一。”土豆网总裁杨伟东表示对本次合作十分期待,希望“真维斯土豆最音乐”能帮助年轻人探索音乐世界,打造出更多的优秀原创音乐作品。
   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勋则表示,今年是真维斯新媒体营销元年,之所以选择土豆网作为真维斯新媒体营销的合作方,是因为看中土豆网对年轻群体的吸引力,希望将这个案例打造成传统行业与新媒体内容营销的标杆案例。

“艾洛维”获大屏幕软件著作权证书

    近日,国内专业投影机品牌艾洛维自主研发的大屏拼接控制软件荣获大屏幕软件著作权证书,这是艾洛维品牌继拥有多件中国专利后,在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又一突破。
艾洛维品牌成立至今,一直注重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不仅在教育、家用、商务领域拥有多件中国专利,还十分注重大屏幕拼接系统的研发,专门建立了产品研发中心,进行技术的创新、开发、应用及相关数字光处理大屏幕拼接的行业解决方案的研发工作。
据了解,艾洛维大屏拼接控制软件主要应用于大屏幕图像控制,方便对于各类显示屏进行管理和使用,凭借其出色的应用体验和技术水平获得了权威机构的认可。目前,艾洛维大屏幕拼接系统广泛应用于公路、部队、政府办公、应急等领域。

专利保险为维权“埋单”

维权比搞个发明还难

    喜好发明的济南市民郑先生目前拥有4项专利,但这些专利不但没有给他带来财富,反而惹来了无尽的烦恼——屡屡发生的侵权案件让他身心俱惫。他向记者感叹:“专利维权比搞个发明难多了。”

     据郑先生介绍,他发明的一种锁具两年前获得专利后注册了公司并开始小规模生产,当年就被许多企业仿制,郑先生的产品很快被赶出了市场。郑先生为了维权先后请了4位律师,给十多家侵权企业送去侵权告知,结果至今未讨得一分钱的专利使用费。郑先生告诉记者,专利的最大特点便是“以公开换保护”,但是一公开便很容易被侵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看就能学会,市场前景越好就越容易被侵权。

      “各种费用加起来五六万元了,而且漫长的审理时间也会把我们这样的小企业拖垮。”郑先生告诉记者,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案件时,最盼望的是尽快终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但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处理部门调查取证等需要时间外,侵权人常常会采用“申请撤销专利权”的招数,为继续侵权争取时间。另外,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有10年。对专利权人而言,维权时间越长,专利的“含金量”就越低。

     郑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与其等待最终的审理结果,不如再搞出一个新发明。”

 

专利申请量省内第一

    目前,济南市有不少规模不小的企业,有专利但不愿意申请。“主要是因为目前的专利保护还存在一定难度,企业一旦遇到专利纠纷,维权成本较高。”济南市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今年要采取措施,督促这些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2012年,济南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幅显著,发明专利授权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均位居全省首位。这其中,济南的企业专利申请量为7883件,同比增长30.9%,占专利申请总量的34.13%。“济南的专利发明申请量在全国也位列前茅。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数字的对比,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让知识产权为济南的实体经济发展起到更明显的作用。”济南市科技局局长徐群表示,“技术创新只有转化成生产力,才能展现出其真正价值。得力的保护措施才能促使企业发明专利的增加,这样知识产权工作才是有源之水。”

 

 维权成本尚待降低

 

     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进行赔偿。从2012年起,“专利保险”开始在全国试点,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开展。济南今年也被纳入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城市。济南目前已经选择了20家企业(专利权人)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并与人保财产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如果企业遭遇专利侵权事件,专利保险就会发挥作用。

    济南市科技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权人面临专利侵权,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存在两方面的担心:一是在获得赔偿前能否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二是在支付巨额诉讼费用后仍可能败诉。一些专利权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由于难以承担这种风险就只好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甚至直接放弃自己的专利权,这有损于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引入专利保险机制,就可以分担上述专利人的风险,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利。

    “如果有保险公司协助处理专利后期保护,那我们可以专心研发了。”在山大路经营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梁旬得知济南将试点“专利保险”后激动地说,“专利保护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就会节省我们的精力。专利有保障,产品才会畅销。”

     “专利保险在投保人转嫁专利侵权诉讼风险与成本的同时,往往导致其降低注意程度,疏于防范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侵权发生,就必然增加诉讼概率,导致社会总体诉讼成本增加,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专利保险要想得到快速推广,就必须尽量降低保费,在合同中设定好双方注意义务条款,并注意设立有效的监管与约束机制,避免专利保险制度被滥用。”

“江南style”商标有望成为第二个“莫言醉”

日前,韩国首位女总统朴槿惠宣誓就职。当天仪式开始前,“鸟叔”献唱改写后的《江南Style》,引领群星助阵,以庆祝韩国第一位女总统的上任。

   去年7月,《江南style》在韩国发布,随即红遍全球。半年内,它在YouTube的点击量超过10亿次,成为该网站历史上观看次数最多和最受人喜欢的视频。如今,依然有不少人在模仿并创造属于自己的style,还得到了媒体的关注与报道。而在朴槿惠就职仪式上的登台,再次将“鸟叔”推到了时尚行业的风口浪尖。

    由此看来,江南style火势仍在蔓延,劲头不减。对于商标投资者来说,“江南style”与关键词“style”无疑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很多人都想要将之收入囊中。然而,在大家还来不及反应的时候,“江南style”已被有识之士抢先一步注册了。

     据笔者了解,与江南style不谋而合的商标“style”和“江南style”,均已被中国资深商标设计与商标投资人谢培军先生((@f7777com5)注册。

      Style,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重要而永恒的。虽然它乍听之下像是时尚界的事情,与老百姓无关,但现在,老百姓也极力追求自己的style。《江南style》走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不仅得到了各路名人的追捧,就连普通人也竞相模仿,因此有人认为这是平民文化通过互联网病毒式营销的爆发。

     至于style(风格)究竟是什么,谢先生认为,它应该是一种意境、感悟,能够体现时间和空间的、沉淀的一种文化。“style”,它的英文与法文意思都是风格、款式、式样,非常适合服饰品牌,读起来朗朗上口,又容易被记住,如果精心打造和推广,它很可能成为国际顶级品牌。

    去年,商标“莫言醉”的身价因莫言获诺贝尔奖而飙升到一千万,今年,商标“style”系列,又是否会因未江南style的火爆而引起时尚品牌的激烈争夺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的是,借助着“江南style”的火力,商标“style”和“江南style”正蓄势待发,等待有缘人的摘取。

金山等获“中国软件创新力20强”称号

   2月27日,纪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实施20周年——2012中国软件创新企业颁奖仪式在2013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开幕式上举行,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等国内一批优秀的软件企业,凭借其突出的软件创新研发能力和国内领先的专业核心技术等优势,当选中国软件创新力20强。
据主办方介绍,金山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软件企业,自主开发的金山WPS Office、金山毒霸等应用、安全软件是国内代表性作品。其中,金山WPS产品被列入我国政府软件正版化采购计划,成为国内市场占有份额最大的国产办公软件。此外,金山积极开创业务领域,2010发布金山云战略。目前,金山快盘用户已超过1600万,居国内同行业第一。此外,获得中国软件创新力20强称号的还有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北京数码视讯科技、广州中望龙腾软件等20家企业获得中国软件创新潜力奖。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介绍,为纪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实施20周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展了“2012 CPCC软件服务年”系列活动,其中,2012中国软件创新企业评选在我国软件行业中尚属首次。评选以“鼓励创新、保护版权、服务企业”为宗旨,将企业的软件创新能力、软件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企业软件版权保护意识作为评选标准。

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

2012年11月26日,应商务部条法司领导的邀请,笔者在商务部的法律年会上作了题为“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和提示”的演讲。虽然演讲本身仅有短短的15分钟,但演讲后与会听众给予的肯定以及在会上与其他演讲嘉宾的交流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对于已经在美国市场,或即将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讲,这是一个很有意思,并有实际价值的课题。
要谈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首先要谈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特点。这个话题可以写成一本书,因这里篇幅有限,笔者这里仅想谈一点: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相比,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
美国法律会对毫无根据的起诉进行惩罚。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很难证明原告的起诉是毫无根据的,因为美国法律仅要求原告提交的诉讼状达到通知被告的目的(Notice Pleading)。在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专利权人通常仅需要列出专利所有权、每个被告的名称、被侵权专利的信息、被告是以何种手段侵权的,以及专利法适用的条款五方面的信息。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专利侵权诉讼状必须包括的内容。美国司法体系在起诉之后提供了全面,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发现涉案事实真相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从某种角度上看,这一司法体系确实为专利权利人进行维权提供了较为容易的起点。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这一特点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3年1月25日决定的豪罗杰(Roger Hall)诉Bed Bath & Beyond(BB&B)公司等一案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不需要指出其专利保护产品的新颖性及装饰性所在的技术要点并进行与侵权产品的技术要点的对比,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是基于设计本身整体的效果,而不是基于新颖性的技术要点。
上述案涉及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596,439,保护一种在四周有封边,在两端有拉链,并在中间有一个有角度的布挂钩的手提包式毛巾 (Tote Towel)。
发明人豪罗杰于2008年11月17日提交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在审的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与BB&B 公司会见,讨论BB&B公司是否会对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提供零售服务。在会谈中,Hall将他的注有“专利在审”的手提包式毛巾样品留给了BB&B公司。BB&B公司之后通过其供货商在巴基斯坦制造了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的复制品作为BB&B公司零售之用。专利批准后,豪罗杰因专利侵权和其它不公平竞争事由起诉BB&B公司和其供货商。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判定:原告的诉讼状没有指出专利权人手提式包毛巾在那些方面值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或者被告产品是如何侵犯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原告不服,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指出:原告的诉讼状中列出了涉案专利,展现了专利保护的设计,描述了侵权产品的特征,并使用了对比图证明侵权产品和专利保护的相似。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状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
本案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讲有重大的教育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卖到美国,有的在美国已有很可观的市场。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被告。这一方面证明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在增强,同时也更好地提醒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预警防范工作要加强。因为对美国司法体系了解的不多,很多中国公司会抱怨在美国怎么这么容易就被告。这正是上述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这一特点的体现。
在美国诉讼成本高,企业很少为了诉讼而诉讼。相反,每一个诉讼的背后,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商业目的做支撑,让企业愿意以诉讼的较小成本换取商业上更大的利益。例如,许多公司依靠自身拥有的专利权,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将不愿接受许可或不愿进行商务上合作的“侵权方”拉回谈判桌上。还有一些专利许可方,在许可合同到期或续签时,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力图使被许可方继续签约,或接受进一步修改的许可合同。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的很多策略也能帮助企业达到其商业目的。因此,充分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将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和诉讼策略紧密地与商业目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防御和策略性进攻,将知识产权工作做活,才能切实为企业出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我国将探索培育“中国精品”高端品牌

3月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下称《计划》)发布。该《计划》提出,将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品牌培育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计划》明确了2013年质量工作重点,提出要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品牌培育机制;完善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建立中国知名品牌数据库;深入推进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在我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大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能与国际顶尖品牌相媲美的“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高端品牌。
同时,《计划》对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提出要求,要严查彻办食品、儿童用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汽配制假售假等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葡萄酒、橄榄油等产品制售和进口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工作力度;加大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等。

“红双喜”烟台维权遭遇“滑铁卢”

在体育用品行业,享有“一哥”之称的“红双喜”日前在山东省烟台市发起一起维权诉讼,但此案结果与以往“红双喜”打假捷报频传不同,法院以“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侵权产品还是由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由,驳回了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双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纷争始于2011年9月,红双喜公司发现烟台市牟平区嘉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嘉伟公司)在销售带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乒乓球拍,随即进行公证购买,并请该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鉴别,鉴定结论为“假冒商品”。此后,红双喜公司将嘉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等。
  对此,嘉伟公司并不认同。该公司称,对红双喜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的法律效力不认可,并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红双喜的全部请求。
  嘉伟公司的理由为,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临沂天汇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天汇公司),天汇公司经红双喜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系红双喜体育用品的经销商,经营范围为销售文化体育用品等。嘉伟公司所售产品从该公司合法所购,不构成侵权。
  区分涉案商品是否是假冒红双喜公司的产品,无疑成为此案关键。在庭审中,法院曾要求对涉案产品与红双喜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鉴别,但红双喜公司代理人未同意。
  红双喜公司代理人称,公司现在的制假技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其部分原因是源于红双喜维权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泄露了商业秘密,让造假者获知了真假产品的区别。为了保护红双喜公司的商业秘密,减少给打假工作带来的障碍,该公司不同意在法庭上公开比对说明“红双喜”产品真品与假冒产品的区别。如果法官要求真假产品比对,只能在开庭前或开庭后进行真假产品比对或提供鉴定说明,仅限法官获知真品与假冒产品区别。
  对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表示:为了解决红双喜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披露、泄露的问题,法庭可以对涉及本案真假产品比对部分的庭审进行不公开审理,并要求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作出保密承诺,对于比对部分的事实在判决中不予记载。但最终,红双喜公司未对涉案产品与该公司正品进行比对。
  法院认为,红双喜公司主张是侵权产品的依据是其自己的鉴定结论。但对该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红双喜在庭审中没有陈述,也拒绝在庭审中说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差异。在法院向其释明可以不公开审理和要求被告作出保密承诺的情况下,红双喜公司仍拒绝说明两者的差异。法院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还是由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考虑嘉伟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天汇公司是红双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之一的天汇公司,据此,法院认为侵权不成立。一审判决后,红双喜公司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据悉,红双喜公司日前正就该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该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红双喜公司是商标权人,知晓公司产品的特征和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完全有权利、有能力鉴定涉及自己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假,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法替代这种权利和能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在此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标有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属侵权行为。法院让被告承诺不涉密,要求商标权人在被告在场的情形下讲出商业秘密,这样,不能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此案,曾参与审理此案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权人自己做出的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上属于当事人陈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商标权人只陈述了最终的结论,拒不说明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拒绝说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生产的产品两者的差异,则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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