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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债务人对商标许可的拒绝不能否定原有的权利

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Inc. 诉Tempnology, LLC(案号17-1657,2019年5月20)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八对一的比例做出判决:债务人拒绝商标许可不能撤销许可权。联邦最高法院以这样的判决推翻了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rst Circuit)的判决,并解决了第一巡回法院和第七巡回法院之间的分歧。


正如法院指出:“此案源于一份出了错的许可协议。”Tempnology公司销售能使人在运动过程中保持凉爽的服饰,该服饰使用的商标为COOLCORE。2012年,Tempnology公司授予Mission Product Holdings公司(Mission)商标独占许可权,可在美国分销某些COOLCORE服饰。2015年,Tempnology公司依美国破产法第11篇申请破产,并要求破产法院允许其拒绝许可,该申请得到破产法院的支持。


根据破产法第365(a)条,“受托人(或债务人),根据法庭的许可,可以履行或拒绝履行任何待履行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在某种程度上都有尚未履行的内容”,则该合同为“待履行的合同”,参见NLRB诉Bildisco&Bildisco案(案号:465 U.S. 513, 522, n. 6 (1984),内部索引标记省略)。第365(a)条立法宗旨在于允许债务人或受托人来决定这个合同“是否有利于清算财产未来的发展(a good deal for the estate going forward)”。


根据《破产法》第365(g)条,“拒绝履行一个待履行的合同……构成对该合同的违约。”法院面临的问题是,这种拒绝是保留完整根据合同已经授予的权利还是取消根据合同已经授予的权利。


Tempnology公司主张,其拒绝许可的行为是对Mission公司商标授权的终止,并要求破产法院作出判决来确认这一点。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同意Tempnology公司的主张。破产法院上诉合议庭(Bankruptcy Appellate Panel)推翻了该主张,第一巡回法院恢复了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的判决。


在根据破产法确定合同被拒绝履行的效力时,法院类推适用可正常情况下(不存在破产情况)违反合同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履行合同。但是,本案中是违约方意图终止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既然破产法第365(g)中规定了“拒绝履行构成违约”,那么在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存在破产的情况)因为违约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在破产的情况下也应该承担。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债务人可以停止履行协议中的剩余义务。但是债务人不能撤销已经授权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被许可人可以继续在原许可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正如索尼亚•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法官在并存意见(concurring opinion,指同意判决结论但不同意部分推理过程)中所指出的那样:“法院并没有裁定每个商标被许可人都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可以在对方拒绝履行合同后继续使用许可商标……在个案下,许可合同或州法律中的特殊条款可能会涉及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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