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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不堪格力长期专利战, 反击索赔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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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起诉美的空调专利侵权一事有了新进展。

第一财经网报道,日前,格力起诉美的和其销售公司北京天昂伟业,称美的“制冷王”系列空调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索赔5000万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此案,美的已经提交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不是格力第一次起诉美的侵权。

2008年,格力就美的空调“舒睡”功能侵犯其“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提起诉讼;

2012年,格力起诉美的侵犯其“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实用新型专利;

2013年,格力又起诉美的“五谷丰登”商标侵权。在这些诉讼中,双方互有输赢。

与以往不同的是,美的这次不再被动应诉,而是坚决地”以牙还牙“。

今年6月21日,美的空调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格力空调侵犯其“轴流风轮”的发明专利,要求格力即刻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等费用3000万元。据了解,目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6月26日,美的空调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格力空调侵犯其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一项专利技术简化了空调器附件的包装和放置,提高了空调的安装可靠性。美的要求格力停止侵权行为,并就上述两项侵权行为各支付赔偿金等费用500万元。目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这两起案件。

对于格力、美的的专利互诉,有评论人士认为:

第一,说明企业竞争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往竞争多是在营销层面,现在上升到专利层面,可以反映出从低端走向高端;

第二,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可以花精力去在维护自己知识产权;

第三,竞争的手段法律化。

以往竞争主要是通过打口水仗,现在是提升到法律层面,意义非同小可。

钛媒摘声:

因循的并发症是不思不想和无感无知,在人工智能世代中肯定过不了关;驾浪者的基本功,时时刻刻要灵敏、快知快明,要有独立思考悟力、能运用想象, 把现实、数据、信息合组成新。

——李嘉诚

零售业和餐饮业的一个重要的认知变化是:过去大家是从经营者角度,讨论轻模式和重模式哪个成本低;现在大家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哪个模式能够给消费者提供价值。

——饿了么CEO 张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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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成功阻击“GREENLY”

 

“好空调、格力造。”一句简洁的广告语,让广东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的“GREE格力”“格力”等关联商标驰名国内外。

 

    但同处于广东省中山市的天润瑞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瑞丰公司)也曾在相关产品上打出“好产品、格力造”的广告语,并且瑞丰公司法人代表张志东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与“GREE”商标相近似的“GREENLY”商标,并标注在关联商品上进行营销。瑞丰公司此举引起格力公司异议,格力公司凭借同类商品上在先确权的“GREE”“GREE格力”等商标对“GREENLY”商标发起,一场阻击战。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GREENLY”与“GREE”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相关裁定。

 

  据悉,“GREENLY”中文意思是“绿色地”,该商标由张志东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制冷容器、冰箱等。2009年4月,“GREENLY”商标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审并公告,格力公司随后提出异议申请。

 

  据了解,格力公司从1992年申请注册第一件商标开始,不断完善扩大商标注册的规模及保护范围,并在全球实行多角度的注册策略。目前格力公司已在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全面的商标注册申请,累计在国外递交注册申请数量逾8000件,覆盖了格力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目前产品以及未来可能涉及的业务。

 

    对于此案,格力公司认为,“GREENLY”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GREE”“格力”“GREE格力图形”等9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格力公司的“GREE格力”图形商标早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使用多年。据此,格力公司请求商标局对“GREENLY”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该申请被驳回。格力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同样也被驳回。格力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一审中同被驳回。

 

  记者注意到,单纯比对“GREENLY”与“GREE”“GREE格力”等标识是有区别的。对此,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李明华表示:“对方是在恶意抢注‘GREENLY’商标,从而实施‘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李明华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瑞丰公司曾因生产销售带有“GREENLY”及“格力”标识的相关商品被格力公司投诉。李明华认为,该公司法人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是为其实施侵权行为创造便利和提供条件,而一旦“GREENLY”商标获准注册,将会使得格力公司后续的打假维权工作异常被动。

 

  据格力公司提供的相关已生效判决显示,早在2009年,瑞丰公司曾因生产标有“深圳市格力厨具有限公司”和“GREENLY”标识的相关产品家用燃气灶不合格,被广东省中山市质量监督稽查分局查处700余台,并罚款4万余元。此后,格力公司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瑞丰公司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获支持。法院认为“格力”不仅是格力公司核心字号,也是该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瑞丰公司的行为使消费者对涉案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15万元。

 

  “涉案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明显,涉案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将会大规模生产制造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后果不堪设想”,李明华称,这也是格力公司在“节节败退”时,坚持将官司打下去直至撤销“GREENLY”商标的原因。

 

  有关此案,曾作为格力公司代理律师的李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事人通过商标异议等程序维权的同时,瑞丰公司仍在大范围使用“GREENLY”商标,但使用中多次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商标侵权为由查处,实际上也已经造成了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从本案基本情况看,被异议商标“GREENLY”完整地包含了格力公司引证商标“GREE”的显著识别部分,虽然被异议商标通过在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后添加“NLY”形成了新的含义,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体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仍旧近似,在引证商标已经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势必会使得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构成混淆和误认。2012年10月,格力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的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比对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法院认为在“GREENLY”商标申请注册日前,“GREE”等商标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若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北京高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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