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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纠纷案

 
时间:2017-8-17 13:55: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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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近几年来,从2011年商标之争开始,加多宝与王老吉两家凉茶企业开展无数场官司大战,那么,这些年,两家企业到底都是因为什么打官司,结果又如何?小编为您做了一个盘点。

商 标 之 争

1995年

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

1997年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

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

2003年

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贿赂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

2010年08.30

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

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

2012年05.11

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05.17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2012年07.13

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2014年

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因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亿元。随后六加多宝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6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2015年5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对包括广东省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针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问题反诉广药集团索赔10亿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宝随后向最高院上诉。

2015年11.09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定6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

红 罐 之 争

2012年7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广药新发布的红罐王老吉外观设计侵犯了加多宝权利。

几天后,广药向广州中院起诉加多宝红罐凉茶外观设计侵权。

最高法将此案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

2013年5月15日,广东高院开庭审理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红罐之争“案。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侵权红罐产品。

2015年6月16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2015年6月23日,王老吉称追加5家加多宝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21日,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诉至大兴法院,广药诉称加多宝饮料包装与王老吉相似,要求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亿元。

广 告 语 之 争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案件概述: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千万,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次广告语。2013年1月,广州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

判决结果:广州中院做出一审宣判,裁定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属于虚假宣传, 要对所有宣传予以撤回,同时赔偿广药集团一千万损失,公开道歉。

“怕上火,喝王老吉

案件概述:2012年7月,加多宝就王老吉“怕上火就喝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2013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加多宝的诉讼请求

案件概述:2014年3月,王老吉诉加多宝”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王老吉向加多宝及其经销商索赔500万元。

判决结果:2015年12 月 3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 " 怕上火 " 广告语专属王老吉品牌,加多宝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 500 万元。

“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案件概述:2013年8月,广药方面起诉加多宝及两家零售商”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做出诉中禁令。

判决结果:2014年11月17日,广州中院下达判决书,一审判定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等三条广告为虚假广告,并判加多宝撤销原广告,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在多家媒体公开声明。

2016年3月8日,广东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

案件概述:2014年6月,王老吉以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与此内容或表达相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生育,构成虚假宣传。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万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定“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关高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老吉300万元。随后加多宝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从前面的盘点我们不难看出,加多宝和王老吉相爱相杀好多年,过程中,王老吉几乎可以说是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宣判,首次判决双方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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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时间:2008-3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

  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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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获评四星级(最高评级)商标代理机构

青岛市工商局为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引导代理行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发挥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于2014年开展了全市商标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经评审,我公司获评青岛市四星级(最高评级)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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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82086088

0532-8208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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