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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工作要求、公正司法、提升效能、深化改革四个方面,就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20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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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强化平等保护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趋于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强化。近年来,中国法院所裁决的相关案件,“彰显了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相关负责人在出席3日至4日在京召开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说。

  这位负责人强调,全球化背景下,我们在坚持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平等保护。“可以说,平等保护至关重要。”

  与往年的年会相比,今年的年会尤显“洋气”,它聚焦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它所召开的日子也很用心:6月3日,是一个特别的日子。37年前的6月3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批准书正式生效,中国也由此成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90个成员国。

  “中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进行的,离开了全球化,我们所谓的本土化就失去了依存,我们是有特色,但更重要的是有底色,全球化就是底色,没有底色就谈不上特色。”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表示,近年来,知识产权正日益进入到全球政策的核心位置,去年G20峰会多次提及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创新推动世界经济增长所具备的关键作用,联合国新任秘书长古特雷斯于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率领联合国各机构40多位负责人一起到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强调知识产权对于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得益于经济全球化、经济知识化的发展。

  陈宏兵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的几个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条约,包括PCT(专利合作协定)、马德里以及海牙体系,仍然保持着强劲的扩张势头。从地理范围看,已经覆盖114、126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申请量分别增长了7.3%、7.2%和14%,“这个数字远远高于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增长量,凸显了国际社会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旺盛的需求。”

  在多边知识产权构架方面,从2016年6月1日到现在,《北京条约》批准国数量达到16个,同时,外观设计法以及关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包括广播组织保护条约和版权的例外与限制方面的谈判,进展势头还不是特别快,但是围绕着数字内容、全球市场、追叙权等问题的国际对话在加快。

  陈宏兵说,中国在利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突破,“来自中国PCT和巴德里的申请量都得到突破,马德里的申请量首次突破三千件,(排名)达到第五”。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中国的法院至少应该要立足本国的国情,坚持开放的思维,特别是对那些在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成熟规则的前沿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相关负责人说。

  比如,在互联网竞争领域,中国法院积极探索、大胆裁判,推动了相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3Q大战中的反垄断,该案明确的一些规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而且效果也非常好。“据我所知,美国斯坦福大学还有国际其他一些大学也在把它翻译成英文,而且在研究相关规则。中国法院的这些做法、这些尝试,无形中提升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行事中的话语权,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贡献中国的经验和智慧。”这位负责人说。

  他表示,中国法院正在加强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凸显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这可以说是中国法院第一次系统性的提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措施,也第一次系统创新地归结了八个发展目标和15项具体举措。“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会更加凸显。其中特别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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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审判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核心提示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对构建创新型社会、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尤为重要,能提高科学研究成果的潜在收益,鼓励企业和研究人员在创新上加大投入。

    南宁市两级法院根据审判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南宁中院、青秀区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并在职能定位上有不同的侧重,促进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发展。近年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繁荣文化发展、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南宁中院:

    侧重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特别是加强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立案指导。

    青秀区法院:

    侧重强化商标权、著作权等非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1

    探索“三合一”审判模式

    南宁法院受理过3起不服专利侵权处理纠纷行政案件。面对这类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案专利的一些专业性事实审理,南宁中院往往采取由知识产权庭选派法官参加合议庭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工作,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我是‘可变组合滚扫的垃圾自动清扫与收集机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南宁某环保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这项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电动扫地机产品上,侵害了我的专利权,要求法院对这一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撤销此前行政机关决定,并认定南宁某环保公司构成侵权。”在一起专利侵权处理决定纠纷案中,原告梁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诉至南宁中院。

    南宁中院依法受理该案,民三庭选派了一名法官参加合议庭,协助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等案件事实进行审理,随后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为更好地推进“三合一”工作,南宁中院先后走访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版权局、南宁市工商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检察院等,就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进行针对性的调研,并形成有关调研报告,为下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奠定基础。

    2

    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近年来,南宁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稳定增长趋势,涉及KTV、网吧、大型商场等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屡有发生。为此,该市法院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缴纳版权费是必须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KTV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不付使用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在一次南宁中院与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联合召开的KTV经营者座谈会上,知识产权法官详细地为KTV经营者代表们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法官同时还建议KTV经营者理性地衡量诉讼成本,主动与权利人协商,积极寻求和解方案;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增强KTV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的自觉性,避免侵权的发生。

    南宁法院通过引入技术专家调解、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化解。青秀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官还注意收集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类案示范”等调解模式,从实际情况与行业经营现状出发,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制定调解方案,先后调撤了某影视公司等诉广西某电视台等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等系列案。

    3

    引入多方技术事实查明方式

    “对涉案专利所使用的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我们法官不是很懂,如果不解决这些专业问题,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南宁中院知识产权法官在审理潘某与横县某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遇到了专业技术方面的瓶颈。

    在该案中,法官对专利技术中涉及的“聚乙烯复合镀铝珍珠棉”等材料以及“聚乙烯真空镀铝膜经加热与聚乙烯珍珠棉、聚乙烯汽珠棉复合”工艺之类相关专业知识较为欠缺,遂向广西化工研究院的专家咨询。广西化工研究院的专家对上述专业材料及工艺进行了详细解读,促使法官充分理解专利中所涉及的技术事实问题,并顺利进行技术比对。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名称为隔热防晒遮雨帽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这是近年来南宁法院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方式,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一个缩影。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除了这种专家咨询方式以外,南宁法院还探索专家人民陪审员制度、专家证人制度等;青秀区法院尝试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准确地阐明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事实。过去五年里,南宁中院邀请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达114件。

    南宁中院民三庭庭长蒙文琦向记者介绍,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南宁法院一直注重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专项审判能力;加强类案的规范化审判,统一裁判规则,提高知识产权纠纷专业化审判水平。青秀区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新、案情复杂的特点,制定了案件审理各流程的详细制度规范,从规范知识产权案件“一个权利一个诉,一个被控侵权物一个诉”的立案原则,到案件庭前会议准备工作程序固定证据、明确诉请的流程标准,再到具体案件对如著作权案件侵权判断“相似+接触”审查方法和审理指南等等,都进行详细的规范。去年以来,该院所有案件都在审限内审结,有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不用1月的时间,案件审理期限平均为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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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

2012年11月26日,应商务部条法司领导的邀请,笔者在商务部的法律年会上作了题为“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和提示”的演讲。虽然演讲本身仅有短短的15分钟,但演讲后与会听众给予的肯定以及在会上与其他演讲嘉宾的交流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对于已经在美国市场,或即将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讲,这是一个很有意思,并有实际价值的课题。
要谈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首先要谈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特点。这个话题可以写成一本书,因这里篇幅有限,笔者这里仅想谈一点: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相比,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
美国法律会对毫无根据的起诉进行惩罚。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很难证明原告的起诉是毫无根据的,因为美国法律仅要求原告提交的诉讼状达到通知被告的目的(Notice Pleading)。在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专利权人通常仅需要列出专利所有权、每个被告的名称、被侵权专利的信息、被告是以何种手段侵权的,以及专利法适用的条款五方面的信息。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专利侵权诉讼状必须包括的内容。美国司法体系在起诉之后提供了全面,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发现涉案事实真相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从某种角度上看,这一司法体系确实为专利权利人进行维权提供了较为容易的起点。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这一特点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3年1月25日决定的豪罗杰(Roger Hall)诉Bed Bath & Beyond(BB&B)公司等一案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不需要指出其专利保护产品的新颖性及装饰性所在的技术要点并进行与侵权产品的技术要点的对比,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是基于设计本身整体的效果,而不是基于新颖性的技术要点。
上述案涉及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596,439,保护一种在四周有封边,在两端有拉链,并在中间有一个有角度的布挂钩的手提包式毛巾 (Tote Towel)。
发明人豪罗杰于2008年11月17日提交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在审的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与BB&B 公司会见,讨论BB&B公司是否会对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提供零售服务。在会谈中,Hall将他的注有“专利在审”的手提包式毛巾样品留给了BB&B公司。BB&B公司之后通过其供货商在巴基斯坦制造了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的复制品作为BB&B公司零售之用。专利批准后,豪罗杰因专利侵权和其它不公平竞争事由起诉BB&B公司和其供货商。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判定:原告的诉讼状没有指出专利权人手提式包毛巾在那些方面值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或者被告产品是如何侵犯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原告不服,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指出:原告的诉讼状中列出了涉案专利,展现了专利保护的设计,描述了侵权产品的特征,并使用了对比图证明侵权产品和专利保护的相似。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状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
本案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讲有重大的教育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卖到美国,有的在美国已有很可观的市场。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被告。这一方面证明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在增强,同时也更好地提醒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预警防范工作要加强。因为对美国司法体系了解的不多,很多中国公司会抱怨在美国怎么这么容易就被告。这正是上述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这一特点的体现。
在美国诉讼成本高,企业很少为了诉讼而诉讼。相反,每一个诉讼的背后,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商业目的做支撑,让企业愿意以诉讼的较小成本换取商业上更大的利益。例如,许多公司依靠自身拥有的专利权,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将不愿接受许可或不愿进行商务上合作的“侵权方”拉回谈判桌上。还有一些专利许可方,在许可合同到期或续签时,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力图使被许可方继续签约,或接受进一步修改的许可合同。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的很多策略也能帮助企业达到其商业目的。因此,充分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将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和诉讼策略紧密地与商业目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防御和策略性进攻,将知识产权工作做活,才能切实为企业出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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