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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创新:互联网平息抄袭风波之本

互联网企业又起抄袭争端。3月4日到6日,网易连续发布两份声明和一份警告函,称发现网易轻博客LOFTER站内大量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抄袭,要求新浪轻博客立即停止抄袭行为并撤掉抄袭内容,并表示,将根据形势的发展考虑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针对此事,新浪方面目前还未作任何回应。
互联网是最具创新性的领域,但在国内,互联网企业间因抄袭引发的争端时有发生,百度、新浪、网易、腾讯、酷狗等多家互联网公司都曾卷入其中,这也反映出国内互联网行业现阶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同质化严重,创新力不足。业内人士认为,抛开低端的模仿借鉴“微创新”,才是提升国内互联网行业创新力的关键。
轻博客卷入抄袭争端
轻博客是介于博客与微博之间的一种网络服务。博客倾向于表达,微博则更倾向于社交和传播,轻博客吸收双方的优势。LOFTER是网易2011年推出的一款轻博客。
“近段时间,网易LOFTER接到大量用户的举报,称自己的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原封不动地照搬。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网易LOFTER上大量的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盗搬,不仅涉及特色标签、图片内容、文字描述,甚至连LOFTER独创的‘首页交给你’网页设计被也原封不动地照搬。”网易Lofter产品负责人朱静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新浪轻博客的抄袭,大部分集中在凌晨4、5点钟,疑为僵尸机器人所为。
网易在3月4日下午发表的声明中,强烈谴责新浪轻博客抄袭行为,要求其尊重LOFTER用户的权益,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道歉,撤掉抄袭内容。该声明列举了部分新浪轻博客与网易LOFTER的对比图,表示,针对LOFTER大量用户的内容被抄袭照搬,LOFTER坚定地与用户站在一起,维护其利益。
紧接着,3月5日中午,网易又发声明,称通过网易新闻客户端向新浪微博分享“网易LOFTER谴责新浪轻博客抄袭”新闻时遇阻,页面提示为“包含非法内容”,而来自网易新闻客户端的其他新闻均可成功分享。此外,在新浪微博输入“新浪 抄袭”关键词,显示结果为“未找到”,疑该新闻已被新浪微博设为敏感词。网易对此表示强烈的谴责。网易在3月6日发给新浪轻博客的警告函中称,要求其在收函5日内对侵权内容予以处理。
据悉,目前新浪轻博客正在删除抄袭自LOFTER的用户作品,但并未对网易方面的声明作出官方回应。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新浪未果,截至记者发稿,新浪并未就此给出任何说法。
“三步走”保护创新成果
如何判断互联网企业的模仿是否侵权,创新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这些互联网企业抄袭纠葛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分清‘楚河汉界’,即模仿与侵权的界限是什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介绍,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侵权,首先要看其创作者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并且该作品是否与在先作品相似,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构成侵权。陶鑫良指出,在此案中,新浪轻博客使用这些文字、图片、网页设计等是否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这些著作权是不是归网易所有,是涉及侵权著作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两者兼而有之,都需要在具体的案情中进行认定。
面对互联网领域抄袭成风的现状,陶鑫良给出3点建议:互联网公司创新出一种互联网产品,要事先声明自己拥有版权;一旦发现有人模仿、抄袭、盗版,则应及时联系对方,要求停止侵权;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三步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去年12月5日,网易LOFTER发布新版用户协议,曾引起业界广泛关注。针对许多网站抢占用户著作权的条款,该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上传(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朱静波表示,这一协议尽管得到广大LOFTER用户的积极支持,但并未得到业界相关同行的积极响应。相反,LOFTER大批原创内容遭到一些同行的抄袭,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目前,国内互联网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借鉴并非不可,但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创新需要更多耐心。只有坚持源源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活力。直接窃取他人成果的行为,不仅伤害了用户,更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希望引起行业的重视。”朱静波指出。

不正当竞争搅乱上海电力市场

因涉嫌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上海能电公司将上海隆电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隆电公司赔偿能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7.5万

不正当竞争大多是通过傍名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打压同行,而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尚属罕见。上海隆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隆电公司)挖空心思贿赂上海能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能电公司)的原销售代表,掠夺他人客户和业务,致使能电公司蒙受巨大损失。因此,能电公司将隆电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日,该案一审宣判,隆电公司赔偿能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7.5万元。
沪电企爆发商业贿赂丑闻
据了解,能电公司是从事计算机领域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电网自动化工程等软件技术开发运用的高科技技术性公司。公司成立后,能电公司投入约1000余万元、历时多年开发出“配电网GIS应用系统”,对供电部门的配网调度、生产管理、故障抢修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内广电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荣获上海市及华东地区多个奖项。能电公司对研发的专有技术,除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对于未申请的专有技术及原告通过经营服务、洽谈、调研收集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信息,尤其是供电部门的供电网络布局、网线状况、客户需求、改造方案、服务计划等软件技术服务信息均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
“自2009年起,企业业务大量下滑,且好多家都签了意向书的业务最终都未能做成。经走访了解,那些业务被一家名称为隆电公司的电企所承接,且均是能电公司销售代表黄某陪同隆电公司去签订合同。”原告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晓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隆电公司股东薛某等人曾经是原告的业务员,辞职后注册了该同一类型的企业,该公司与原告公司名称仅一字之差,隆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范围与能电公司一模一样。并且,隆电公司在其公司人员名片上标明为“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但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事实上是原告能电公司的上级单位,与隆电公司风马牛不相及。
为何签订意向的业务被隆电公司承接,而且是均是黄某去签订合同?能电公司经调查发现,黄某具有收受贿赂、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于是,根据收集的资料形成控告书后,向相关部门控告,要求追究受贿人黄某的刑事责任。
原职工收受贿赂见利忘义
原来,隆电公司为承接业务,采取向黄某支付7万余元的手段,将本应由能电公司签约的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应的配套合同的工程项目,转由隆电公司签约承揽。其中,2009年2月16日、17日,隆电公司与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签订了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商务合同及地图数据技术服务合同,上述合同标的总价为38.9万元;2009年11月26日,隆电公司与石屏供电有限公司签订了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商务合同、数据采集合同及购货合同,总标价为47.46万元。
后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就隆电公司承接江西上饶供电公司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配套工程项目向黄某贿赂进行了查处,认定隆电公司给付黄某钱款构成商业贿赂,于2010年8月对隆电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万余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11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违法所得。
邱晓明认为,隆电公司利用黄某是能电公司销售代表的身份,通过其向案外人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石屏供电有限公司隐瞒真实签约对象的手段,将上述两公司总价近90万元的工程项目交给隆电公司签约承揽,黄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隆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隆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能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不当手段攫取业务被判赔
“隆电公司从未以能电公司的名义在外进行宣传,能电公司的陈述并不属实。”隆电公司代理人认为,黄某利用其工作便利签署合同属实,但并未与隆电公司勾结、串通,黄某自2009年10月8日起与隆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市场开发、洽谈业务。隆电公司并没有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
然而,根据相关事实,法院认为,隆电公司为了能够与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石屏供电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采取贿赂黄某的手段达到最终签约的目的,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因能电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历经3年总算有了相对满意的结果。但此类案件反映出企业维权的艰难程度,一般企业在利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凭自身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对该类情况制定了相关法律,但在实际维权操作中困难重重。”邱晓明表示,企业一旦遭受侵权无法凭自身力量收集到有力证据,必须借助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同时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撑,才能实现维权,商业秘密保护和同业竞争条款的法律理解在社会上还有诸多误区。
邱晓明认为,在一般的商业贿赂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为了承接工程、获取订单等直接的商业目的而进行商业贿赂,而通过商业贿赂获取商业秘密从而窃取被侵权企业的商业秘密这种现象未被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去认识,企业在受到侵权时也难以维权。但即使在商业资讯高度发达、商业信息透明度日益提高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作为企业发展生存的软实力被加以保护仍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魔术不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案情简介】
以色列魔术师Yigal Messika(伊格尔·麦锡卡)发现自己的狼蛛魔术教学DVD光盘被盗版,故以侵犯魔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北京爵克文化发展公司等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伊格尔·麦锡卡的诉讼。虽然该案原告的诉请最终被法院驳回,但法院仍然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承认伊格尔·麦锡卡的狼蛛魔术构成了作品。(详见本报2月20日第8版)
【法官评析】
本案是我国自著作权法将魔术纳入到著作权保护客体以来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起案件,在引起公众关注的同时,也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深层思考:魔术真的具有可版权性吗?
作品须以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作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这一要件具体包含两个特征:第一,作品能够被复制。作品创作完成后,就成为人类的精神财富。为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作品往往需要被复制。“无传播即无权利”是著作权学界通说,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得以实现。若作品不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则无法实现传播。第二,作品是以“有形”的形式被复制。之所以要强调“有形”,是因为作品受到保护的部分是表达而不是思想。这种表达,是指人们对于某种思想观念、客观事实、操作方法通过一定的有形形式表达于外部,便于他人感知的行为。具体来说,对于某种特定的思想观念,可以有文字、数字、音符、色彩、线条、图形、造型、表意动作等方式的表达,无论是何种形式,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能够让受众通过感官清晰的接收到表达形式的各种信息。
上述两个特征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构成形式——一种可被复制的外在表达。换言之,某种客体要得到法律保护,不但要以能够复制的形式出现,而且必须是一种能够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达。因此,如果某种形式的客体是思想或者虽然是表达但缺乏附着载体,就不是适格的作品形式;如果某种表达虽然能够附着于某种载体但是如果不能被他人感知,同样不应被授予著作权的保护。
魔术技巧并非著作权保护客体
魔术一词是外来语,进入我国时间很短,中国古称“幻术”,亦称“障眼法”。魔术依靠奇特的艺术构思,以迅速敏捷的技巧或特殊装置把实质的动作掩盖起来,通过制造假象引起观众错觉从而实现表演效果。
不难看出,魔术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与其他舞台艺术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表达的不完整性。对于戏剧、歌曲、舞蹈等舞台艺术而言,艺术形式所要表达的全部信息均可在观众眼中、耳中一一呈现,观众所看所闻是全息的,与艺术表达呈信息对称状态;而就魔术而言,其生命力在于保密性,换言之,魔术表演的魅力在于魔术师与观众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呈现在观众眼前的艺术表达必然是不完整的。而能够使观众感到匪夷所思、身心愉悦的部分恰恰是魔术师巧妙隐藏在道具或者幕后的不为观众所观察到的“暗箱操作”,从而将观众看得到的表面上合乎逻辑的流程动作与最后反逻辑的表演结果加以连接。那么,魔术传递给观众的信息,或者说魔术的外在表达,到底包括什么内容呢?
常见的魔术由三个部分构成:1.背景音乐和背景舞蹈;2.魔术师在台前的动作(包括假动作)、舞蹈等;3.魔术师不为观众所看到的隐秘动作、对隐藏的魔术道具、魔术机关的使用等。显然,观众所能看到的都是前两项内容。根据前文所陈述的作品构成要件的要求,魔术的第三项内容因为不属于一种可被感知的外在表达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魔术能够纳入法律范围保护的内容只剩下前面两项。
有论者提出,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魔术,主要体现为第二项内容,即魔术师表演流程中所采用的操作步骤、流程环节、形体动作、姿态编排等,主要是表演流程中的几个关键性动作。事实上,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一,魔术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魔术的“关键性动作”实质上是幕后操作而不是台前表演,换言之,观众在台上看到的魔术师的各种假动作和舞蹈、姿势等,并非魔术本身的关键动作,而恰恰是掩盖关键动作和核心步骤的假象。因此,一个观众即使学会了表演流程中的能够看到的关键性动作,事实上也无法再现魔术过程:例如大卫·科菲波尔在观众眼前将一架波音747变得无影无踪,普通观众在不知魔术真相的状况下仅模仿自己所看到的表演动作,即使全部模仿也是不可能同样实现的。第二,在去除第三项内容后,前面两项内容与普通的舞台艺术形式无异,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可以分别构成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换言之,当一个观众观看了魔术表演后,他可以模仿魔术中的唱腔、动作、舞蹈,但是却没有人认为他是在表演一个魔术。
因此,魔术的可版权性的悖论就此产生:魔术由隐藏技巧和外在表达共同构成,其中隐藏于内的技巧并非著作权所要保护的客体,而表达于外的形式又不足以体现出与音乐、舞蹈等作品形式得以并列为同一层面客体的区别度和必要性。因此,魔术不应当成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事实上,魔术不能构成作品在国际上也早已成为定论。因此,在目前著作权法修正之际,笔者认为应当将魔术类作品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京沪“钢之杰”多次交锋

3月5日,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钢之杰)诉北京华诚博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诚博远)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悉,此前双方因商标侵权已多次交锋。
  2007年,上海钢之杰以其享有建筑用金属架、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钢之杰及图”商标权为由,诉称与北京华诚博远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钢之杰)在钢结构商品和经营场所上使用“钢之杰”字样的行为,已侵犯其商标权。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北京钢之杰被判侵权。该案审理期间,上述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注册了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钢之杰工程),并于2009年被上海钢之杰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该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据介绍,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北京钢之杰工程需停止对“钢之杰”商标的使用。但据上海钢之杰起诉北京华诚博远时称,其后北京华诚博远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的钢结构产品上仍突出使用“钢之杰”“钢之杰结构”等字样。为此,上海钢之杰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华诚博远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当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波司登:中国品牌的国际范儿

刚刚过去的2012年,尽管纺织服装业面临外部市场需求低迷、国内生产成本攀升的境况,然而,由高德康掌控的中国最大品牌羽绒服运营集团——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转型升级、品牌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国际化战略,实现了提升品牌价值、开拓两个市场的精彩“蝶变”:波司登羽绒服18年(1995年至2012年)蝉联中国市场销量第一名,连续16年(1997年至2012年)代表中国防寒服发布流行趋势;品牌价值达245.08亿元,蝉联纺织服装业首位。
  更富有想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实践是,伦敦奥运会开幕前一天,波司登伦敦旗舰店暨欧洲总部在英国伦敦最繁华的牛津商业街区盛大开业,开创中国服装品牌在欧洲一线城市拓展中高端市场的先例,引发海内外媒体及时尚界强烈关注。
  这份出色的成绩单来之不易,波斯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高德康表示,创新驱动、企业转型和品牌提升,是服装企业未来发展的新方向。改变成本导向竞争和价格竞争模式,转向靠服务、靠产品质量提高、靠品牌附加值提升增强核心竞争力,赢得发展新优势,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必由之路。
  对于“中国制造”的国际化困境,有评论称:中国并不缺乏优秀的产品,缺乏的是能将本土产品义无反顾地拿到世界市场接受检验的勇气与信心;中国也并不缺乏优秀的企业,缺乏的是能将本土品牌的一点一滴注入到世界版图竞争中去的决心与毅力。
  作为中国品牌国际化的先行者,波司登的国际化步履一向稳健,多年来自主品牌出口业务一直稳定增长,远销亚洲、北美、欧洲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发达国家市场树立了中高端精品形象。2007年,集团核心业务板块在中国香港上市,更开启国际化发展的新篇章。特别是波司登男装成功进入英国市场,成为中国服装国际化的亮点。
  2011年,波司登斥巨资在英国伦敦繁华的牛津街区买下一块不动产,改建为一座拥有优雅中国红外墙立面、极具地标意义的现代化建筑,用以设立波司登旗舰店及欧洲总部。2012年7月,总投资达3500万英镑的波司登伦敦旗舰店开门迎客。一时间,中国服装品牌借势奥运、闯荡伦敦的消息登上中英各大媒体的显著位置。为了赶超国际一流品牌,波司登还聘请英国著名设计师及顶级裁缝为产品把关。
  高德康表示,虽然今年纺织服装业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但也拥有大有可为的转型机遇期。波司登将围绕“四季化、多品牌化、国际化”战略目标,持续推动创新驱动战略,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强化国际国内市场营运,转型成为一家令世人尊敬的、世界知名的综合服装品牌运营商。

 

主张在先商号权要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类别

——评析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周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本案要旨
  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导致在先商号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对于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当考虑企业所实际经营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消费者群体是否存在重合、交叉等情况。
案情
  2002年7月,安徽省合肥志邦厨柜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 “志邦ZHIBAN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碗柜、餐具柜、办公家具等。2003年7月10日,合肥志邦厨柜厂又申请注册“志邦·优耐UNILI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碗柜、餐具柜、办公家具等。2005年9月,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更名为志邦橱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志邦公司)。2004年8月,自然人周烽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志邦”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消毒碗柜、饮水机、厨房用抽油烟机、风扇(空气调节)、电灯、燃气炉、电热壶、冰箱、水龙头、热水器。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志邦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而后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志邦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2011年11月,商评委作出第27785号裁定,认定:志邦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所体现的商品均为厨柜,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消毒碗柜等商品在生产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均不相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志邦公司并未提交其在消毒碗柜等商品和行业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志邦公司的商号在消毒碗柜等家用电器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志邦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或者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志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维持第27785号裁定。志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第27785号裁定;三、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虽然商号并非法定权利,但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中实际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对各市场主体而言,商号与企业名称同时构成了其重要的识别标志和权益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将商号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故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在先权利”应当理解为包括商号权益。如果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使用,已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导致在先商号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对于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当考虑企业所实际经营的商品与诉争商标的商品的相关消费者群体是否存在重合、交叉等情况。
  志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即志邦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志邦”,其应当举证证明该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志邦公司的前身是合肥志邦厨柜厂,其开始使用“志邦”商号的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已构成在先权利。志邦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虽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家具类商品,但是其主要的经营项目为生产、销售、安装整体橱柜,其经营范围也包括厨房电器、厨房配件等商品。整体厨柜包括橱柜整体的设计、选材、施工和与之配套的家用厨房设备及相关的家具,至今在我国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大部分家庭将橱柜和油烟机、灶具、消毒碗柜、烤箱等电器嵌入橱柜整体装修。从志邦公司向商评委提交的销售合同及设计图、销售发票也可以看出,在销售橱柜的同时,该公司也销售并负责安装厨房电器。因此,作为整体橱柜的消费者,除了购买橱柜之外,一般同时也购买与橱柜配套的厨房用电器,消费者群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虽然与橱柜相配套的厨房电器及配件的生产厂家不一定是整体橱柜的生产厂家,但是志邦公司作为整体橱柜的生产、销售、安装者,其商号的影响力是可以同时覆盖到橱柜即家具类商品和厨房电器类商品上的,以上商品均属于关联商品。志邦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了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宣传、业务广告等证据可以证明作为生产、销售、安装整体橱柜商品的厂家,其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其审计报告也可以证明其收入包括电器销售的收入。该证据可以证明志邦公司的经营项目同时涵盖了厨具和电器商品,作为生产整体橱柜的厂家,电器商品必然是与橱柜配套的厨房电器。而根据周烽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周烽在安徽地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志邦”牌厨具产品,与志邦公司同处一地,并以“集成厨具”的概念进行销售,有攀附“志邦”商誉之嫌。
  本案中,商评委及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志邦公司所经营的商品具有的特殊性,有失妥当,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当然,二审法院也注意到由于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中,一部分商品类别与志邦公司制造、销售的整体橱柜商品关联度较弱,而对于志邦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因此,商评委在重新作出裁定时,应当对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类别进行甄别后再作出裁定。

宗庆后:对商标侵权企业要罚到它倾家荡产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

 

  对商标侵权企业要 “罚到它倾家荡产”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崔晓林︱两会现场报道

  为了今年全国两会的议案,2012年下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放下公司的业务,专程跑到浙江、江苏各地做调研。“我一直比较关注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现象,通过调研我发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到了出重拳的时候。”宗庆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商标保护遭遇法律困境

  宗庆后认为,从《商标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就没有其他途径来认可其为驰名商标,许多在消费者中具备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可能就失去平等认可和保护的机会。

  “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不可能花大量的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实际上,企业如果这样做,还会遇到因为商标在这些类别上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尴尬局面)。形形色色的类别实际上也只有专业人士才可能去研究,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宗庆后认为,不法分子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在一些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必须制止“恶意抢注”

  宗庆后建议,国家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以促进其发展,鼓励其创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同时,宗庆后呼吁:“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对于如何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宗庆后建议,加大对抢注者的制裁力度。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方面加重其提供使用证明的条件,即自注册之日起,每年都要提供使用证明,否则就予以撤销;另一方面要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对于个人有二次以上商标转让行为者,其注册商标可依法予以撤销。

  宗庆后指出:“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罚到它倾家荡产’。不仅要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市场才能真正走向公正竞争、有序发展,让不法企业没有便宜可占或空子可钻,最终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经济体系。”

被指与泰国国旗近似 WOWO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撤销

被指与泰国国旗近似 国家商标局撤销WOWO商标

  WOWO不服 提起上诉

  最近,成都的WOWO便利感到有点儿“烦”:使用了多年的商标陷入漩涡中。去年初,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以WOWO便利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为由,要求当事企业停止使用此图案样式。去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商标的决定。昨日,WOWO便利对外透露称,因不服裁定,WOWO便利现已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

  风波起

  事件起源于去年1月5日,当时泰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向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发函称:“在成都开会时看到一家名为WOWO连锁经营店标记两侧使用的颜色;颜色的排列顺序以及外观样式同泰国的国旗一模一样(上图红圈所示)。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要求地方企业取消此图案样式的使用。”2个多月后,国家商标局向WOWO便利的公司发出“拟撤销通知”,6个月后一纸正式撤销决定使WOWO便利所注册的两个商标陷入僵局。

  随后,WOWO便利对撤销的决定不服,向商标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要求其撤销决定。去年12月25日,评审委员会给出了复审结果:维持商标局的决定,对WOWO便利其中一个商标予以撤销。另一个仍在复审期,结局未定。

  提诉讼

  接到复审结果,WOWO便利仍表示不服,遂于今年2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2月16日该案被受理,目前正处于行政诉讼阶段。

  “目前WOWO的品牌商标评估达到了3个亿。撤销商标对我们的影响极大,原定的市场拓展计划也面临搁置。”WOWO便利创始人、董事长汤耀华昨日告诉记者,当初看到了成都人喜爱熬夜打麻将,却没有便利店满足夜晚消费,他毅然从上海来到成都开始创业。汤耀华称,WOWO便利的商标是他本人设计的,当初商标设计和注册时,连泰国国旗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汤耀华无不担心地表示,如果商标最终被撤销,单单是更换店招就要花费上千万,“对于我们这样的低毛利行业,堪称致命影响。”

  ●律师观点

  认定相似 尚无标准

  WOWO便利的辩护律师韩颖梅认为,本案是目前我国唯一一起企业商标与其他国家国旗相似而被裁定撤销的案件。症结点主要是怎样认定商标是否与外国国旗相似,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伍波律师对此表示,若认定商标与泰国国旗相似,国家商标局是有权撤销商标注册的。目前WOWO便利所面临的是一审,如果败诉还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二审,如果二审败诉,此事就成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发明专利授权大幅增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两会上就专利申请与科技创新力、西方知识产权遏制、电子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热点话题作了访谈。

  他指出,2012年全球申请了210多万件新的专利,中国有约65万件,占30%。体现创新能力和意识的核心是发明专利拥有量。中国发明专利拥有量到现在只有80万件。从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到开始投入;从过去的模仿到现在的创新;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的授权拥有、实施投产,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我国处于这一过程的初期。

  “十二五”期间,中国专利指标是每万人专利发明拥有量为3.3件,去年这一数量已达到3.2件,今年就能提前完成“十二五”目标。中国提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而从十六大提出创新型国家建设至今不过十年。

  如今,我们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一场革命。西方对于中国的创新势头一直有担忧。近代以来,都是发达国家以高投入、高回报,占据全球创新的制高点。 当我们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想自己创新,占据技术、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时,他们内心是焦虑的。

  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国际社会要致力于一个全面均衡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使知识产权制度惠及全球各国人民,而非个别群体。人类的知识财富是全人类的。

  在两会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向媒体详细介绍了我国2012年发明专利授权情况。他指出,2012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21万7105件,同比增长26.1%。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4万3847件,较上年增长28个百分点,占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66.3%。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2万5954件,占87.6%;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万7893件,占12.4%。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市区)(不含港澳台)分别是:广东2万2153件、北京2万0140件、江苏1万6242件、浙江1万1571件、上海1万1379件、山东7453件、四川4460件、湖北4050件、陕西4018件、辽宁3973件。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城市(不含直辖市)分别是:深圳1万3139件、杭州5513件、南京4408件、苏州4382件、广州4026件、西安3475件、武汉3233件、成都3112件、无锡2513件、长沙2182件。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不含港澳台)企业分别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734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727件、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1099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44件、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530件、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510件、华为终端有限公司347件、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18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303件、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93件。截至2012年底,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3万5151件,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2件,充分显示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3.3件指标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利创造的显著促进作用。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1万9926件,较上年增长14.0%。其中,1万8145件来自国内,占91.1%,同比增长12.8%;1781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8.7%。去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省(区、市)达到16个。其中,广东申请9211件,居第一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分列二至五位,上述五省市的PCT申请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八成。

  截至201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达到111.1万件。这表明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逐步确立。2012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企业所占比重达到54.7%,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的企业达到49家。发明专利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设置了“中国专利奖”。2012年第十四届中国专利奖共评选出20项中国专利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62项中国专利优秀奖,44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自实施日起至2011年底,获得金奖的25个项目新增销售额1655亿元,新增利润346亿元。发明专利授权分布延续集聚态势。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我国专利实力有待加强。我国的专利情况,体现基础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仍然比较少,我国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还比较低,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内拥有的发明专利还比较少,改进型发明占多数。这说明,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专利实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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