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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朗鲨”没能跃出商标“龙门”

对于没有创业经验和大量资金的人来说,想成就一番事业困难重重,这时,加盟经营就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但是随着近年来市场上的加盟项目逐渐增多,遍布各行各业,一些隐藏在加盟行业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就随之暴露了出来。
继法院判决与山东青岛加盟商所签订的加盟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而被撤销合同后(见本报2013年2月1日第6版相关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就北京巴朗鲨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巴朗鲨公司)加盟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巴朗鲨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品牌加盟竟为“空头支票”
本案要从2011年5月说起。来自江西省德兴市的叶梅芳与巴朗鲨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叶梅芳可以在浙江省金华市区域内销售“巴朗鲨”鞋产品,巴朗鲨公司以有偿使用的方式许可叶梅芳于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巴朗鲨”的商标、商号、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巴朗鲨”系列产品,经销权许可期与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据了解,在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封皮上标注有斜体“Brlamsa巴朗鲨”商标(下称斜体巴朗鲨商标)。
当日,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出具授权书,载明“巴朗鲨”商标作为巴朗鲨公司的商标及商号,已在中国注册,授权书下方显示有斜体巴朗鲨商标。
同日,叶梅芳向巴朗鲨公司支付区域代理买断费18万元。随后,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发送货物。在这些货物的包装上,均使用斜体巴朗鲨商标。
但是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叶梅芳随后查询到,在和其签订合同的时候,巴朗鲨公司仅仅拥有一件英文为正体的“Brlamsa巴朗鲨”商标(于2012年2月受让取得),而授权叶梅芳使用的斜体巴朗鲨商标申请,在2012年7月才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巴朗鲨公司并不具备斜体巴朗鲨商标的商标权!
在得知该信息之后,叶梅芳认为巴朗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将巴朗鲨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此前与巴朗鲨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并要求巴朗鲨公司返还代理买断费18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巴朗鲨公司在与叶梅芳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约定有偿许可叶梅芳使用该公司商标,在合同封皮上标注有斜体巴朗鲨商标,且使用了注册商标标志。同日,巴朗鲨公司向叶梅芳出具的授权书中亦载明斜体巴朗鲨商标作为巴朗鲨公司的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可见,巴朗鲨公司在代理合同中授权叶梅芳使用的是斜体巴朗鲨商标。
根据巴朗鲨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公司系于2012年2月20日受让取得正体巴朗鲨商标。因此,在巴朗鲨公司与叶梅芳签订代理合同时,该公司既未申请注册斜体巴朗鲨商标,亦非正体巴朗鲨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巴朗鲨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的情形下,仍与叶梅芳签订代理合同并授权叶梅芳使用所谓已经注册的斜体巴朗鲨商标,该公司向叶梅芳隐瞒了其尚未申请注册斜体巴朗鲨商标的真实情况,虚构了斜体巴朗鲨商标已经注册的虚假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综上,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叶梅芳与巴朗鲨公司签订的巴朗鲨区域代理合同;巴朗鲨公司返还叶梅芳代理买断费18万元。
商标授权应有合法权利
记者登录巴朗鲨公司网站看到,巴朗鲨公司在宣传中宣称其是“一家具有丰富的产品开发、生产调控、生产拓展、品牌管理经验与能力的现代制鞋企业”。其主要产品涵盖有炫彩鞋、变脸鞋、换面鞋、变色鞋、趣味DIY、暴走鞋等。其中,以可以随心更换鞋底鞋面的“魔变”鞋产品而树立品牌特色。
据该网站介绍,该品牌鞋产品邀请了年轻演员杨紫作为形象代言人,并于2012年在中央电视台第7频道进行广告宣传。在该加盟合作流程中载明,在加盟商与总部签订合同书之后,将会颁发授权牌,总部还会协助选址、提供店面装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和营销培训等,所售货物则是由物流中心承担相关开业物品配送。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巴朗鲨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在上诉状中,巴朗鲨公司认为,其与正体巴朗鲨商标的所有人于2011年签署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其有权行使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原审判决仅以商标核准转让日为判断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实际,此外,其在正体巴朗鲨商标的基础上,有权进行艺术改造。
同时,巴朗鲨公司认为,其在斜体巴朗鲨商标未完成注册的情况下将其表述为注册商标确属失当,但该瑕疵并不必然构成撤销合同的充足理由。商标附属于产品,是否注册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有效履行。原审判决仅以商标未完成注册为由断定合同违反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判决撤销合同,依据极不充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巴朗鲨公司在并未取得斜体巴朗鲨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在与叶梅芳签订的代理合同封面、授权书及实际交付的货物上使用了斜体巴朗鲨商标,并且标注标志,其上述虚假表示使人误认为其已取得上述商标的核准注册,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故叶梅芳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巴朗鲨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叶梅芳和巴朗鲨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被撤销后,巴朗鲨公司依据该合同取得的叶梅芳已支付的代理买断费应予返还。
最后,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另据记者了解,同日,北京一中院还对针对云南省红河州区“巴朗鲨”产品区域总代理权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中判决巴朗鲨公司返还代理买断费12万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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