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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判定文字元素并不必然视为商标主导元素

欧盟普通法院(GC)于2019年6月19日对万豪环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 Corp)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一案(案号:T-28/18)作出判决。普通法院认定,对于同时包含图形和文字元素的标志,文字元素并不必然视为商标主导元素。

意大利著名足球队AC米兰旗下第1182615号商标成功获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43类服务类别,区域为欧盟国家:

万豪基于其在第43类相同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主要为AC和AC HOTELS BY MARRIOTT商标),针对上述第43类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门和上诉委员会(BoA)均驳回了该商标异议。

上诉委员会(BoA)在其驳回决定中认为,圆形图形元素因其尺寸、在被异议标志中的位置以及颜色而成为该标志的主要视觉元素;文字元素MILAN会被视为对意大利城市米兰的描述性提及;至于AC这一文字组成部分,鉴于它的小尺寸和在标志中的位置,该部分并不会被公众注意到,容易被公众忽略。

万豪向欧盟普通法院(GC)提起上诉。欧盟普通法院(GC)认为,商标审查应当整体判断,但在特定情况下,组合商标向相关公众所传达的整体印象可能被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所主导,如商标的某一部分显著性很强、自身能够主导该商标,而其他部分作为辅助或修饰,显著性较弱。在这种情形中,建议考虑组合商标中不同部分的相对位置,文字元素并不自动被视为在商标中占主导地位。

具体到本案,欧盟普通法院(GC)确认了上诉委员会(BoA)的裁定,认为消费者不会将争议标识与异议人的商标相联系,更不会联系到其AC文字标识,因为争议标识中AC文字的字体小且位置相对不明显,在商标整体中不属于主导位置,显著性不强。

本判决再次强调了商标评估的个体性,说明在组合商标中,文字元素并不必然视为商标主导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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