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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国”或“国”字头商标审查标准的解读

作为商标代理人,在做商标检索时会遇到一些商标中含有“中国”或“国”等字样或字头的情况,通常对此类商标注册风险的判断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法条条文叙述过于概括,往往导致对一些商标注册风险的判断出现较大偏差。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对此条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困惑,下面就以此为基础对此类规定进行解读。 

一、 对于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应严格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内容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类商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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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商标,需要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等信息谨慎审查、分析,判断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否直接表示了商品品质或其他属性、特点或是否具有欺骗性,是否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是否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注册风险的判断,应当格外谨慎。如果商标或申请人的条件符合被授权的标准,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应当提示委托人准备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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