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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普通法院通过评估商标显著部分的近似性来判定混淆的可能性

在2019年9月20日颁布的T-288/18案件中,欧洲联盟普通法院(GC)驳回了一项有关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诉讼,并认可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通过评估商标显著部分的相似性来判定混淆的可能性的做法。
M.I. Industries, Inc.(申请人)于2015年 6 月 2 5 日向欧盟申请文字商标“NATURE’S VARIETY INSTINCT”,指定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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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普通法院认为“BRAVO”和“BRAVE PAPER”具有易混淆的相似性

在2019年5月8日的判决的BRAVO(Case T-37/18)一案中, 欧盟普通法院 (GC)驳回了就欧盟商标“Brave Paper“的注册申请提出的上诉。其从而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BoA)的决定,即推翻了反对部门所作出的决定,支持了基于在先商标BRAVO提出的反对注册申请。

背景

Stirlinx A. Kamusinski为“Brave Paper”就第16和35类商品和服务(第35类服务与第16类商品相关)提出了欧盟商标申请。德国BRAVO商标的德国权利人提出了反对注册申请,该商标在第9、16、35及41类商品和服务内受到保护。

判决

普通法院肯定了上诉委员会的观点,即1)相关受众是有中等程度注意力的普通德国民众;2)两商标均包含了相同的第16类商品,且第35类服务与在先商标的第9和16类十分相似,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互补关系;3)组成元素“paper”与德文单词“Papier”十分相似,而该单词就第16及35类的商品和服务而言具有描述性。

普通法院指出,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一个描述性元素具有显著性。因此,法院认为元素“paper”对涉案商标的整体印象不能起到决定性影响。

普通法院认为两个商标具有中等程度的相似性,因为二者的前四个字母完全相同,仅有最后一个字母(“o”和“a”)不同。普通法院强调文字商标仅保护文字,而非形状或字体特征,所以一个文字商标的实际外观无关紧要。

此外,普通法院肯定了两涉诉商标读音相似。法院指出,虽然公众会读出该描述性元素“paper”,但这并不是语音比较中的决定性因素。

普通法院指出,但凡有一个标志所传达了能被大部分公众所理解的概念,那么这种概念上的比较就并不中立。单词“brave”和“paper”就是这样,无论是否说英语的德国公众都能理解,并与感叹词“bravo”产生概念上的联系。因此可以确信,总体而言两涉诉商标之间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尽管已反复核实《国际商标协会通讯》中项目的准确性,但仍敦促读者对自己具体关注或感兴趣的事项进行独立核查。“法律与实务”内容更新不含国际商标协会的意见,除非涉及官方立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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