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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美国知识产权近期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京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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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美国知识产权近期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京成功举行,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才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的代表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研究会副秘书长马秀山主持。

    张云才在致辞中指出,美国市场一向是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专利风险的高发地,我国企业要想开拓美国市场,应充分了解美国专利制度的内涵、密切跟踪其最新发展动向。张云才强调,了解熟悉游戏规则,娴熟运用游戏规则,是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实现海外专利布局的关键所在。

    研讨会上,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围绕美国发明法案下的专利诉讼策略,专利所有人如何通过撰写,申请专利来提高美国发明法案下授权后程序的取胜机会以及中国公司运用双方复议、授权后复议、商业方法专利复议的策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进行了深刻分析和解读,提出了很多新颖独到的观点和建议。参会代表与演讲人进行了热烈交流互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开阔了视野,深化了理念,为今后工作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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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

2012年11月26日,应商务部条法司领导的邀请,笔者在商务部的法律年会上作了题为“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和提示”的演讲。虽然演讲本身仅有短短的15分钟,但演讲后与会听众给予的肯定以及在会上与其他演讲嘉宾的交流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对于已经在美国市场,或即将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讲,这是一个很有意思,并有实际价值的课题。
要谈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首先要谈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特点。这个话题可以写成一本书,因这里篇幅有限,笔者这里仅想谈一点: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相比,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
美国法律会对毫无根据的起诉进行惩罚。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很难证明原告的起诉是毫无根据的,因为美国法律仅要求原告提交的诉讼状达到通知被告的目的(Notice Pleading)。在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专利权人通常仅需要列出专利所有权、每个被告的名称、被侵权专利的信息、被告是以何种手段侵权的,以及专利法适用的条款五方面的信息。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专利侵权诉讼状必须包括的内容。美国司法体系在起诉之后提供了全面,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发现涉案事实真相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从某种角度上看,这一司法体系确实为专利权利人进行维权提供了较为容易的起点。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这一特点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3年1月25日决定的豪罗杰(Roger Hall)诉Bed Bath & Beyond(BB&B)公司等一案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不需要指出其专利保护产品的新颖性及装饰性所在的技术要点并进行与侵权产品的技术要点的对比,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是基于设计本身整体的效果,而不是基于新颖性的技术要点。
上述案涉及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596,439,保护一种在四周有封边,在两端有拉链,并在中间有一个有角度的布挂钩的手提包式毛巾 (Tote Towel)。
发明人豪罗杰于2008年11月17日提交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在审的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与BB&B 公司会见,讨论BB&B公司是否会对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提供零售服务。在会谈中,Hall将他的注有“专利在审”的手提包式毛巾样品留给了BB&B公司。BB&B公司之后通过其供货商在巴基斯坦制造了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的复制品作为BB&B公司零售之用。专利批准后,豪罗杰因专利侵权和其它不公平竞争事由起诉BB&B公司和其供货商。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判定:原告的诉讼状没有指出专利权人手提式包毛巾在那些方面值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或者被告产品是如何侵犯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原告不服,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指出:原告的诉讼状中列出了涉案专利,展现了专利保护的设计,描述了侵权产品的特征,并使用了对比图证明侵权产品和专利保护的相似。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状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
本案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讲有重大的教育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卖到美国,有的在美国已有很可观的市场。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被告。这一方面证明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在增强,同时也更好地提醒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预警防范工作要加强。因为对美国司法体系了解的不多,很多中国公司会抱怨在美国怎么这么容易就被告。这正是上述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这一特点的体现。
在美国诉讼成本高,企业很少为了诉讼而诉讼。相反,每一个诉讼的背后,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商业目的做支撑,让企业愿意以诉讼的较小成本换取商业上更大的利益。例如,许多公司依靠自身拥有的专利权,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将不愿接受许可或不愿进行商务上合作的“侵权方”拉回谈判桌上。还有一些专利许可方,在许可合同到期或续签时,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力图使被许可方继续签约,或接受进一步修改的许可合同。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的很多策略也能帮助企业达到其商业目的。因此,充分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将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和诉讼策略紧密地与商业目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防御和策略性进攻,将知识产权工作做活,才能切实为企业出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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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3月1日,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正式实施,这对于我国众多创新型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将有规矩可遵守,有标准可衡量。有规矩才能成方圆,一部好的知识产权工作规范将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8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以来,企业作为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一些行业领头羊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已经逐步把知识产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异,企业自身发展的水平也呈现出阶梯状差别。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一套有益的管理经验,一些较早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也在实战中屡有收获。如何将这些经验化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形成一套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规范,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思考的问题。
有了想法,就付诸于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吸收江苏、湖南、广东、北京等地经验,广泛采纳中石化、大唐、中科院、爱国者等不同类型企业意见基础上,历经近两年的探讨,最终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这是一套科学合理又具备可操作性的标准。它充分借鉴了ISO质量管理先进理念,在吸收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众多有益的经验做法系统化和体系化,体系严谨、完善,具备科学性。同时《规范》把知识产权管理这一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标准的各项规定,既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特殊性,也充分注重同企业已有管理体系的融合。在执行环节中,注重与企业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体系保持一致,结合企业实际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降低企业实施标准的难度,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这是一套兼顾全面又重点突出的标准。《规范》体现了全业务、全流程和全岗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它明确回答了企业知识产权谁来管的问题,设计了从最高管理层到中层领导到专职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模式;它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管理要管什么,既要管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的流程,以及合同和保密管理环节的知识产权要求这些基础工作,也要管企业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各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它不仅规定了谁来管、管什么,还强调了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等资源支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规定的同时,《规范》又有所侧重,对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许多具体工作做出详细规定,特别是对知识产权基础流程、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以及各业务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做出具体可实施的规定,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完成创新活动,获取更多经济效益。
这是一套关注现在又立足未来的标准。《规范》的编制既综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又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寻找可标准化的共性内容,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融入企业发展的现实中,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商业活动等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规范》也考虑企业发展的动态特征,设置了企业定期内部审核制度,提出要根据知识产权方针、目标适时调整和改进,并监督改进结果,保证规范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形成一个系列化的具有连续性标准体系。
《规范》的出台,将促进企业从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创新的一大收获,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对加速企业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加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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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导航仪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下称《规范》)的实施,不仅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供了指南和航标,也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了相关工作依据。”针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标准委)正式公布,将从3月1日起实施的《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不断提升,但面临的自身转型升级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在逐步增大,如果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将可以尽快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实力。《规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有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部国家标准。
编制:根据企业需要
“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支撑,但在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我们迫切希望能有一个科学的标准。”2011年,本报记者在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采访时,一位企业负责人提出了这一问题。其实,就在这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众多企业的需求,开始着手起草编制《规范》。
“《规范》是2011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国家标准委批准,纳入国家标准的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介绍,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指出要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大力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在创新道路上持续发展,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知识经济日益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断提高,已逐步把知识产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该负责人谈到,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待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待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因此,《规范》的制定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事实上,《规范》是在结合国内标准体系最新进展及国际上标准体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历经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审查等阶段后,在2012年形成的。编制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组织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完成了文本讨论稿,并就其中相关内容向中国科学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对《规范》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2年9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企业、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协会等32家单位近百条意见,经过再次修订完善,形成了《规范》,具备了在格式上更加符合标准的编排规则、语言上更加准确易懂、内容上更加全面系统等特点。
201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了《规范》实施试点工作现场会。参加《规范》审查的专家一致认为,《规范》达到了目前国内外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领先水平,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全国统一、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相关工作依据。
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规范》的核心主旨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制定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据介绍,《规范》包括9个章节,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实施和运行、审核和改进等内容。
从2012年6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湖南、江西等6个省市启动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试点工作,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工作培训,参与试点的企业达到386家,服务机构达到39家。各试点省市高度重视,配合有序,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制定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在地方政府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视下,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下,《规范》的试点工作呈现出全面铺开、稳步推进的态势。在河北,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科技厅、发改委等10部门选取54家企业,联合推进《规范》试点工作,持续推动工作进度,及时总结经验,调动试点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在浙江,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经信委、科技厅开展试点工作,设立财政专项经费200万元,制订了《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与服务指南》,通过“两会一班”(即试点启动会、中期会和试点企业培训班)的方式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服务机构主动热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服务流程,得到试点企业高度重视;在陕西,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国资委、中小企业局以及西安和宝鸡两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了管理机构、评审机构、辅导机构及企业四方联络工作机制,目前已进入试点企业运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阶段。同时,首批试点的北京、江西、湖南等省市的工作也在稳步开展,扎实推进,初步建立了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工作机制,为下一步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实,目前参与了《规范》试点工作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通过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益。在试点之一的浙江,宁波海天公司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标准工作体系,有力推动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全面提升和经济效益的稳健增长。如今,该企业凭借专利优势,年销售收入超过70亿元。“通过试点工作,以制度保障发明创造的开展,企业才能不断走向成功。”该企业有关负责人认为。
而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也从中看到了新的希望。北京的一家中介机构负责人表示,《规范》一方面让中介机构明白了围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要开展的服务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也为拓展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提升其自身能力水平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推行:着力贯彻实施    
“《规范》业已出台,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围绕《规范》的贯彻实施,大力推动相关工作持续深入地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为贯彻实施《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工作方案》确定了《规范》实施要以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全面实施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部门联合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推广体系、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咨询机制、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评审机制。目标是到2015年,在全国建立并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制;培育2000家达标企业,形成一批拥有核心专利、熟练运用专利制度、国际竞争力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贯标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管控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培育一批熟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专业人员。
“立足于企业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标准化管理为主线,着力于《规范》的推广实施,是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强调,在贯彻实施《规范》中,将发挥地方与中介机构的力量,积极优化整合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建立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性与科学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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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号)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 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第十三条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三章 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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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智远商标注册事务所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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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公司获批准加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

2009年伊始,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获批准加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成为AIPPI正式会员单位。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简介: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成立于1897年,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AIPPI 。现有近70个国家和地区分部。它是世界上致力于知识产权发展和进步的主要组织,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主要的非政府性知识产权咨询机构,为非盈利性组织,总会设在瑞士。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成立于1982年,现有个人和集体会员280个,成员来自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企业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单位。 协会旨在促进国际、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科技合作,主要工作有:

  1.宣传推行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2.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3.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界的合作,增进与有关组织、各国知识产权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士的广泛接触和业务联系,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

  4.举办或协办各类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促进会员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动向的了解和交流;

  5.编辑发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杂志、资料。

  AIPPI中国分会前三任会长分别为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原国务委员、政协副主席宋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2005年9月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任会长,张伟、段瑞春、阎晓宏、李玉光、蒋志培、安青虎、李勇、杨梧任副会长,陆普舜任秘书长。

  AIPPI中国分会成立后,许多会员参加了历次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召开的国际大会或执委会。中国分会还分别于1985年和1992年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大型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受到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重视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1985年开始举办的中、日两国定期知识产权交流会现已扩大为中、日、韩三国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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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0532-82086088

0532-8208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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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

  • 国际商标协会
  •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
  • 中华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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